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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全书系统论述了作者所首创的目的行为论的基本构造,以阶层式体系为框架提纲挈领地阐述了作者在犯罪论各领域的基本主张,特别是对德国古典和新古典的刑法体系所进行的全方位改革。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概念、不法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故意犯的不法概念、过失犯的不法概念、责任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意志自由与归责能力、责任与人格、可谴责性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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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作者简介
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1904. 3. 25—1977. 5. 5),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1928年取得博士学位;1935年获得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法哲学教授资格。1937—1952年任教于哥廷根大学;1952年起任教于波恩大学,其间于1962—1963年任波恩大学校长。1954—1959年任大刑法委员会委员,参与德国刑法典的修订。先后被法国图卢兹大学、希腊塞萨洛尼基大学、日本东京大学、韩国首尔大学授予荣誉博士学位。代表性著作有:《刑法中的自然主义与价值哲学》(1936年版),《德国刑法》(初版于1940年,终版(第11版)于1969年),《论目的行为论》(1949年版),《自然法与实质正义》(初版于1951年,终版(第4版)于1962年),《刑法体系的新图景——目的行为论导论》(初版于1951年,终版(第4版)于1961年),《刑法与法哲学论文》(1975年版)等。
译者简介
陈璇(1982. 5. 20—),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2000—2009年在武汉大学取得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2009—2011年为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后工作人员;2012年至今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已出版专著《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2010年版),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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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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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为概念 1
一、行为的基础构造 1
二、刑法规范以内的行为 6
三、不同的学说:因果的行为概念 7
1.因果行为论 8
2.对因果行为论的批判 9
3.因果行为论针对目的行为论提出的反对意见 13
第二章 刑法中不法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 20
一、规范、构成要件和违法性 20
二、作为无价值判断的违法性;违法性与不法 23
三、关于构成要件概念的教义学史 25
四、对违法性的认定 30
1.作为违法性之推定依据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30
2.对违法性的认定;封闭和开放的构成要件 32
3.构成要件符合性与社会相当性 34
第三章 故意犯的不法概念 36
一、故意犯构成要件不法概念的教义学发展 36
二、人的不法概念 39
第四章 过失犯的不法概念 41
一、构成要件 42
1.构成要件行为 42
2.结果的事实情况: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 47
二、违法性 50
第五章 责任在犯罪构造中的地位 51
一、违法性与责任 51
二、责任与意志;作为可谴责性和作为价值概念的责任 52
三、新教义学中规范责任概念的发展 54
第六章 责任非难的存在前提:意志自由与归责能力 57
一、意志自由的问题 58
1.人类学的(anthropologisch)视角 58
2.性格学(charakterologisch)的视角 60
3.范畴论(kategorial)的角度 62
二、归责能力(责任能力) 66
1.认定归责能力时存在的问题 66
2.归责能力的法律定义 67
第七章 责任与人格 69
第八章 可谴责性的要素 73
第一节 可谴责性的智识性要素 74
一、作为可谴责性要素的对构成要件实现的认识以及 认识可能性 74
二、对违法性的认识可能性 76
第二节 可谴责性的意愿性要素:服从法律的期待可能性 97
一、过失犯中的期待可能性 98
二、故意犯中的期待可能性 99
第三节 作为刑罚前提条件的可谴责性 103
附录 纪念汉斯韦尔策尔一百周年诞辰 104
徘徊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译者后记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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