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以前,香港一直采用国内外仲裁有别的仲裁制度,该制度对国外的仲裁适用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而仲裁条例第341章第二部分的其余条款则适用于本地仲裁。
在此次仲裁条例改写之后,国内外仲裁之间的区别被彻底消除了。新条例为了便于应用,主要采用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方案和条款,并做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这使香港更适合进行国外仲裁。2010年11月10日,2010年第17号法律公告通过了新仲裁条例,并赋予新条例新的序号:第609章。新条例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从2003年4月30日委员会关于香港仲裁法的第一份报告,以及此前推动单一仲裁制度方案所做出的努力,一直到这部新条例的诞生,经历了很长时间。由于新条例吸收合并了被废除的第341章条例中为示范法所采纳保留的条款,因此,新条例比原先的旧条例和示范法的条款要多很多。
由此,新条例主要包括了示范法所采纳的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了新条例的主要框架)、从被废除的第341章条例中保留的条款,以及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新加坡仲裁法、1996年新西兰仲裁法和其他香港需要的补充性的非示范法改编而来的条款。
新仲裁条例共有112条、4张附表,因此,本书旨在为读者进行导航,但它并不是一本独立的关于香港仲裁法的专题论文。事实上,也没有必要把它写成专题论文,因为市面上已经有其他权威的法律书籍可供读者参考。在本书第五章中,读者会在每条条款下方的“评论”中找到有关HKIAC委员会在1996年4月发表的《香港仲裁法委员会报告书》(1996年报告)和《2003年香港仲裁法委员会报告书》(2003年报告)的相关段落,这两篇报告体现了新条例所贯彻的方案。同时,读者也能在这里参考到律政司发表的《2007年香港仲裁法改革及仲裁条例草案拟稿咨询文件》的段落,这份文件对新仲裁法草案的各种条款进行了论证。关于采纳的那些示范法中的条款,“评论”中大量参考了Commentary on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1990,Kluwer,Deventer)和HM Holtzmann和Neuhaus的A Guide to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egislative History and Commentary (1989,Kluwer,Deventer)的内容;关于从被废除的第341章条例中保留下来的那些条款,“评论”中则参考了Robert Morgan的The Arbitration Ordinance of Hong Kong A Commentary (Butterworths);而关于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则有Harris,Planterose和Tecks的The Arbitration Act 1996- A Commentary (Blackwell Science)的内容。鉴于本书的目的并不是作为新条例的注解,因此,本人在本书中并没有援引很多判例。对于一些具体的条款,“评论”下方的正文中可以找到相关的判例法。因此,本书只在必要之处少量地引用一些近期的或具有说明性的判例。
由于新条例采纳了2006年修订后的示范法,本人认为,对这次2006年修订的理论依据进行介绍,并在具体修订过的地方进行解释,将会对读者有所帮助,因此,本书的附录Ⅲ中专门列出了贸法委秘书处的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