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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释法典”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注释法典(3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2版)》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权威、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选工具书。
出版权威
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专业注释
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内容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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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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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2012,10.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
(2009.12.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8.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10.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8.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9.8.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
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12.28)
部门规章及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6.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5.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2011.11.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2012.5.16)
二、总则
(一)刑法适用范围
部门规章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9.17)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4.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9.25)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2004.11.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10.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2000.6.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臼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1998.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7.12.3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1997.9.22)
……
三、分则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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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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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友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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