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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与案例精解 写给劳动者一方

書城自編碼: 260215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 者: 段建辉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62061311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57/38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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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原劳动关系未终止新劳动合同能否生效?

劳动合同被非法解除,如何寻求救济?

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违法吗?

患病医疗期内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自愿加班能要加班工资吗?

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有效吗?

未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损怎么办?

可以用实物代替工资吗?

劳动合同中的“伤亡自负”条款有效吗?

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私了工伤协议可以反悔吗?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劳动者应当怎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要承担哪些责任?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

本书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经典案例分析、重点法条解读并附录全部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多种形式,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透彻的解答,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与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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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专注于劳动合同法的实务问题,全书选取了劳动合同法领域的典型案例,基本代表了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典型情形,作者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用实例演示的方式告诉读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劳资纠纷依然居高不下,而且随着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劳动合同的纠纷将会进一步增加。准此,劳动合同法的实务型书籍应该会受到广大劳动者的欢迎,这种“以案说法”的方式又容易让社会大众接受。
關於作者: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刘知函,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代理国内外商标申请、异议、驳回复审、争议、行政确权和侵权诉讼等案件,是国内能够提供商标代理、商标诉讼、版权登记、版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全方位、高水准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专注于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多次参加恒大冰泉、稻香村、嘉宝莉、金丝肉松、滴滴打车、汉武大帝、“VEP”、德海制药专利恢复等等国内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显冬教授共同主编《生活必备法律丛书》,与他人合著《旅游维权实务与风险防范(写给游客一方)》、《影视法律规范与操作实务》等等多部法律图书。多次接受《法制晚报》、《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就法律专业问题进行的采访与报道。



段建辉,男,河北省霸州人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法院法官。
目錄
第一篇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1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3

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工从事哪些禁忌劳动?5

3受欺诈而辞职是否有效?8

4在女职工怀孕期内企业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10

5谁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负有举证责任?12

6是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14

7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规定试用期?16

8原劳动关系未终止,新劳动合同能否生效?18

9用人单位单方续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21

10劳动合同被非法解除,如何寻求救济?23

11企业可以扣留职工档案吗?25

12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违法吗?27

13患病医疗期内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9

14违反“任内不得结婚”合同条款,企业能炒我吗?31

15私自请人代班按旷工被除名合法吗?33

16合同期满企业不办终止手续,能不能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5

17因健康原因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吗?37

18自愿加班能要加班工资吗?39

19劳动强度过大可要求缩短工时吗?41

20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有效吗?42

21劳动者应聘时应该交押金吗?45

22未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损怎么办?47

23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49

24劳动合同关系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的区别?52

25企业强迫职工集资发展生产合法吗?54

26职工可以拒绝企业合法的加班要求吗?56

27经济补偿金是否应纳税?58

28可以用实物代替工资吗?59

29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是什么?62

30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限制?64

31男职工调离企业,妻子也必须调走吗?66

32企业能不能以职工办事不力为由扣发其工资?68

33最低工资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吗?70

34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怎么算?72

35企业停产期间职工享有什么样的待遇?74

36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76

37如何看待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79

38劳动合同中的“伤亡自负”条款有效吗?80

39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83

40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吗?85

4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87

42 什么是集体合同?90

43规章制度未公示有法律效力吗?92

44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94

4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有哪些随附义务?96

4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內容試閱
劳动合同被非法解除,如何寻求救济?

姚某于2003 年8月6日被本市一公司聘用,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2004年5月,姚某怀孕。7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11月1日,姚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姚某等生完孩子后,于2005年8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本案焦点有三个:一是公司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二是法院为何不受理姚某的起诉?三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何驳回姚某的仲裁申请?

1公司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行为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享有单方解约权,主要包括劳动者试用不合格、劳动者违纪违法、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用人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除劳动者试用不合格和违纪违法外,对其他情形下《劳动法》的适用又规定了限制条件,即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行使单方解约权: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公司的解约理由是
“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既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又违反劳动法对孕妇的特别保护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

2法院不受理姚某的起诉是因为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争议的救济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争议都是或裁或审,选择仲裁则一裁终局;而劳动争议则必须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即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且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也不是终局裁决。本案中,姚某未先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自然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姚某的仲裁请求是因为该争议已过仲裁的时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2004年7月10日,而姚某申请仲裁之日为2005年8月8日,早已过一年的仲裁的时效,又无法定事由的阻断,所以会被驳回仲裁请求。此点也提醒我们:行使权利必须及时,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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