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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制度

書城自編碼: 255626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 者: 关正义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522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4-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53/523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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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从厘定传统海商法与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的关系入手,针对海商法在中国的起源和发展、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内容、海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与联系以及海商法的研究方向和方法等基本问题展开论述,并以民法的法律制度和理论体系为线索,将船舶物权制度、海商类合同制度、海上侵权制度等重要的海商法制度整体链接到民法系统中进行梳理与解读,在海商法学界可谓独树一帜。
本书中各章节的案例均来自于我国海事法院审判中的典型判例,其中不乏作者亲身承办或指导主办的多件有影响的海事海商案件。作者正是通过解析式的判例研究方法为读者生动直观地呈现了海事司法实践中的理论争议问题及解决思路,形成了本书的特色之一。
本书的出版不仅为海商法理论研究者和在校研究生提供了一本颇具学术价值的参考书,也为海事司法审判者、海事律师以及各涉海行业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本极具实用价值的指导书,可谓益处多多。这本书是作者三十年学术成果和经验积累的心血结晶,其间不仅能真实地感受到他在研习法律制度时的思维和判断,而且依稀可见他对公平和正义的执着追求。
關於作者:
关正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厅级审判员,原大连海事法院常务副院长,大连海事大学特聘教授和博士生导师,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首届辽宁省中青年法律专家和辽宁省杰出资深法学专家,现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出版《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研究》、《英汉海事词典》、《海事诉讼文书样本与范例》、《海事审判实务研究》等著作,发表“光船租赁权登记的对抗效力及效力范围研究”、“海事法与海商法的联系与区别——兼论海商法学的建立与发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多个原因导致货损赔偿规则问题研究”、“《鹿特丹规则》背景下《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协议》问题研究”、“船舶碰撞法律制度中的几个问题”、“CLC油污民事责任公约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玛瑞瓦禁令及其现代发展”等多篇文章。
目錄
第一章 海商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节 海商法在中国的起源和发展
一、海商法的起源和在中国的出现
二、海商法在中国的发展
三、海事法院与海事审判
第二节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内容
一、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海商法的基本内容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下的海商法
第三节 海商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一、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海商法与民法的其他特别法
三、海商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第四节 海商法与海事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狭义的海商法
二、广义的海商法
三、海事法及其与海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第五节 海商法的研究方向和方法
一、强调特殊性与走向大众化的纠结
二、坚持中国特色与借鉴国外经验的把握
三、发展与繁荣海商法学的历史重任
第二章 海商法的船舶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船舶与船舶物权
一、物理上的船舶
二、法律上的船舶
三、船舶物权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 船舶物权登记及其对抗效力
一、船舶登记与船舶物权登记
二、登记的公信力和对抗效力
三、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四、船舶的方便旗制度
五、船舶的拟人化
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制度
一、船舶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船舶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问题
三、船舶所有人的识别和纠纷主体的确定
第四节 船舶抵押权制度
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和内容
二、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三、船舶抵押权的行使和诉讼
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制度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二、船舶留置权的特殊性
三、船舶留置权的范围
四、船舶留置权下的占有
五、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与实现
六、船舶留置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七、物权法视野下的船舶留置权
第六节 船舶物权的司法限制
一、船舶物权的司法限制
二、对船舶的司法扣押
三、对被扣押船舶的强制拍卖
第三章 海商法的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
五、托运人的法定义务和权利
六、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和权利
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问题
八、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
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及责任承担
十、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十一、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船舶租用合同法律制度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基本内容
三、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一、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三、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赔偿
六、代位求偿权及其行使
七、保险利益原则
八、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九、英国《1906年保险法》对我国海上保险制度的借鉴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运送期间和责任
第五节 其他海上合同法律制度
一、船舶建造和修理合同
二、船员劳务合同
第四章 海商法的侵权法律制度
一第一节 船舶碰撞法律制度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二、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主体
三、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构成和归责原则
四、避碰规则与过失责任的判断
五、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
六、船舶碰撞的司法解释
第二节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法律制度
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研究内容和特点
二、CLC公约和国内法的适用
三、“谁漏油,谁赔偿”原则和油污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
四、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范围和举证责任
五、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六、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三节 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法律制度
一、海上人身伤亡的范围和类型
二、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适用和责任基础
三、海上人身伤亡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第五章 海商法的特别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商法特别法律制度概述
一、海商法的特点和海商法规定的特殊性
二、海商法的特别法律制度类型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三、可以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
四、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形
五、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法定条件
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设立
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
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司法解释
第三节 海上拖航合同法律制度
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上拖航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三、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海上拖航合同纠纷及其解决
第四节 海难救助合同法律制度
一、海难救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三、海难救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四、“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和特别补偿制度
五、海难救助合同的争议及其解决
第五节 共同海损制度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特征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和分摊
第六节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三、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和受偿顺序
四、船舶优先权的司法实践
第六章 海商法的时效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定
一、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二、时效的期间和计算方法
第二节 海商法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
一、合同之债请求权的时效
二、侵权之债请求权时效
第三节 海商法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第四节 除斥期间和责任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规定
二、责任期间的规定
第七章 海事诉讼与涉外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和规定
一、海事诉讼的管辖
二、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三、海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四、司法鉴定
第二节 涉外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般程序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
第八章 海商法与海事国际公约
第一节 海商法与海事国际公约
第二节 主要的海事国际公约
一、船舶及船舶物权国际公约
二、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三、船舶碰撞国际公约
四、海难救助国际公约
五、共同海损国际公约
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国际公约
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国际公约
附录一 本书使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简称一览表
附录二 主要的海事国际公约一览表(中英文)
后记
案例索引
內容試閱
我国《海商法》自1992年公布实施以来,不过二十多年的时间。可喜的是,海商法在我国已经从当初的知之不多,到现在的集教学、科研、审判、仲裁、律师等多方面为一体的发展格局,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提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海商法是一部特别民事法律。”本书作者恰是从民法的视野来审视和研讨海商法制度,可谓切中要旨,也是回归本源。
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制度研究,以民事法律理论为切入点,以海商法基本问题和海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研究对象,是海商法研究的主要路径、方向和方法之一。本书从厘定传统海商法与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的关系入手,针对海商法在中国的起源和发展、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内容、海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区别与联系以及海商法的研究方向和方法等基本问题展开论述,并以民法的法律制度和理论体系为线索,将船舶物权制度、海商类合同制度、海上侵权制度等重要的海商法制度整体链接到民法系统中进行梳理与解读,在海商法学界可谓独树一帜。此外,本书通篇体系完整、内容详尽、叙议得当,研究可谓深入浅出,洞悉要义。
本书作者本科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硕士师从已故的吴琦教授,2002年考取我的海商法博士生,2006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是我带过的最为优秀的得意学生之一。他从事海事审判三十多年,是中国海商法理论研究和海事司法实践的践行者。由于他多年不懈的努力和探索,被评为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和首届辽宁省十大杰出法律专家,被大连海事大学特聘为海商法博士生导师。
本书中各章节的案例均是来自于我国海事法院审判中的典型判例,其中不乏作者亲身承办或指导主办的多件有影响的海事海商案件。作者正是通过解析式的判例研究方法为读者生动直观的呈现了海事司法实践中的理论争议问题及解决的思路,形成了本书的特色之一。
本书的出版不仅为海商法理论研究者和在校研究生提供了一本颇具学术价值的参考书,而且也为海事司法审判者、海事律师以及各涉海行业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本极具实用价值的指导书,可谓益处多多。我们阅读这本书会发现,这本书其实是作者三十年学术成果和经验积累的心血结晶,其间不仅能真实地感受到他在研习法律制度时的思维和判断,而且依稀可见他对公平和正义的执着追求。
司玉琢2014年11月17日于大连
前言
前言
在法律的各个部门中,海商法也许是被人较少涉猎的学科之一。个中原因或许是它与海上货物运输及海上经营活动的紧密联系,较多地呈现在抵御海上风险的航海技术和航海设备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一面。或许由于它源于欧洲文明早期的航海强国的商人航海实践,长期形成的一些特别的法律制度和特殊的法律规定,这些特殊制度和特别规定,造成与其他部门法的较大区别。或许海商法在中国的起源较晚,普及的程度还很不够。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中,除了少数航海院校(如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等)开设了专门的海商法课程,并形成系统的海商法教学、科研体系,在其他院校的法学教育中,学子们主要是通过课程选修,才能对海商法有初浅的认识和初步的了解。海商法的实务应用,也主要局限于航运的圈子,司法实践则围绕着海事诉讼与海事审判。中国海事仲裁的影响力虽然在不断地扩大,但仍然没有跻身于世界前列。这样的情形给了我们一个提示,海商法不仅需要在自己适用的领域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完善,也需要融入到法律的体系中去研究和提升。
作为一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海商法既有自己特殊性的一面,也有法律共同性的一面。在法律的体系中,它既是独立存在的特别法,也要在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司法应用等方面与其上位法保持一致。海商法的特殊性是其生命力之所在,而与其上位法的联系和衔接,则是其存在于更广大空间的基础。从海商法自身的制度和规定性出发深入地研究海商法,固然是海商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路径和方法,将它放在其上位法的视野内进行研究,必将使其研究和实践具有更广和更深的根基。同时,在与更多相关联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碰撞、结合、借鉴过程中,向海事领域以外辐射它的影响力和作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海商法,参与海商法的研究,加快海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步伐,使中国的海商法在世界的范围内有更多的话语权,也是现实的需要。
尽管有人认为海商法属于商法,或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海商法作为民法的下位法已是学界的共识。海商法作为大民事审判部类的司法实践,以及这种司法实践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民事诉讼法》及其特别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际上已经对此有了明确的结论。因此,从民法的视野中去观察、分析和研究海商法,将海商法中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放在民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之中,以民法制度的规定性与海商法制度的特殊性作为研究的基点,或许会成为海商法研究值得探索的路径、方向和方法之一。
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制度,不仅注重内容的特殊性,更要考虑体系上的完整性和内在的联系性,以及与民法体系和相关制度的衔接性。传统的海商法所包含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船员制度、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船舶租用、船舶碰撞、海上拖航、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相关的权利以及时效和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现代海商法的发展,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海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等内容也涵盖其中。与海商法的研究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海事国际公约、海事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关于海事纠纷方面的司法判例等,也越来越引起业内的关注。
从海商法的这些制度中可以发现两个特点:其一,海商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由于涉及不同的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彼此间的独立性较强,缺乏一个整体的衔接、贯穿和共同的基础。在海商法中,它们是各自独立的几个部分的集合,而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一个像其他部门法那样的基本原则,可以将各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内在地连接在一起。其二,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海商法的各项法律制度没有体现出其与民法相关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也没有用法律的语言表达出海商法特别制度和特别规定与民法相关制度的本质区别,或者是否还存在若干联系。
表面上,海商法中的法律制度各自独立、互不相干,实际上,它们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衔接和存在内在关系的整体,只不过现行的海商法制度在体系的构建上没有将这种内在的联系与整体性和衔接性体现出来。在民法的视野中,海商法中这些看似各自独立、互不相干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多数是与民法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相联系的。如海商法中的船舶一章,不是对船舶本身的规定,也不是对船舶的属性、船舶的拟人化或者船舶的经营与管理的规定,而是规定与船舶相关联的物权,在海商法领域称作船舶物权。船舶物权是物权的特殊形式,是民法中物权制度在海商法中的具体化和特殊化。船舶物权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其中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也是物权法中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在海商法中的表现形式和特殊规定。对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物权的性质虽然存在争论,但其本身的担保性也是毋庸置疑的。
再看合同法律制度。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以及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制度中存在的合同行为等章,尽管不是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但是它们有的与合同法中相关合同具有关联性,如船舶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联性,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与运输合同的关联性。有的虽然是独立的海商法下的特殊合同,但其基本的方面与民法关于合同的原则性规定和合同法对合同的制度性规定也是相同的,如海上保险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说到底,这些合同制度都是民法债权制度中的合同之债,都应当符合合同之债的基本要件,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和发展。
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章,对于许多人来说或许不熟悉,甚至陌生。但是,如果将它们放在民法的视野中,其实都是民法债权制度中的侵权之债。从民法侵权之债的角度去研究上述制度,除了其所含的海事学科和专业方面的内容以及部分特别法律规定外,侵权法律制度的原则和一般性规定,会使你尽快地理解这些制度的基本内涵。当然,它们当中有的是民法侵权之债在海商法中的特殊规定,有的则是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对民法规定的有限背离。研究海商法中的侵权之债,应当注意到这样的区别。
至于海商法中的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章,与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如果我们以民法的框架对海商法的法律制度在体系上重新构建,就会形成不同于传统海商法结构的新体系。这个体系中所包含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特别法律制度这样一个完整的、相互联系的,并且与民法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个新的法律制度体系将使海商法置于民法的本源下进行研究,既有利于海商法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统一,又有利于海商法特别制度与民法制度相区别,并作为民法制度的特殊形式加以研究,将海商法在保持其特别制度的同时,带入普通民法研究的视域,这对于海商法的理论发展与实践深入均有实际意义。
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法律制度体系,会以民法的理念和原则作为这些法律制度共同的法理基础,而共同的法理基础是理解和适用海商法,特别是在海商法的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联系或相区别时,如何认识海商法的规定是独特的,或者是一般下的特殊所需要的理论支撑。可以认为,以民法的理念和原则作为海商法的基本法理基础或基本理论体系,有利于认识海商法本身,认识海商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
构建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法律制度体系不是目的,也不是标新立异,而是将海商法融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中,将海商法中的法律制度融入到我国民法法律制度中,将以海商法为主要实体法的海事审判融入到大民事审判部类中的现实需要。将海商法放在民法的理论基础之上夯实它的根基,是用民法的原则、规则和规范作为尺度,区分出哪些制度和规定属于民法范畴,哪些属于海商法自己所独有的。它的益处,足以使海商法在保持其自身特殊性的同时进入民法领域,在更广阔的空间和视域中,被更多的人所认知或研究。把现行海商法中的法律制度放在民法的视野中审视或重构,不是对现有海商法制度简单地重新排列组合,而是根据民法的体系、原则和制度,形成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化制度。它使相对独立的、缺乏共同法理基础的海商法法律制度,成为以民法基本理论和原则为主线的民法特别法的制度。
众所周知,海商法是一部涉外性和操作性很强的法律,是起源于海上贸易、发展于海上运输、适应国际海上货物流通需要的法律,也被称为是国际海商法。
[加拿大]威廉·台特雷著:《国际海商法》,张永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国际海商法体现在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间的运输,体现在国际间货物运输受国际惯例的影响,体现在海商法的国际融合性和渗透性,也体现在国际社会和相关的国际海事组织致力于海商法统一化所做出的努力。这种努力的结晶就是大量关于海商法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制度的国际公约。公约影响和推动海商法立法的全球统一化趋势,而各国的立法实践也为国际公约的制订和得到广泛认同提供了实践基础。
我国的海商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大趋势下出台的。在立法的过程中,尽管许多与海商法法律制度相关的国际公约我国并未加入,但仍然成为海商法立法的重要借鉴和参考。或许,国际公约的内容和英美等国的海商法及其实践,是我国学者对海商法的最初认识,也是我国海商法的雏形的基本参照。在1992年颁布实施的海商法中,有很多内容是从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借鉴,甚至移植而来。当然,这样的借鉴和移植并非拼凑,而是在海商法自身传统制度和体系的框架内的借鉴和移植。但是,对国际公约的借鉴和移植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如何将其与国内法律体系的融合,解决不适甚至排异的现象。
国际公约是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法系法律制度和规定的融合。这个融合是各国就相关法律问题协调、妥协、坚持的结果。它与内国的法律在制度上和体系上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相同的法理基础,也可能不存在相同的法理基础。海商法的这种融合,客观上会留下各国法律制度、各不同法系法律制度的印记,这种印记中的一些,会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和制度不同,当我们遇到理论难点和实践问题时,如果简单地以海商法的特殊性加以解释,实际上是在回避问题,不是解决矛盾的好方法。
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是将国际的海商法、借鉴的海商法不断地本土化的海商法,是解决海商法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和排异现象的过程和方法。海商法的法律制度尽管是国际间协商和妥协的结果,是利益平衡的结果,但它本质上的民法性质以及其内容、体系,不因这种协商、妥协和平衡而改变。遵循民法的法律制度和体系,依照民法的法理和理念,海商法就有了统一的法理基础和理念,就有了确定的发展和思维的方向与维度。有人说海商法是没有统一原则和统一法理的操作性的法律,这只是表象的描述。在民法的视野中,将看到海商法共同性的发展和特殊性的坚守,专业性的发扬和大众化的普及。
将具有国际统一化趋势和特点的海商法放在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内,放在中国法理论的语境下去重点研究,分析中国海商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思路,尤其是以民法的原则和范畴去构建中国海商法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对于立足于国内法体系和海商法的规定,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完善中国海商法制度也颇有好处。
现代立法的一个现象或者趋势,是法律部门间规定性的融合。海商法也体现了这种融合。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是其主要的和绝大多数的内容,海商法中也有少量关于船舶登记、管理和航运等行政法律方面的规定,以及关于票据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方面的内容。当然,商法的影子在海商法中也是挥之不去的。加之海商法所涉及的大量海事方面的学科、专业和技术领域,国际海事公约对海商法现行规定和实施的影响也在所难免。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在一部法律中有所体现,是立法和法律完善的需要,海商法中也需要融合相关内容以增强其适用的广泛性。但是,不管海商法中融合多少其他法律部门的规定,不管海商法中体现了多么强的海事领域的专门性,民法的贯穿、主线和统领是不可或缺的。一个自身法律部门规定性不明的法律,会成为一部多面搭界的法律,它的研究和发展也会受到限制和影响。
海商法是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法律,体现在海事领域,它是对航运业和相关海上经营的规范和引导;体现在司法领域,它是海事诉讼的重要实体法,具有法律适用上的实际操作性。研究海商法固然需要从理论上形成体系,但理论对应用的指导,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分析,有时更为重要。海事诉讼的实践是海商法的适用过程,解决海事纠纷既有对海商法问题的分析,也有基于民法原理、规则和规定的判断。所以,借鉴英美法中判例法制度的可取之处,对中国海商法制度的研究十分有益。案例制度和案例的使用,不是简单地用作例证去支持某一观点,而是试图发现案例中更多的民法与海商法问题,特别是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从理论上更好地研究和把握海商法的制度和规定。同时,对案例中相关问题进行的分析,也不完全是针对案件的本身,而是着重对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分析。因此,民法视野中的中国海商法法律制度研究,是对海商法法理基础和制度体系的研究,也是对海商法理论指导司法实践,以及司法实践问题用海商法理论去分析解决的研究。
海商法学者们试图扩大海商法研究的领域和范围,建立与陆地法律相对应的大海法格局,使海商法成为海洋战略和海洋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在立法的层面,建立统一的大海法格局需要假以时日,不能一蹴而就。因为融合民法的不同法律部门,融合民法与商法,使公法与私法在同一法律中兼备的法律集合,存在许多理论上和立法上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但是,作为海商法学所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大海法的研究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即使在海商法、海事行政法、海事刑法、海事公约以及海事知识产权领域并进发展的局面下,以民法为基础和上位法的海商法也应当是大海法格局中的“龙头”。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把现行海商法重置于民法中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中,从民法的视角去研究海商法,就是牵住了这个“龙头”。
然而,海商法的具体制度和规定,不因民法的视野而改变,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制度研究,不是去改变海商法原有的内容和规定,也不是创设新的制度,而是从法律制度层面的重构,使海商法中的法律制度与民法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使海商法中的法律制度在共同或相同的法理基础和法律原则下,形成相互联系或衔接的整体,使人们对海商法的理解和法官对海商法的适用,能立足于海商法规定的本身。又符合民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律。当然,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制度,并非排斥海商法体系、制度和规定的特殊性,也不排除对海商法多角度地审视、分析和研究,对海商法的全方位研究和判断,会得出更科学、更客观的结论。
探寻海商法的民法本源,也使海商法的特别制度与民法下位法的规定相区别。由于这种研究和探索是初始的,结果也就可能是不成熟的。但探索的意义不仅在于探索的本身,更在于对自己或他人启示,如果启示存在,价值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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