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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

書城自編碼: 188366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 者: 陈卫东
國際書號(ISBN): 9787010108018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742/89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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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以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线,将“法条释义”、“实践问题”、“理论展开”、“案例导读”四个部分有机融为一体。这种一体,既是理论和实践的一体,也是世界和中国的一体,还是批判和建构的一体。
內容簡介:
本书针对2012年大修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线,精准解读法律条文,同时以法律条文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为落脚点,引用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辅助说明,揭示实践中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症结,追溯立法的理论根基,力求为司法实务提供可靠依据与指引,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适用难”问题。
關於作者:
陈卫东:男,1960年7月生,山东蓬莱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近年来,陈卫东教授致力于中国的司法改革研究,发表、出版了许多学术论文与著作;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研讨会,提出一系列司法改革主张;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起草与修正工作;目前正在参加刑事证据、看守所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
目錄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附录新旧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表
內容試閱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法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将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责分工作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款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但原来的规定不够完善,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有的规定不够清楚,如检察权包括侦查的含义不明确;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人的犯罪案件,以及监狱对犯人在狱内的犯罪案件也可以行使侦查权,所以原来“除公、检、法机关以外的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这些权力”的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因此,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本条第一款作了修改。修改后,使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更明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公、检、法三机关分工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下法制原则:一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行使,除法律特别规定。即除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的规定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二是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职责或者互相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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