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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教育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書城自編碼: 225291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 者: 池强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4934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13/28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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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背后,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开拓者、践行者,本应是一潭净水、一方净土、清净圣洁之地,但是近年来教育领域各种腐败现象不断滋生、蔓延,除涵盖贪污挪用、权钱交易等社会各领域普遍存在、共有的腐败现象外,还出现了教育领域特有的一些腐败问题,如巧立名目乱收费、招生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各种形式的学术腐败等。以北京市为例,2008年至201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8件97人。教育领域“七大关口”中,除学术诚信以外,基建工程、科研经费、招生录取、物资采购、财务管理、校办企业无一例外地有案件发生。贪污贿赂犯罪高发,窝串案件频现,犯罪手段日趋隐蔽,教育腐败形势可谓严峻。腐败不仅严重损害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整个社会风气也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更制约着首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查处腐败的专业机构,检察机关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院校加强协作配合,在不断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服务和保障,更加注重预防宣教和制度防控,取得了明显成效。此次编写教育领域专题警示读本,是北京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又一探索。通过编写《教育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一书,以期促进各教育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理性审视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腐败问题以及潜在的廉政风险,更加积极、主动地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强化制度建设,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有效减少和防止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做出不懈的努力。
目錄
目录
北京市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第一章招生就业环节
留京户口成交易就业推荐走关系
——某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原部长许某受贿案()
提前招录暗藏猫腻教师敛财终成泡影
——某公安大学财务处原副处长刘某受贿案()
特长招生耍伎俩黄粱美梦终成空
——某理工科大学体育部女子篮球队原主教练董某受贿案()
第二章基建修缮环节
包工头实名举报小干部前“腐”后继
——某女子学院后勤处动力修缮服务中心原主任李某、后勤处动力保障中心原主任韩某、校园修缮服务中心原主任许某受贿案()
联建工程收受贿赂正副校长双双落马
——海淀区某中学原校长丁某、原副校长丛某受贿案()
口拒面笑受贿赂人情往来为私欲
——某工业大学后勤资产管理处原副处长王某、原基建电气工程师丁某受贿案()
学校基建浸染十年收受贿赂习惯自然
——某商业学校基建办公室原科员郭某受贿案()
第三章后勤及物资采购环节
青年才俊迷失自我似锦前程昙花一现
——北京某电子职业学院信息中心原科员孟某受贿案()
竞争性谈判监督难专家型领导滥用权
——某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信息学院原教授钟某受贿案()
学校“硕鼠”虚假采购套取公款私装腰包
——某物资学院后勤服务中心餐饮部原主管贾某某、原副主管毋某某、原采购员李某某贪污案()
领导班子瞒天过海侵吞回扣中饱私囊
——某石油大学基建处原处长李某贪污、受贿案()
收银领班伺机作案偷拿餐费挥霍享乐
——某师范类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食堂原收银员杨某贪污案()
第四章财务管理环节
公款理财成绩斐然贪心惹祸功不抵过
——某工业大学原总会计师马某挪用公款、受贿案,财务处财务管理办公室原主任赵某贪污、受贿案()
财务会计动贪念细水长流揣百万
——某大学财务部会计派驻中心驻化学学院原会计王某贪污案()
设立“小金库”违规私分“赞助费”入狱
——北京市怀柔区某小学原校长张某、原出纳员高某、原会计赵某贪污、受贿案()
扑朔迷离案中案私分资产数百万
——北京某函授学院原副院长王某、教务处原处长陈某、原副处长李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公房租金成私产总务主任贪公款
——北京市某中学总务处原副主任李某挪用公款、贪污案()
科研经费变身旅游专款贪小便宜招致身败名裂
——某大学化学学院原高级实验师徐某、玻璃实验室原技师谢某贪污案()
第五章校办企业环节
挪用公款开公司退休四年终落网
——某技术开发公司原总经理李某挪用公款案()
手中握巨资公私不分御用操盘手折戟沉沙
——北京某实业开发公司原员工叶某挪用公款案()
编译高手心理失衡胆大妄为自毁前程
——某教育杂志社下半月刊原责任编辑常某贪污案()
助纣为虐贪百万昔日同窗变狱友
——延庆县某职业学校原教师韩某贪污案()
第六章基础教育环节
如意算盘不好打勿把公款挪他用
——北京市朝阳区某少儿业余体校原校长郭某挪用公款案
()
半生劳碌从未僭越一念之差晚节不保
——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学原会计张某贪污案()
利欲熏心侵吞公款法理难容获刑十年
——北京市平谷区某小学原校长韩某贪污案()
名校收取共建费不入账两校长贪污公款受制裁
——北京市某区教育委员会原副主任胡某、北京市某小学原副校长王某贪污案()
出纳挪钱炒股忙欲壑难填进牢房
——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原出纳员高某挪用公款案()
第七章行政管理环节
教材腐败环环相扣三官落马满盘皆输
——某部体卫司体育教育处原副处长季某某等三人受贿案
()
私分公款发放福利依法惩处法不容情
——北京某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王某、办公室原主任王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学生补助据己有东窗事发被判刑
——北京市大兴区某中学总务处原主任李某贪污案()
动用公款投资期货血本无归“玩火自焚”
——某航天类大学数学学院党政办公室原主任孟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清水衙门水不清学校净土土不净
——北京市房山区某职业高中原校长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附录()
后记()
內容試閱
【导读】
高等院校的招生就业工作是我国进行人才培养和选拔的重要途径。通过高考制度,我国成功地培育出了大批的高素质人才。但是,由于优质教育资源和就业资源的稀缺,在教育行业,特别是高校的招生就业工作中,个别教育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特殊权力,以权谋私进行职务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书育人的圣洁环境和良好风气。本章所选取的三个案例,反映了招生就业领域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突出问题,如某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原部长许某受贿案,反映出学校没有真正公开就业信息,使许某暗中为他人介绍工作成为可能;某公安大学财务处原副处长刘某受贿案,反映出对招生老师的监督不力;某理工大学体育部女子篮球队原主教练董某受贿案,反映出主教练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为特长生招生腐败提供了条件。针对上述问题,本章提出若干对策建议,如加强就业信息公开、提高就业信息透明度、建立阳光招生制度、限制体育项目主教练对特长生招生的影响力等。
留京户口成交易就业推荐走关系——某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
原部长许某受贿案
【案情介绍】
许某,女,195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某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医大)学生工作部原部长。
北京户口一本难求就业资源就是金钱
许某来校不久就得到领导信任,被任命为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之后又逐步被提升为机关党总支书记,从事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长达20年。2009年2月,许某刚刚到了退休的年龄,还没来得及办理退休手续,一封关于她受贿的举报信就被送到了检察机关。
2005年年初,医大2005届学生李某的母亲杨某通过朋友甘肃省某医学院副院长张平(化名)的介绍,找到时任医大学生工作部部长许某,请其帮忙为女儿办理考研及就业分配留京问题。当时,许某兼任学生处处长,负责学生就业推荐、派遣等。许某向其母暗示,留北京很困难,有些人为了找工作花了10多万元。杨某明白许某的意思,由于她身上也没有太多的现金,就用报纸包了3000多元钱放在许某的办公桌上。回到银川,杨某立即通过邮局给许某汇了3万元钱,并给其发了一条短信,告诉她取款密码。
北京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医大控股的医药科技公司。在该公司招聘之前,许某给公司总经理王某打招呼,称李某是朋友让关照的学生,希望公司尽量录用。最终,在许某和王某的共同运作下,该公司接收李某为正式员工并为其办理了进京户口。事成之后,许某给杨某打电话,告诉她事情办成了,并明确提出办这件事情她花了4万多元。杨某听到工作和户口的事情都办妥了,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她对许某的话心领神会,赶紧通过邮局又汇了4万元。
害怕败露伪造收条假装退款计策落空
2009年2月,本案事发,许某慌忙之下找到中间介绍人张平,说有人调查她,为了掩盖收钱的事实,让张平帮忙说其中的4万块钱已经通过他退给杨某了。张平对杨某后期给许某打了4万块钱的事情并不知情,但是为了帮助许某掩盖事实,就答应了许某的要求。为了与这个说法吻合,杨某就按照许某的意思写了一张收据,并通过寄信的方式把收条寄给张平。
2009年3月19日,许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机关的多方查证下,多名涉案证人分别证实当时只是写了个退款收条,该收据为应付调查临时写的,只是作为组织调查的一个说辞,实际上许某收到的这4万块钱并没有退还给杨某。许某伪造收条假装退钱的计策在铁证面前落空了。
2009年9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在担任医大学生工作部部长期间,于2005年1月至6月,利用职务便利,在为该校学生李某办理就业的过程中,收取该学生母亲杨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7?3万元。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奉公守法,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许某归案后能坦白部分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家属帮助退缴赃款,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五年,涉案人民币7?3万元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一、未有效公开就业信息,使许某暗中为他人介绍工作成为可能
本案中,发案学校虽然规定了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学校应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服务,包括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等。但是,未明确规定就业信息公开的范围、发布的时间、信息发布人员及其职责、监督投诉方法和程序等,使得就业信息公开往往停留在文字上,无法真正落实。学生工作部部长许某虽然掌握就业信息,对外却不说明、不公示,导致毕业生及其家长暗地托“关系”,找“门路”,而许某就将学校就业信息不公开、不对称当做个人“寻租”的筹码。
二、长期主抓学生就业工作,掌握着丰富的人脉关系为许某创造了便利条件
本案中,许某从1984年被调到医大,在该校工作了25年直至退休。作为单位里的老同志,许某与单位的附属企业以及其他高校的老师、领导之间较为熟悉。尤其是从1999年到2009年,许某担任学工部部长、学生处处长兼就业指导中心主任等,主抓学生就业工作长达十年。借助这一职务便利,许某掌握了丰富的人脉关系,相对他人拥有较多的就业资源,使之容易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间接影响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请托人介绍工作。由于本案中医大控股的该医药科技公司为国有企业,其招聘程序没有法定的强制要求,国企总经理在用人招聘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这就使得许某借助自己掌握的人脉关系同国企总经理“打声招呼”介绍工作并不十分困难。许某能够掌握如此丰富的人脉关系暴露出单位的干部管理制度不尽规范。她作为关键岗位负责人,拥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主抓学生就业工作长达十年而没有轮岗或调换岗位,可以说学校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为其借助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提供了空间。
三、毕业生积极寻找各种“门路”留京,为许某提供了机会
像本案中的李某及她的父母一样,很多高校毕业生及其家长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 如国有企业、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可以落实户口、正式稳定的工作才是好工作。对于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是否有北京户口不仅直接与就业、医疗、教育、购房等一个人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还影响着一个人对这个城市的归属感。所以,伴随着首都地区高校毕业生的持续增多,可以落实户口的优质就业资源就成为毕业生竞相追逐的对象。与此同时,大多应届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近期需求,在激烈的就业竞争面前,部分学生及其家人开始“各显神通”,通过各种“门路”和“关系”,寻找能提供北京户口的稳定工作。如本案中的杨某,为了让许某给女儿介绍一份能够解决户口的工作,花费7万余元在所不惜。
【警钟长鸣】
20多年党政工作教育了别人,却忽略了自己
许某,这位20世纪70年代末毕业于南开大学的高材生,带着一身正气和满腔热血来到医大,从学生办主任到学生处处长,从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到机关党总支书记,她主抓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长达20多年。按理说,作为教书育人的教育工作者,作为一辈子从事党政工作的领导,她理应拥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思想觉悟和更纯洁的党性。然而,她却在腐败这一考验党员党性的关键问题上犯错误,想来不禁令人可悲可叹!多少届学生接受过许老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倾听过许老师的殷殷嘱托。有一天,当学生们发现,曾经在象牙塔里给自己指明人生方向的许老师如今因腐败问题深陷囹圄,那场景,该是怎样一番感叹和唏嘘!
【法律解读】
一、许某借助王某的职权帮助他人就业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本案中,许某不负责北京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录工作,没有相应的招录权力,其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该条规定的受贿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斡旋受贿。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本案中,医大为事业单位,许某为该校学生工作部部长,属于在事业单位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即从事公务管理的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北京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医大的下属企业,后改制为医大控股企业,总经理王某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许某时任医大学生工作部部长,其职责具有为应届毕业生推荐就业的权力,是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王某作为公司总经理有权招录员工的行为间接地为李某就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二、事后签订退款收条的行为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在医大纪委调查许某的过程中,许某曾与杨某以及中间人张平联系,并商量出许某已通过张平退还杨某4万元的说辞,由杨某出具一张假收条,实际上许某并未将钱款退还给杨某。根据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因此,许某在被查处后,即便4万元钱真的退还,依然构成受贿罪。本案中4万元的收条系伪造,实际上钱款并没有退还,受贿数额为7?3万元,不影响定罪量刑。
但是,这7?3万元贿赂款许某的家属已经代为退缴。对于案发后许某家属积极退赔所收全部赃款行为,根据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因此,本案中,法院鉴于许某家属帮助退缴赃款,对许某所犯受贿罪在量刑上酌情从轻处罚。
【对策建议】
一、加强就业信息公开,提高就业信息透明度
案发单位应加强就业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以最大化保证结果的公正,避免因为就业信息不对称滋生“钱权交易”。例如,学校通过制定校内《就业信息公开规范》,明确就业信息发布的范围、时间、途径以及信息发布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同时,建立配套的信息获取权救济机制,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就业信息,毕业生有权向学校干部管理部门或纪检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发现问题应及时查实、处理,存在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依据此规范,案发单位可以进一步加强就业信息发布工作,通过校园内多种平台提供及时权威的就业咨询,加快信息沟通与传递速度,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利用率,保证就业信息公开,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二、对就业指导教师加强管理,促进就业指导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为了避免利用推荐就业的职务之便为学生介绍工作,从中收受贿赂这种情况的发生,案发单位应完善对就业指导教师的管理制度。一是制定专门的就业指导工作办法,明确就业指导教师的具体职责,明确就业指导、推荐工作的程序要求,确保程序公开。二是制定就业指导考核、奖励和惩处规定,用考核的办法督促就业指导工作公开公平地开展。三是发挥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作用,重点加强监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防止发生权钱交易。
三、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求职观
毕业生作为就业主体,既是就业不公平的受害者,反之也是就业公平的受益者。作为推动就业公平的主要力量之一,毕业生自身应加强公平竞争的信念,主动排斥各种“潜规则”,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提高就业的成功率。与此同时,高校应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鼓励毕业生面向城市基层、中西部地区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避免学生因人生导向发生偏差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获取就业岗位,甚至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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