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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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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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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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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提要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任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权*
第七条审理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调解原则*
第十条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辩论权*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变通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审判长*
第四十二条评议原则*
第四十三条依法办案*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情形*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权人*
第四十七条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诉讼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和解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反诉*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程序
第六十条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
第六十五条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六十六条证据收据*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法庭质证*
第六十九条公证证据效力*
第七十条书证、物证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
第七十二条证人义务、资格*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权利义务*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九条专家证人出庭*
第八十条勘验笔录
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期间种类、计算*
第八十三条期间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回证*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简易送达*
第八十八条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
第九十条转交送达之二*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调解原则*
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
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
第九十七条调解书*
第九十八条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调解失败*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诉讼中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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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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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提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2012年8月27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大会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表决通过。本次修正涉及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诉讼参与人、证据、保全、送达、审理程序、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几乎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全部内容,修改决定共六十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由原来的二百六十八条增至二百八十四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本次修正,为了避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的情形,在既有原则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明确了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之间、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修正,为了加强诉讼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完善了检察监督原则。将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落实本原则:第一,增加监督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 扩大监督范围。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三,强化监督手段。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正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次修正,扩大了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对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均可以协议管辖,强化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制案件管辖权向下转移,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完善回避制度,促进审判公正。增加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增加了审判人员与诉讼代理人有特殊关系回避的规定;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属于禁止并回避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同时,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书。
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众多权利主体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行为保全,完善保全制度。原来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行为保全制度,海商法、知识产权立法中虽有海事强制令和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诉前禁令,但仅适用于海事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能适用到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而司法实践中存在需要通过行为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因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强司法监督。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强化裁判说理,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三、规范当事人举证,完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次修正,增加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这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也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调一致。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明确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明确举证时限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明确了证人不出庭的具体情形,增加了特殊情况下证人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规定。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强化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增加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四、优化程序设置,兼顾诉讼公正与效率
审理程序的设置,直接关涉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本次修正,重视调解的作用,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使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
建立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一方面,适用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另一方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支付令签发后,当事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增加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修改了申请再审的审级,在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方便法院查清案件和方便当事人诉讼,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完善了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条件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同时,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五、强化执行措施,加强执行保障
首先,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法强化了执行措施。为避免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次,新法通过制裁逃避执行的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来强化执行保障。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将对公民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立足多年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经验,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审判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兼顾公正与效率,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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