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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自2007年推出“行政执法指导书系”。书系出版以来,深受行政执法人员的好评,并多次加印修订,品种不断扩展。本书系作者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著名高校法学院和实务部门,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写作内容紧密结合法律实践,着力解决具体问题,并附有大量案例和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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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行政执法指导书系:海关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精选20个全国各地海关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要旨,针对案例中的疑难问题,详述各方立场观点,借鉴法学领域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及境内外海关的处理模式,提出独到的解决对策和立法建议,对执法实践工作极具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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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晏山嵘,任职于拱北海关,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高校研究员、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海关行政处罚工作十余年,审理了大量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受海关总署等部门委托起草法规8件,公开出版《海关行政处罚实务指导》、《海关行政强制研究》等多部个人专著,参编《海关审理工作手册》、《执法案例汇编》、《海关缉私行政执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等执法工具书10部,在《判例与研究》、《财经界》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及获奖论文共计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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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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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申报违法行政处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拱北海关对珠海高新区强恩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案例2 特定减免税车辆在强制报废过程中擅自处置的海关行政处罚责任——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广州海关行政处罚复议案
案例3 商品编码(税则号列)申报违法行政处罚中的疑难问题——中山正德商业有限公司与佛山海关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例4 筹码的物品属性及处理模式问题探讨——张后华诉拱北海关没收筹码纠纷案
案例5 假行政行为问题及刑事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问题探讨——申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诉海关总署行政纠纷案
案例6 简论旅检货币违规案件中的同亍人及货币核放尺度问题——杨艳林超额携带人民币出境违规案
案例7 先行变卖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告知诸问题思考——兼评深圳宝安区和丰纸品厂诉深圳海关行政强制措施附带赔偿案
案例8 海上走私外币出境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杜小萍、陈燕焕不服拱北海关行政处罚诉讼案
案例9 海上偷运成品油若干问题探讨——新加坡籍“OCEANOPAL”号船等不服拱北海关行政处罚诉讼案
案例10 海关行政执法权与抵押权之冲突及对策分析——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市分行诉威海海关行政纠纷案
案例11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行为的定性及海关行政担保行为诸问题研究——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北仑海关行政纠纷案
案例12 计税结论的规范制作及效力、原产地的举证责任诸问题探讨——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惠东海关行政纠纷案
案例13
非法进境“红油”的商品属性及查处该类违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效力等问题探讨——深圳市兄弟能源有限公司诉大铲海关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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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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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违法所得不应当包括预期利润。
有观点认为,违法行为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可以是一种请求权。认为违法所得并非完全要求违法行为人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掌握,也还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掌握,是一种可以实现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该观点还举了一个实例:海关监管企业A将进口免税设备租借给国内企业B加工产品,约定租借期限为1年,租借期限届满之日支付租金。海关下厂核查免税设备时案发,案发之日正好是租借期限届满之日,但因为各种原因租金暂时未支付给A企业。此时,A企业违法所得的形态就是尚未兑现的租金,租借设备的B企业不能以违法行为人违法租借海关监管免税设备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因为对于A企业和B企业来说,他们之间的租借合同完全是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租借人B企业完全处于一种“善意的不知情状态”,当然不能主张租借合同无效从而拒绝应当支付的租金。因此认为上述预期利润应列入违法所得的范畴。
笔者认为,应当以违法行为发生时即海关行政立案时已经实际发生并为行为人所有的既得利润作为违法所得。这里涉及一个违法所得成立时间的标准问题。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行为说。该说认为违法所得是以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为违法所得的成立时间。但实践中“违法行为”与“违法所得”具有时间上的不同性,而且通常是行为在先,所得在后,因此该说不当缩小或扩大了违法所得成立的空间范围。第二,占有说。该说认为应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违法所得标的物的时间为违法所得的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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