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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文化单位肩负着重要职责。北京是全国的文化中心,各类宣传文化单位在此云集,他们对推动首都文化的繁荣发展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首都检察机关,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为宣传文化单位提供良好的法治服务和保障,为文化的繁荣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2008年至201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宣传文化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91件102人,涉及国家级、省级及区级等文化单位以及新闻宣传、出版印刷、艺术传媒等主要行业。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注重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本次北京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精心挑选近几年北京宣传文化领域发生的具有突出特点的案件,编写了《宣传文化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一书,希望能为宣传文化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对宣传文化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有所裨益。
北京市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宣传文化单位的交流合作,坚持“防错助对”的工作理念,紧密结合执法办案,积极开展宣传文化领域专项预防调查,梳理职务犯罪风险点,参与廉政风险防控建设,提出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可行性的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和建议,帮助该领域整章建制、堵塞漏洞,用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建设的扎实实践,促进宣传文化领域不断完善反腐败工作、实现科学有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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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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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传文化领域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
第一章行政审批环节
三年敛财三十万博士司长毁一生
——某新闻出版单位出版产业发展司原副司长林某受贿案()
“潜规则”潜出判三缓三四万元断送处长前程
——某广电局网络传播管理处原处长杨某受贿案()
第二章出版发行环节
特价图书统计系统难兼容发行主任现金结算钻漏洞
——某医药出版社发行部原主任赵某某等三人贪污案()
低价售书疯狂敛财奢靡生活锒铛入狱
——某科学出版社发行部原发行主管宋某贪污案()
身守书海不以修身觊觎回扣悔恨当初
——某声学研究所图书馆原馆员尚某贪污案()
为解恩怨私扣订报款无理辩解难掩侵吞意
——某报业发行有限公司零售管理中心通州业务中心原经理王某某贪污案()
垄断暴利滋生腐败书商行贿官员落马
——某出版社生地体环编辑室原副主任肖某某受贿案()
第三章新闻报道环节
权钱交易做报道“无冕之王”亦伏法
——某报社北京分社产经部原主任傅某受贿案()
记者与利益群体勾结媒体成逐利获益工具
——某杂志社原主任记者汪某某受贿案()
记者站长“滥施权”十余单位“尽折腰”
——某报社陕西记者站原站长江某某单位受贿、挪用公款案()
滥用新闻报道权刊登“软文”获刑罚
——某报社汽车版组原主编孔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第四章广告经营环节
广告总监携款潜逃动情借口不可轻饶
——某杂志社原市场总监汪某贪污案()
贪慕虚荣断前程浮华若梦为哪般
——某杂志社原广告业务员李某挪用公款案()
“规范文件”安贪心廉政警钟救迷途
——某出版社教材中心宣传发行部原副经理王某受贿案()
两次婉拒立场坚一念之差晚节毁
——某广告公司原总经理王某某受贿案()
第五章技术服务环节
青年才俊一帆风顺贪欲滋生自毁前程
——某电视台播控中心网络部原执行主任朴某、播出部原执行主任纪某某受贿案()
技术服务招标惠顾老客户接受对方奖励也损廉洁度
——某报社网络中心原主任钱某某受贿案()
技术科长挑重担受贿触法永丧权
——某电视台制作部综合制作科原科长石某受贿案()
年轻干部收受回扣以权谋私被处刑罚
——某出版社原总编辑助理兼数字资源中心总监甄某受贿案()
第六章财务管理环节
文学才子前途无量公款私用断送前程
——某杂志社原社长易某某挪用公款案()
侵吞千万送“朋友”逃亡云南难过活
——某书店业务科原统计员蔡某贪污、职务侵占案()
42万公款不翼而飞法庭揭穿出纳谎言
——某电影院原出纳董某贪污案()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仕途性命
——某杂志社原社长唐某某贪污案()
前妻买房钱不够挪用公款帮忙凑
——某书店总店图书馆直供中心原经理王某挪用公款案()
监管不力难束老出纳挪用六载换来六年刑
——某剧团原出纳韩某某挪用公款案()
公私不分贪成习惯局级后备终落法网
——某传媒集团原总经理助理赵某贪污案()
第七章后勤采购环节
“严管家”变身食堂“蛀虫”“老科长”受贿晚节不保
——某电视台行政部膳食科原科长王某受贿案()
亲密上下级携手共贪借力供货商受贿分赃
——某报社经营部原主任任某某、经营部发行科原科长王某某贪污、受贿案()
采购人员担任评标委员身份多重滋生腐败犯罪
——某广电局某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传送部原主任郭某受贿案()
第八章工程项目环节
记者从政官运亨通交友不慎断送前程
——某电视台行政部原主任王某受贿案()
设备价款藏猫腻风云馆长陷牢狱
——某文化馆原馆长杜某某贪污案()
项目采购走过场关照背后有玄机
——某广播电台后勤服务中心原副主任李某受贿案()
招标程序形同虚设技术主任疯狂敛财
——某广播电台技术管理中心原主任林某某受贿案()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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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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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审批环节
【导读】
行政审批是政府发挥文化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但行政审批权亦为少数领导干部提供了职务犯罪的机会。
本章选取了宣传文化领域行政审批环节中的两个案例:一是
某新闻出版单位
出版产业发展司原副司长林某受贿案,二是
某广电局
网络传播管理处原处长杨某受贿案
。
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职务犯罪的主体集中在掌握行政审批权力的国家机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行为方式包括利用自己掌握的行政审批权或利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办理审批事项,从而收受贿赂。同时,这些案例反映了行政审批权限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是导致受贿罪的主要原因,一些行业“潜规则”成为引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权力寻租”的诱因。本章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包括完善行政审批中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和救济申诉机制,对掌握行政审批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或轮换制度等,从而约束权力运行,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年敛财三十万博士司长毁一生
——某新闻出版单位出版产业发展司
原副司长林某受贿案
【案情介绍】
林某,男,196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某新闻出版单位
出版产业发展司原副司长。
法槌的敲击声还在敲打着林副司长的心扉,铁窗内的夜晚竟是如此的安静,今夜又注定无眠。这时,法官庄严的宣判又一次在他的耳边响起:“被告人林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驳回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十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就在那一天,林某本想通过上诉减轻罪责的愿望落空了。他想起了家中年迈的父母、温柔的妻子和6岁的女儿,想起了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再想想今后漫长的铁窗生活,又一次潸然泪下。他曾经是领导器重的后辈,朋友眼中的博士才子和许多人阿谀奉承的对象,可如今一切都灰飞烟灭。这一切,还得从办网站说起。
名正言顺办网站“暗度陈仓”分利益
2002年8月,林某在
某新闻出版单位
报刊司担任报纸处处长,工作职责之一就是负责记者证的发放和管理。由于当时对新闻媒体记者的管理比较混乱,为进一步实现有效管理,林某向主管领导提出建设一个专门的网站,运用电子科技网络系统对新闻记者实行认证管理。领导支持了林某的提议,并责成他全权负责承办。经过预算审批,财政部门批下145万元的专项资金。但林某感到资金仍然不够,便开始琢磨走商业路线,从社会上寻求资金。
在建设网站的过程中,林某通过自己大学时辅导员的室友刘某认识了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林某告诉陈某,某网站建成后,网络加密终端密码使用和维修服务都要强制性收费,可以有稳定的收益。经过商谈,陈某觉得这笔生意值得做,遂表示出资参与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业务,并用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
在网站建设的招投标阶段,包括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内共有9家符合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林某作为
某新闻出版单位
报刊司的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的委员。为使陈某代表的公司中标,林某违反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标规定,事先把标底和业务需求全部透露给了陈某,最终使其顺利中标。
中标后,陈某、刘某说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没有资质做网站维护,提出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因此成立了
中计公司(化名,下同)
专门负责网站的维护。陈某等人还决定成立一家自然人股份公司即
飞网公司(化名,下同)
来分掉中记公司的利益,并且为了稳定收益想要拉林某一起入股。林某以自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为由推辞了,但同意让他的妻子入股。后林妻参投了飞网公司35%的股份,但却是由陈某等人替她完成的出资。
网站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为确保中计公司的经营收入,林某私自以
某新闻出版单位
名义签发了“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其中说明了“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某网站)进行统一配备数据传输安全加密终端,网站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和咨询工作委托中记公司负责”。林某说:“让外界感觉
中记公司是
某新闻出版单位
的下属单位。”
从2004年到2007年,在林某的帮助和审批下,中记公司以加密终端硬件和网络服务费的名义收取了各新闻单位1200余万元。林某认为如果没有自己的审批,陈某的公司根本无法运营,更不可能盈利,于是便心安理得收受陈某给予的各种“好处”,其中包括现金人民币5万元,价值5万余元的沙发、洁具,以及为林某妻子办理缴纳的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等费用2万余元。
称兄道弟互帮忙你来我往相关照
2000年左右,林某偶然认识了某出版集团期刊中心的主任袁某,两人同是部队大院出来,又是老乡,就经常在一起聊天、喝茶,并且以兄弟相称。
2004年2月的一天,袁某找到林某说:“我们单位有一本杂志想更名,但是申请书报上去好几个月了,
某新闻出版单位
也没有批下来,你给帮忙催一下。”林某听后当即回答说:“我不负责审批更名杂志的事,这样吧,我带你找
单位里具体负责审批的人吧。”过后林某果真找到期刊处副处长董某,要其帮助尽快审批,并告诉袁某批文还在司长手中没下来。
林某和袁某逐渐地熟悉起来,在一次闲聊时,林某说:“我想买辆汽车,手头的钱又不够,干脆就买二手车吧。”袁某从林某的语气中听到了一丝弦外之音,又想起林某曾帮过他的忙,当即表示由他包办买辆新车,林某却没有同意。袁某看林某有所犹豫,便退一步对他说:“这样吧,给你出10万元买车的钱。”如袁某所料,林某果然没有拒绝,还开玩笑跟他说:“这钱我以后还你,算是我借的。”
林某只是开个玩笑,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过了几天就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买了一辆宝来汽车。实际上他和袁某心里都清楚,两人称兄道弟的背后绝非表面上那么简单。林某在
某新闻出版单位
工作,袁某又是做传媒行业的,不管林某还不还钱,将来总会有帮得上袁某的地方。
2004年8月,林某又对袁某说要在亦庄买一套房子,袁某当即心领神会,赶紧替林某交了2万元的定金。在袁某看来,这些都是“兄弟”应该做的事。
报刊管理权力大透露信息收好处
2005年6月,林某装修房屋需要购买一些灯饰,某传媒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向林某介绍说:“我认识一个朋友叫姚某,他在广东办了一本介绍灯饰的周刊,对灯饰很在行,不如我带你去找他吧。”于是林某夫妇到了广东中山古镇,由姚某陪同,林某妻子挑中灯饰后,姚某便向厂商表示用期刊广告版面的广告费结算。
2005年12月,姚某提出要扩大经营杂志的规模,李某便告诉他自己在某期刊有一个刊号,让姚某出资购买刊号使用权。姚某半信半疑,想到半年前曾陪林某夫妇买灯饰的事情,而林某又负责管理报刊,便决定找林某核实一下。
姚某来到北京后约林某到五洲大酒店见面,一是为了求证核实这个刊号信息是否准确;二是想利用林某掌握、管理行业性经济媒体的资源,为自己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规模提供信息。林某也欣然告诉了姚某所求证的刊号信息,为此,姚某给了林某5万元人民币。
在某新闻出版单位
工作的几年间,林某通过自己掌握的行政审批权力,并利用自己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近30余万元,其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受贿罪并予以惩处。说到这里,故事便回到了开头的那一幕,林某以十年的牢狱生活结束了他的仕途。
【案例评析】
一、“帮朋友忙”多次成为林某收受贿赂的借口
林某在某新闻出版单位
工作期间,结识了不少新闻出版行业的朋友,有些是工作中认识的,有些是朋友间相互介绍认识的。正是这样那样的感情渊源,才使得他们和林某的距离一次又一次地拉近。最后这些朋友有的找他合作承揽网站建设,有的找他帮助审批发行刊号,有的找他帮助扩大经营出版项目。林某所交的朋友似乎都很仗义,大事小事都会记在心头,关键时刻也总是慷慨解囊,于是林某放松了思想上的警惕。很多时候一些“披着”朋友帮忙“外衣”的行贿便以温情脉脉的方式出现,最终演变为权钱交易。
二、某新闻出版单位在建立和维护某网站上缺乏监督,为林某进行权力寻租埋下了隐患
本案中,林某向主管领导提出建设某网站,得到了领导的支持,并获得全权负责承办的权限。但对于网站的筹建过程,财政部门审批的145万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林某从未详细地报告,主管领导也只是简单地过问了一下。其次,林某在没有经过汇报,也没有获得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就直接以
某新闻出版单位名义签发《关于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其中“某网站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和咨询工作委托
中计公司负责”的文件,成为网站开始向各新闻单位乱收费的依据。再次,报刊司得知中计公司收费后,召开司务会研究解决办法,报刊司领导责成林某就网站建设和中计公司收费问题及司务会研究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领导审批,林某置之不理,长时间内始终没有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也没有再追查责问。由此可见,由于单位在网站的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给予林某过大的权限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林某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
三、期刊更名审批过程缺乏信息公开,使林某得以利用法律的空白违规透露内部信息
本案中,林某曾向袁某透露,其期刊更名批件在司长处审批,尚未获得同意,属于将内部审批事项告知请托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期刊变更名称的需要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向
某新闻出版单位提出申请;某新闻出版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到某新闻出版单位询问审批进程的情况比较普遍,也是期刊审批管理中常有的现象。但由于现有的规定中只有申请变更的程序、提交的材料、受理的期限和处理的结果,没有提供了解进程的渠道,也没有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这就使林某有机会利用法律的空白将内部审批信息告知请托人,从而收受贿赂。
【警钟长鸣】
“感情投资”须警惕“好事成双”终落空
在行政审批环节,行贿人行贿的目的不仅是通过审批取得行政许可获取眼前利益,还包括长期拉拢、获取人际关系,以得到更多的垄断资源或经济渠道。本案中,林某收受了大量的贿赂,其中很多都属于行贿人的“感情投资”。如行贿人姚某证实:“我给林某钱是感谢他帮我求证期刊刊号信息的事情,另外林某肯定掌握、管理很多行业性经济媒体的传媒资源,给钱也算是拉拢他,搞好关系,给我介绍一些朋友,有利于我公司的发展。”表面上看,收受他人的“感情投资”既拉近了关系,又获得了好处,可谓“一举两得”。但实际上每一笔投资都是在为今后的权钱交易、腐败行为作铺垫。
对于像林某这样的当权者来说,当有人热情地攀关系、套近乎时,当节假日到来时,当婚丧嫁娶乃至生病等特殊情况出现时,要时刻警惕一些“有心人”用甜言蜜语编造各种合情合理的借口,并制造一个个巧合的时机和场景,让你在不知不觉中收下贿赂。因此,每一笔不义之财都有可能把你一步步推向犯罪的深渊,莫要因一时贪念而悔恨终生。
【法律解读】
一、为什么林某的妻子从飞网公司中认购股份,林某承担受贿责任?
表面上看,林某的妻子从飞网公司中认购股份,似乎是其自己的行为,与林某无关。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收受股票是否构成受贿罪?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林某的妻子虽认购了飞网公司35%即17?5万元的股份,却没有实际出资,而是由陈某、刘某等人替其完成支付,其性质属于干股,因此构成受贿罪。
其次,林某的妻子收受干股的行为对林某有什么影响?根据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务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其中,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案中,陈某等人在飞网公司成立之初,明确表示为了感谢林某在建设某网站中提供的帮忙和审批,送给其35%的股份。林某虽以自己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不能入股为由推辞,但又主动提出让他的妻子替其入股,实际上等于接受了飞网公司给予的干股,并承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林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林某以借款为名收受袁某给予的钱款为何构成受贿罪?
在本案中,林某在告诉袁某自己准备买车时收受了袁某给予的10万元人民币,并声称是借款,但是这种说法并不能成立。
对于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性质,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已有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从本案来看,林某曾经为袁某核实过期刊更名审批程序,在业务上有联系,袁某给林某好处费是为了感谢林某的关照,并能在以后的报刊管理工作中继续帮忙。林某明知袁某有事相托,对于这部分借款并没有归还的意思。因此,林某的行为并不属于私人经济往来而构成收受贿赂。
三、林某通过他人的关系为袁某了解期刊更名审批进程,为何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林某通过他人帮助袁某了解期刊更名审批进程并收受袁某好处费的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故林某虽未直接利用职权,但通过利用单位内不同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即通过负责报刊更名审批的
某新闻出版单位
报刊司报刊业务处副处长董某,帮助袁某了解审批进程,先后两次收受袁某给予的贿赂款12万元,因此构成受贿罪。
四、林某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收受姚某给予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林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全部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又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从《刑法》规定可以看出,自首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果是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或者是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均属于坦白行为。
本案中,林某在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姚某贿赂款的行为。但该罪与其所犯罪名系同种罪名,故其行为应属于坦白。
【对策建议】
一、时刻保持思想上的警惕性,慎重交友
对于像林某这样掌握行政审批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接触到一些社会人员,无论是朋友介绍来的,还是工作中自然结识的,思想上应当时刻保持警觉,做到慎重交友。朋友之间相互帮忙做事要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切忌超越职权或利用职权打“擦边球”,甚至怀着侥幸的心理触碰法律的底线。特别是遇到所谓朋友为表示感谢给予财物的时候,头脑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绝不能心安理得地以为是应当得到的回报,真正做到把握自己、防微杜渐、拒绝侵蚀。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运行
为使新闻出版领域中行政审批权限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一是要充分发挥集体决策机构的作用,增强行政审批过程的透明度,推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防止行政审批权力被滥用。二是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跟踪预警制度,对资金的用途、去向和具体使用情况定时予以核查,及时清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出现违规违法犯罪问题。三是建立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长效监督机制,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掌握行政审批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期刊更名审批程序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期刊更名审批过程中应当公开的内容与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及时予以说明。二是丰富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如通过电子政务网站、报纸期刊、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增加信息公开的权威性,又可通过政府微博、短信平台、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扩大信息公开的影响力。三是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的查询回复机制,对国家机关受理查询申请的情况、处理的进程和回复的理由进行实时监控,充分保障期刊更名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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