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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针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理论问题,立足于通说,并体现前沿性和普适性;针对国 际经济法中的具体制度,既全面、准确地阐述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或各国涉外经济法的规 定,又结合实践案例、司法考试经典试题予以分析,希望以理论结合实践的讲解方式,让学生既能系统、全面地掌握基础理论,又能运用理论知识处理实际案例,还能轻松应对司法考试,以取得一举三得之效果。
在编写体例上,本书每一章都首先说明本章概要,指出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具体内容阐述上既体现“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保证传授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 性,又纳入了涉及该章内容的典型案例以及经典司法考试例题,在每章最后还有引导学生自测的课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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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帆,女,法学博士,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发表过的作品包括: 专著五部;论文数篇;参编教材和教辅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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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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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跨国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四、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
四、国际经济组织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渊源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概述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作用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方式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
二、提单
三、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四、租船合同
第二节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三、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
四、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一、支付货币
二、票据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
一、汇付
二、托收
第三节 银行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信用证的内容
三、信用证的流转程序和信用证法律关系
四、开证行的责任及免责
五、信用证的种类
六、信用证欺诈及例外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对外贸易法》
一、我国《对外贸易法》概述
二、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主体的限制
三、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四、国际服务贸易
五、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六、对外贸易秩序
七、对外贸易调查
第二节 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一、关税措施
二、非关税措施
第三节 我国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一、反倾销措施
二、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四、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司法审查和多边救济程序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从关贸总协定(GATT)到世界贸易组织(WTO)
二、WTO的宗旨和成员
三、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六、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透明原则
四、自由贸易与公平竞争原则
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优惠原则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规则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GATT1994)
二、涉及敏感商品的协议
三、与标准有关的措施协议
四、与海关管理有关的措施协议
五、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规则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二、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
三、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程序
四、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第七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
一、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法
二、国际许可证贸易和国际许可证协议
三、国际许可证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国际许可证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一、概述
二、国际合资经营企业
三、国际合作经营企业
四、外商独资企业
五、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第三节 调整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一、对资本输入的法律调整
二、对资本输出的法律调整
第四节 调整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一、调整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产生背景
二、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
三、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四、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
第五节 调整国际投资的多边公约
一、《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九章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金融法律体系
三、国际金融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国际金本位制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
三、牙买加体制
第三节 国际资金融通法律制度
一、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二、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
三、国际融资担保
第四节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一、国际金融监管概述
二、跨国银行金融监管
三、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巴塞尔体制
第十章 国际税法法律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 国家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双重征税
一、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和影响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三、缓解国际重叠征税的方法
第四节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一、国际逃避税的概念和影响
二、国际逃避税的主要方式
三、国际逃避税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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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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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本章概要: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跨国经济关系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关系、国际投资法律关系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三大部分,而各部分又有分支体系。由此构建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决议以及各国涉外民商经济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
重点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跨国经济关系的内容和特点、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难点问题: 跨国经济关系的内容和特点、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而形成的新兴法律部门。然而,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 概念和范围始终存在着争议,形成不同的学说或学派。概括而言,这些学说和学派根据其对 国际经法的调整对象的不同表述,可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一)狭义说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纯粹私法主体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则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持这种狭义说的主要是一些早期的国际经济法学家,例如英国的施瓦曾伯格(G.Schwarzenberger),法国的卡欧(D.Carreau)、朱亚尔(P.Julliard)、弗洛里(F.Flory),奥地利的霍亨维尔顿(Seidl- Hohenveldern)以及日本的金泽良雄等。 ①
狭义说的实质是将国际经济法纳入传统的国际公法范畴,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具有公法性质的国际习惯。
(二)广义说 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持这种广义说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是中后期的国际经济法学家,有美国的杰塞普(P.Jessup)、斯泰纳(H.J.Steiner)、瓦茨 (D.F.Vagts)、杰克逊(J.H.Jackson)、洛文菲尔德(A.F.Loernfeld)以及日本的樱井亚夫等。 ① 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也持这种广义说的观点。例如,姚梅镇先生认为:“国 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 的独立的法的部门” ② ;陈安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 体,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等” ③ ;余劲松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 内法规范的总称”④ ; 王传丽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的流动中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⑤ ;等等。
(三)本书的观点 广义说的实质是突破传统的理念和法学分科,注重从实际出发,认识到了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性,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意义。事实上,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并日益增多的以自然人或法人作为主体一方或双方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但受传统国际公法的调整和制约,也受国际私法规范、各有关国家的国内民商法规范以及各有关国家的涉外经济法规范的调整和制约。 以跨国直接投资为例,目前从事跨国直接投资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或法人,但在这种跨国投资活动或投资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会受到多种类别、多种层次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主要包括:(1)外国投资企业必须根据东道国有关外资法设立,而各国外资法属于一国涉外经济法的范畴。(2)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输出,某些国家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社会也在1988年产生了《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二者的共同目的是承保海外私人投资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仍然属于一国涉外经济法的范畴,而《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则属国际公约性质。(3)外国投资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将受到东道国民商经济法、该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民商事条约、某些国际商务惯例等的多重调整。(4)当跨国投资产生利润要进行分配时,各有关国家会根据其涉外税法行使税收管辖权,而为了协调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各国之间会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缓解国际双重征税以及打击国际逃、避税。这里的涉外税法属于一国涉外经济法的范畴,而国际税收协定则属于国际条约;(5)在国际投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端,包括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私人投资主体之间的投资争端以及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而对这些投资争端的解决将适用到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为解决第三类争端特别形成的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这一公约也无疑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 从上面的例证可以看出,在调整和制约跨国经济关系过程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和私法、民商法和涉外经济法往往是同时发挥作用,并互相渗透、互为补充的。因此,如果仍将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拘泥在传统的国际公法或国际私法体系内,将限制该种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不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发展。因此,本书认为,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具有科学性,它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属于边缘性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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