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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了进一步加大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惩防力度,提高该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立足全市查办的案件,组织预防系统精干力量,深入分析了近年来立案侦查的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查阅案卷、走访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开展座谈、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完成了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精选了30个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例,分别从医药购销、药品保管、医药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后同)、财务管理、工程建设、涉密信息泄露七大环节进行分类剖析。每个案例分析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案情介绍、案例评析、警钟长鸣、法律解读和对策建议。案情介绍部分通过查阅案卷、与承办人交流,采用叙事手法全面介绍案件全貌;案例评析部分主要针对案情介绍,围绕案件特点、案发原因、发案规律等问题进行评述;警钟长鸣部分针对医药卫生领域人员这一受众群体,突出发案后的警示;法律解读部分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进行了详细阐述,引导医药卫生领域工作人员知法懂法、明辨法理,自觉提升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对策建议部分针对案发的原因,着重从堵漏建制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本书所析案例,全部来自于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医药卫生领域的真实案件。都是在我们专项调研的基础上,对案件材料深入研究,对案件的查办过程、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逐个分析解读,并结合社情、法理,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建议和警示。总体上力求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分析透彻恰当、对策针对性强,以期能够对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所裨益,为净化医药卫生领域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检察机关的一份贡献。
另外,为了满足不同读者的需要,同时按照检察纪律要求,我们在出版本书时发行两个不同版本:涉密版仅在检察系统内部发行,所有案件均保留了案件的全貌,作为检察干警廉政法制课的教材;公开版面向社会各阶层发行,作为社会各阶层的警示教育图书,所有案件在尊重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出于保密等考虑,对当事人、相关单位的信息均作了化名处理,但又能最大限度地带给读者以原汁原味的阅读体验和引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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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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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第一章医药购销环节
检验主任难敌诱惑收了小钱反吃大亏
——北京丰台某医院检验科原副主任唐某受贿案
疗养院里细水长流收受钱款中饱私囊
——北京某疗养院采购中心原副主任杨某受贿案
医药购销藏蛀虫科室主任终下马
——北京市某医院中医科原主任李某、外科原主任袁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签字权字字值钱购物卡张张涉腐
——北京某医院药剂科原主任朱某受贿案
小药丸掀起大风暴大药商行贿进监牢
——医药代表王某行贿、对单位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案
第二章药品保管环节
黑手频频伸药房监守自盗尝恶果
——北京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科原药剂士李某贪污案
三甲医院“失窃”案贪念毁掉药剂师
——北京某医院药剂科原主管药剂师苗某某贪污案
克己奉公三十载药品贪腐失晚节
——某大学附属医院中心药房原组长耿某贪污案
第三章医药监管环节
高端人才利欲熏心贪污受贿样样不落
——某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血液制品室原主任白某贪污、受贿案
返聘专家心怀叵测权力寻租“财源滚滚”
——某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疫苗二室原副主任祁某受
贿案
审批“权威”发财有招钱权交易终进监牢
——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原调研员卫某受贿案
检验大权成工具左右逢源忙收礼
——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检查三处原工作人员孔某受贿案
青年才俊动贪念伙同情人捞百万
——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中心信息部原工作人员陈某受贿案
第四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环节
美好青春成泡影十年寒窗换铁窗
——北京市某区某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专管员代某贪污案
东窗事发忙串供绞尽脑汁罪难逃
——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原医师刘某贪污案
第五章财务管理环节
委派经理任法人多计并施贪百万
——北京某医学科技开发公司原副总经理周某贪污、受贿案,医疗管理部原经理张某贪污案
赌徒主管贪心会计疯狂挪用百万公款
——北京市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原负责人韩某、原出纳丁某挪用公款案
会计截留日报表细水长流挪百万
——北京市丰台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科原会计佟某挪用公款案
虚假报销住院费贪墨公款法不容
——
某大学附属医院财务处对账组原会计王某贪污案
为爱迷茫铤而走险私挪公款有悔青春
——北京市某区卫生局计划财务科原出纳李某挪用公
款案
医院院长腐化变质机关算尽罪责难逃
——北京市通州区某医院原院长兼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主任王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履行职责不作为渎职科长难逃罪
——北京市某区卫生局计划财务科原科长杨某玩忽职守案
违规退费为亲友住院处里挖蛀虫
——北京市怀柔区某医院住院处原结算员王某、外科原主治医师孙某贪污案
第六章工程建设环节
截留售房差价款小吏巨贪判无期
——某专科医院拆迁办公室原办事员许某贪污案
医院基建藏“硕鼠”贪欲黑手终被捉
——北京某医院基建处原处长吴某、基建处原管理员于某受贿案
关照朋友承揽工程夫妻双双受贿落马
——北京市某区卫生局原局长王某、某区医院妇产科原主任杨某受贿案
主管基建索贿赂临近退休入牢笼
——某建筑公司医院原副院长林某受贿案
麻醉主任工程索贿糊涂一时悔恨一生
——某医学研究所麻醉科原主任马某受贿案
第七章涉密信息泄露环节
“内鬼”泄露医考题处长、教授均获刑
——国家某医学考试机构试题开发一处原副处长孟某、某大学医学院口腔修复学原教授王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动歪念欲改答题卡泄考题狱中后悔迟
——国家某医学考试机构研究与评价处原负责人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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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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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医药购销环节
【导读】
民生问题无小事,百姓利益大于天。医药卫生领域关乎百姓的生命安全,“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备受关注。近年来医药购销环节商业贿赂案件频发,在药品器械采购中相关医务工作者收受回扣行为危害巨大,不但直接推高了药品的采购价格,相应的药品售价也会水涨船高,为之埋单的便是广大医疗患者。本章选取的医药购销环节商业贿赂犯罪的五个典型案例,暴露出该环节存在医药卫生领域工作人员药品回扣好处费泛滥、药品定价机制存在漏洞、药品采购监督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涉及的案例包括:北京丰台某医院检验科原副主任唐某受贿案,北京某疗养院采购中心原副主任杨某受贿案,北京市某医院中医科原主任李某、外科原主任袁某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北京某医院药剂科原主任朱某受贿案,医药代表王某行贿、对单位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本章通过对这几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力求做到深入浅出,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警示意义呈现给读者,并针对医药购销环节职务犯罪的预防提出具体对策。
检验主任难敌诱惑收了小钱反吃大亏——北京丰台某医院检验科
原副主任唐某受贿案
【案情介绍】
唐某,女,195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北京丰台某医院检验科原副主任。
医院采购专用试剂医药代理公司盯紧检验科长
早在2003年,美国某医药公司免费提供给丰台某医院一台免疫法光分析仪,主要用于检验肿瘤疾病,但是这种仪器只能使用该公司的专用试剂,故丰台某医院检验科一直购买该种试剂。陆某经营的公司在2006年取得了美国某医药公司在华北地区的代理权,于是丰台某医院检验科也开始从陆某的公司购买该试剂。
唐某是检验科副主任,主管科室全面工作,聪明的陆某非常注意与唐某搞好关系,因为他明白在他与丰台某医院检验科的合作关系中唐某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陆某经常到唐某的办公室与其聊天,沟通感情,二人相处得很是融洽。从此,在唐某的办公室里会经常出现陆某的身影。2008年4月的一天,当陆某再次来到医院拜访唐某时,听唐某抱怨说自己的儿子在国外上学挺辛苦的。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为了让自己的公司能够一直向丰台某医院销售该种试剂,随后陆某立刻兑换了2000美元送给了唐某。
行贿方频打“亲情牌”女领导终于“被公关”
2008年下半年,丰台某医院需要购进一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给检验科使用。按照医院规定,检验科负责提供购买该仪器需要的技术参数、推荐入围竞标单位。为此,多家公司都找到唐某,联系参与招标事宜,唐某都以“做不了主,要看医院领导和专家的意见”为由一一回绝。
陆某得知此事后也多次找到唐某,表明自己的公司也有这种产品,希望唐某从中帮忙,但最初唐某也没有答应。在闲聊中,陆某听说唐某的儿子最近要从国外留学回来休假,便立即从自己的卡里取出3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唐某。第二天唐某打电话告诉陆某,她会向医院方面推荐陆某的公司入围竞标。
推荐权一人说了算竞标名单藏“技巧”
2008年11月,专门招标公司对丰台某医院拟购进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唐某代表检验科向医院推荐了包括陆某公司在内的3家竞标单位。因为其中一公司代理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试剂成本很高,中标的可能性极小,这就意味着中标公司只能在陆某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之间产生。在后期评标时,唐某因为有事委托本科室其他人向评标委员会表达了上述意见。虽然给了唐某好处费,但最后陆某的公司竞标失败。
在谈到为何给唐某3万元人民币时,陆某讲道,“对医院购买哪家仪器,唐某说话是有一定分量的,她对我们销售这种仪器是有帮助的。所以,就借着其儿子回国的理由给送过去3万元,唐某要不是检验科的主任,也不会给她钱……知道这是在行贿,知道这样做不对,但是没有办法,这个行业就是这种风气。”唐某在收下陆某送来的3万元后,拿出1万元给了远在美国的儿子做了生活费,剩下的钱一直放在自己的办公桌抽屉里,直至案发。
2009年9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其他案件时,找到唐某进行谈话询问。在谈话中,心理压力巨大的唐某交代了自己收受陆某公司贿赂的事实。此时离她退休只有6个月。2010年2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评析】
一、对入围竞标的推荐权设置过度集中
根据丰台某医院规定,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由医疗器械处负责,检验科既负责报送全自动生化仪需要的技术参数,又具有推荐3家单位入围竞标的权力,所以许多公司都曾找过唐某,因为只有通过了唐某这关,才有可能入围竞标。医院对提供技术指标、推荐入围单位的权力设置过度集中,唐某向医院推荐陆某公司入围竞标,并没有在本检验科开展讨论,医院对科室推荐单位入围竞标也没有审查复核,全凭其一人说了算。唐某既是检验科的副主任,又是该医院采购委员会的成员,面对各种不良社会现象和诱惑不能正确对待、进而产生动摇,明知陆某有求于自己,还陆续收下其美元2000元、现金人民币3万元。收钱后,利用自己的职权,将陆某公司推荐为招标单位,并在3家入围竞标单位中,故意将一家使用检测试剂成本很高的代理公司列为其中之一,使中标单位只能在陆某的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这两个参选单位之间产生,大大提高了陆某公司的中标概率。
二、对医药器械的招投标活动公开、公示的力度不够
丰台某医院购买医疗器械实行公开招标,但在检验科提供该仪器需要的数据参数、推荐招标单位这一环节却没有实行对外公开,而是由检验科直接把要购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技术参数,3家公司的材料上报至丰台卫生局采购办公室。实际上,丰台某医院采购这台仪器只是实行了部分公开,一些竞争力强的供应商因为没有得到相关消息而被挡在了招标竞标程序之外,这就限制了丰台某医院对供应商的“优中选优”权,相应的采购招投标效果也就大打折扣。同时,这也给唐某暗箱操作,将陆某的公司列为推荐单位之一创造了条件,这也正是陆某为何频打“亲情牌”行贿唐某的主要原因。
三、医院对推荐招标审核把关不严
检验科向器械科提供的技术参数、推荐的入围单位,对本次招投标来说非常重要,也是很关键的一个工作环节,但是丰台某医院并未对这一环节及结果进行审查核实。正是由于缺少审核这一关,直接影响到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易产生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现象,导致采购需求带有倾向性。客观上也为权钱交易、权力寻租提供了条件。
四、尚未对重点岗位实行廉政风险防控
丰台某医院并未对招投标重点岗位、主要风险点进行防控,提前预警。在购进医疗器械过程中,对任意一个环节如果监督防控不到位,都会出现风险,引发腐败,检验科负责人这一岗位的风险就非常高,但是该单位并没有对该重要岗位和关键部门采取风险防控措施,进行风险预警、风险分析,充分发挥科室、岗位人员作用,实施常规监控、自我监控。
【警钟长鸣】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唐某在医院检测岗位工作几十年,2010年本应顺利退休,享受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障,却在此时因抵不住诱惑收受贿赂,最终拿到的却是法院的一纸判决。
阳光照耀之处,正是腐败难以生存之地。实践表明,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是防治腐败的一剂良方,透明度越高,对腐败的制约也就越有力。要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不断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从根源上说,腐败是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导致的权力滥用、以权谋私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轨道,用制度监督、规范、约束、制衡权力,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而不被滥用。要织密制度“笼条”,围绕限定权力范围、厘定权力界限、减少自由裁量、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制度,使权力授予、行使、监督全过程和各环节都有制度规范。“笼子”要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公开,要“晒权”、“亮权”。要对制度心存敬畏,自觉按制度用权,按制度办事,依法履职,让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行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一种束缚,更是一种保护。
【法律解读】
一、陆某的公司没有中标,唐某为何仍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唐某收下陆某给予的3万元人民币,并推荐该公司参与竞标,但最终陆某的公司并未中标,唐某没有为陆某谋取到利益,为何还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非法收受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唐某收受陆某所给现金后,不仅答应会向院方推荐陆某公司的产品,而且在上报招标单位时,也将陆某公司列为3家入围竞标单位中的1家,该行为已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实施的行为,因此陆某公司虽未中标成功,唐某的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二、唐某为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如何执行?
经法院审理,唐某犯罪后自首,并积极退赃4?4万元,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找到唐某了解情况,在对其询问过程中,唐某主动说明了利用检验科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因此,法院根据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4万元,认定其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76条、第77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反之,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因此唐某是否最终还要执行2年有期徒刑,取决于对唐某3年的缓刑考验是否合格。
【对策建议】
一、建立重点岗位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通过采取办事公开和岗位廉政承诺等前期预防措施,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完善中期监控机制,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等,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三是积极采取后期处置办法,对有明显风险表现的个人进行及时纠错和提醒,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不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采取谈话提醒、诫勉纠错、责任追究等手段,帮助和督促相关人员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
二、完善落实对推荐竞标环节的监管
一是为解决确定投标单位存有倾向性和投标厂家少的问题,采取使用单位、招标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共同确定投标单位的方法,通过邀请招标等方式,提高推荐竞标环节的竞争性和透明度,保证公开、公平、规范竞争。二是医院分管领导、药械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必须共同参与推荐竞标的复核审查,高度重视制度执行与落实,各负责人互相监督,形成环环相扣、内控紧密的监管模式。三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全过程参与,明确具体权责,实行责任到人,严肃查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加强对评标人员管理,完善评标人员入库考核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对评标人员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查评标人员入库资格。信息库要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标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实时调整,经审查批准的人员要及时入库。二是定期组织评标人员学习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准、工作专业性水平,要定期对评标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相关信息报监督部门。三是实行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将评标效果、评估结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评标人员在参与评标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保密,因泄密而影响评审工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全面掌握投标单位的相关情况
一是要切实做好正式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前期考察工作,熟悉其资质、诚信、产品、设备质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相关情况。二是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其他同类产品、设备的价格和技术性能,并进行比较鉴别,真正掌握当前市场价格。三是要了解投标单位的产品、设备在其他单位的使用情况和质量问题。为确定投标单位及招标过程中的询标、定标提供足够的资料和数据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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