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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莎士比亚与法:学科与职业的对话

書城自編碼: 263939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会科学总论
作 者: 【美】布莱迪科马克 玛莎C.努斯鲍姆 理查德斯特瑞尔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31680529
出版社: 黑龙江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08/34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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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作为人类知识体系和美学再现的优秀代表,莎士比亚一直是各种学者关注的焦点。据统计,在过去的50年里,有关莎士比亚的研究书籍就达到16672本。

2013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的《莎士比亚与法:学科与职业的对话》不仅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深入,同时也是对人类知识结构的一种对话,一种新的认识。这本书为2009年在芝加哥大学召开的“莎士比亚与法律”研讨会论文集,与会者都是法律、文学、哲学和其他行业的专家,如著名哲学家斯坦利卡维尔,玛莎C.努斯鲍姆,大法官波斯纳,文学评论家斯特瑞尔等。这些文章从各个角度探讨了莎士比亚戏剧中所包含的丰富的法的思想,以及莎士比亚那个时代法律的真实状况,更重要的是,这些文章深刻揭示了文学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着怎样的修证作用。正如该书序言所说:“法律与文学运动与其说是一块单独的巨石,还不如说是一堆不同的方法途径——有时候,他们彼此抵触,有时候他们又相互补充。这些学者中有的方法论和观点都不同,也许更为重要的是,有的将文学引入法学的理由都不同。人们大体可以将其分为四组。**组是精通法律的文学爱好者和学者(如波斯纳和罗伯特弗格森),他们注意到,多年来,法律研究已经变得越来越跨学科
內容簡介:
莎士比亚的生活和戏剧作品都与法律有密切关联。本书聚集了文学法律两界的学者甚至现任法官,展示莎士比亚对于法律概念和法律实践的思考。

全书第一部分为三篇散文,开门见山式地引出观点,就法律与文学这两大相互冲突相互联系的领域提出全新的见解。在第二部分中,指出莎士比亚的法律意识在《奥赛罗》中得到充分体现。基于此,全书的第三部分深入探究了莎士比亚对法律体系的看法。第四部分表明无论是在戏剧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政治以及社会议题都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最后,全书以美国高院法官及审判员的自由大讨论结尾,观点鲜明,引人深思。
關於作者:
布莱迪科马克(Bradin Cormack),芝加哥大学英语教授,尼克尔森英国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作品有:《行使正义的一种力量:司法权,英国文学和普通法的兴起,1509-1625》(A Power to do Justice: Jurisdiction, English Literature, and the Rise of
Common Law, 1509-1625)(2007年)。

玛莎C.努斯鲍姆(Martha C. Nussbaum),任职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哲学系和神学院,是芝加哥大学法学和伦理学厄内斯特弗伦德杰出讲座教授。她新作品是:《非为利益:为什么民主需要人文学科》Not for
Profit: Why Democracy Needs the Humanities(2010年),《创造可能性:人类发展途径》Creating
Capabilities: The Human Development Approach(2011年)和《新的宗教宽容》The New Religious Intolerance(2012年)。
理查德斯特瑞尔(Richard
Strier),芝加哥大学英语系教授。主要作品有:《已知的爱:乔治赫伯特诗歌中的神学和经验》(Love Known:Theology
and Experience in George Herbert’s Poetry)(1983年),《抵制结构:特别性,激进主义和文艺复兴文本》Resistant
Structures: Particularity, Radicalism, and Renaissance Texts(1995年),《死不悔改的文艺复兴:从彼特拉克到莎士比亚到弥尔顿》Unrepentant
Renaissance from Petrarch to Shakespeare to Milton(2011年)。
目錄
译者序1


序言莎士比亚与法律1


第一部分如何看待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法律与文学”23

第一章法律与文学的两点区别25

第二章决策、占有:《冬天的故事》和十四行诗中的法律时间52

第三章“活生生的证据”莎士比亚戏剧的法律考察及论证86


第二部分莎士比亚的法律知识:成文法和判例法115

第四章《量罪记》中的法规解读117

第五章《奥赛罗》中的复仇、同谋和刑法142


第三部分莎士比亚的法律观:正义观171

第六章《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与商业173

第七章弗瑞德法官的观点,赞同审判结论184

第八章《量罪记》中体现的衡平法思想195

第九章莎士比亚与法制:越好越糟糕(而不是越糟糕越好)208


第四部分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法律、政治和社群245

第十章《李尔王》中的流音强化与法律247

第十一章《威尼斯商人》中的话语272

第十二章大不列颠民族:《辛白林》及英格兰-苏格兰联合问题283

第十三章“罗马人,同胞们,热心肠的人们”:《朱利叶斯·恺撒》 中的崇政

 与法治316

第十四章法律、违抗、辩解和宽容:莎士比亚给现代法官的启示347


第五部分圆桌会议369

莎士比亚的法律一名大法官,一名法官,一名哲学家,

还有一名英语教授371
內容試閱
序言


莎士比亚与法律

布莱迪·科马克玛莎·C.努斯鲍姆理查德·斯特瑞尔
莎士比亚的法律


莎士比亚作品中的名角十分引人入胜,一下子就引起我们关注莎士比亚如何应对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的法律和司法体系问题。王子站在墓边,看着原墓主正被依法驱逐,给新墓主让位,他捡起一只头颅(不是那只有名的头颅),推想这可能是个律师的,思考起法律及其局限:


又是一个;谁知道那不会是一个律师的骷髅?他的玩弄刀笔的手段,颠倒黑白的雄辩,现在都到哪儿去了?为什么他让这个放肆的家伙用龌龊的铁铲敲他的脑壳,不去控告他一个殴打罪?哼!这家伙生前也许曾经买下许多地产,开口闭口用那些条文、具结、罚款、双重保证、赔偿一类的名词吓人;现在他的脑壳里塞满了泥土,这就算是他所取得的罚款和最后的赔偿了吗?他的双重保证人难道不能保他再多买点地皮,只给他留下和那种一式两份的契约同样大小的一块地面吗?(朱生豪译文)


哈姆雷特一语双关,质疑着法律的手段和目的,立刻将读者带往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一个是远离法律,一个是靠近法律,而靠近法律的方式又很复杂。首先吸引读者眼球的是讽刺—大量的法律术语,哈姆雷特对律师应该具备的理论与实践和异想天开的技术知识实际落脚之处之间的差别予以嘲讽。


律师受到嘲讽是因为他善于算计,想方设法尽可能多拿土地,同时还因为他忘记了这个世界及其回报是多么的稍纵即逝,这种讽刺更为直接。健忘人之常情,但是律师的工作使他跟健忘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关系。律师的凭证—凭证就是确保获得土地所有权交易的一种保证—通常象征着靠不住,因为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它包含着人与人之间将正式文件换成真正债券的全部过程,从而使这些事情变得多余。在这种语域里,法律协议成了一个堕落世界的标志。但是律师的凭证可以代表尘世承诺的反复无常,这种更加机械也更为有趣的理由是,在伊丽莎白时代的普通法里,大家都很熟悉这种凭证,“商贩和购买者合伙” 使用这种凭证,作为一种法律虚拟,用来转让本来无法卖出的土地,根据虚拟,正是因为被担保者(代指商贩)的失败,才使得购买者获得所有权。在一个普通法案例里,凭证是有用的,因为涉事人都认识到,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担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哈姆雷特的执着,即法律凭证是空的(因为它最终必然背叛律师)回应了这个事实:在当代法律里,凭证已经空掉了—正是因为空了,所以才有用。


莎士比亚的作品揭示出法律的担保是虚拟而不同的,如果说这种揭示强化了讽刺功能,那么它也产生了相反的效果,那就是将十分投入的观众引向法律实现自身目的的精巧设计之中,结果是法律吸收了哈姆雷特的一些横溢才气,让文字产生了非凡的效果,有时还自相矛盾。王子对这位想象中的律师的讽刺表明,莎士比亚在邀请观众参与,评判法律的转身技巧,但同时也回味一下法律形式的创造力。


哈姆雷特对律师的看法中充满了法律形式上的戏谑,首先点出了莎士比亚对英国法律的戏剧性再现。正如本书各篇论文各自展示的,戏剧中的一种姿态乍看上去像是简单地暗指一个法律概念或法律实践,但常常是有所深指的,如法律从业人员如何组织世界,无论是指法律的技术运作方式,还是法律潜在的契据缘由,或法律的社会效果。即使莎士比亚表面上看只是在装点着他跟某个信手拈来的法律文字进行的对话(他根本就不是一个专家),他也能十分准确地理解法律如何运作,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其次,哈姆雷特的嘲讽还帮助我们思考一下莎士比亚的法律思维。这段话简洁地指出了法律中的各种语域或语式。第一,法律是一种实践或活动,是各种各样的机构演员(例如:普通法律师、教会律师、普通法法官、教会法官、警长、法警、陪审员、狱卒、办事员、文书)为了社会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哈姆雷特这位书生气十足的律师走的是法律之路,他满含嘲讽地将掘墓人的殴打说比作一种行动(主要的,直接的),而将法律的殴打说看作是另外一种(次要的,非直接的),两相对比,重点强调。第二,法律是一堆法律原则,建制与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在不同的场合,律师和法官们要么让法律符合社会的改变,要么更加有效地(而且是非常聪明地)应对他们面临的问题。第三,法律行使职能靠的是思想,或者说得好听点,靠的是一堆的思想。如果说在某一点上法律是正义的形象,那么在哈姆雷特的案例中,法律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不完美的世界里的一个不完美的载体,说得好听点,这是对难以企及的理想的一种可行替代品;说得难听点,这就是一种机器,掩盖着非道德的行为。第四,法律是一种公认的职业,到了莎士比亚时代,这是获取社会和政治发展的一条主要道路。如此,法律是一个场所,既可以服务于民族主义者的骄傲(普通法律师扮演着保护英国自由的角色),也可以表现强烈的不满(比如在哈姆雷特的描述中,律师的角色就是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的恶棍)。最后,作为一门学科,法律是学科门类中的一种,是一种知识,与神学和医学一样,其文本学方法及其传输是其知识身份不可或缺的。当哈姆雷特列举了允许律师成为一个“伟大的土地收购者”的种种途径时,他指向了律师一个最为典型的特点:莎士比亚感兴趣的法律是写在羊皮纸上的,是通过写作和书来加以传输的,就像他自己上演前和上演后的戏剧一样。


纵观莎士比亚的作品,莎士比亚在每一个语域—无论是作为一种实践,还是作为一堆规则,一个思想,一种职业和一门学科—中都对法律做了回应。正如近来一些文集对莎士比亚与法律,对早期现代文学的总体论述所验证的,法律在莎士比亚作品中无所不在。最简单地说,这是因为法律弥漫在他的文化里。法律出现在普通法法院和律师学院(早期现代舞台的观众及其作者有很重要的一部分都来自于此),出现在教会法庭和市法院里,出现在学校及其传输的法律修辞传统里,出现在大街上和家庭里,出现在传票、令状和合同里,出现在至关重要的财产转让文件,或者换句话说,限制其未来疏隔上,出现在图书和书中浮现的财产主张上,出现在当下的国家理念中,出现在英国牢固的海洋兴趣及其国际邻居关系中,出现在自我感及人们相互交谈或内心流露的关系感之中。


即使与现代美国人的好讼相比,伊丽莎白时代人的法律热情也非常可观,根据一项估计,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末期,英国人口大约400万,每年要卷入100万诉讼行动中。这种非凡的好讼文化(当然还有持续的好讼文化效果)有一种合理的解释,随着宗教改革和普通法进入政体,英国法成为产生和维持社会关系的主导机构。在伊丽莎白和詹姆士一世的英国,法律之外别无他物,如果莎士比亚的同龄人深受法律约束的折磨,那么他们也同样发现法律组织社会的方式非常现代,非常激动人心。(这儿我们有可能注意到,除了莎士比亚的戏剧和诗歌,他的“纪录片式的人生”大都是由法律文件或对应物构成的—事实上,根据记录,莎士比亚的法律交易就是他的人生,这并非偶然。)


法律进入戏剧有多种方式—作为一个主题,作为人物刻画的一个成分,作为剧情的一种结构。无论哪种方式,我们首先记得的很可能是莎士比亚舞台上出现的伟大的审判和准审判—如里昂提斯对赫米温妮(《冬天的故事》)、夏洛克对巴萨尼奥(《威尼斯商人》)、亨利王对凯瑟琳(《亨利八世》),和李尔王对女儿们(《李尔王》四开本)。有时候,在莎士比亚的戏剧进展中不乏严厉的审判,法律之严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如在《错误的喜剧》中,一个陌生人因为旅行到了错误的城市,手上又没有现金缴纳罚金就被判处死刑,或者说在《量罪记》中,一个男人就因为和他的未婚妻(至少是订了婚的)睡觉就被判处死刑。当然,在莎士比亚的再现中,法律还是服务于政治利益的,如在《亨利五世》的开始,人们援引司法解读来为亨利在法国的军事干预进行辩护。正如这些不同的例子所暗示的,也正如本书各篇论文所证实的,莎士比亚对司法过程和法律思考的再现,关键一点就是他强调了司法体系的严格性,有时候还有愚蠢的形式主义。这种强调的效果就是涉及法律的这些戏剧不仅能尝试法律问题(无论是在舞台法庭,或者更广泛地来说,在戏剧本身所起到的特别论坛上),而且能尝试法律本身。


法律与文学


本书各篇论文是对莎士比亚研究领域的直接贡献,同时也是对法律学术的分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贡献。法律与文学运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跟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紧密相连。当时,美国的几所法学院开设了法律与文学课程。这一运动的开创之功归之于詹姆斯·博伊德·怀特1973年发表的《法律想象》,当时怀特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教,讲授的课程之一就是后来出版的这本书。10年之后即1988年,理查德·波斯纳首次出版了《法律与文学》,当时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定期讲授法律与文学课程,这本书成为这场运动最有影响的作品之一。法律与文学运动第三个芝加哥链接是玛莎·C.纳斯鲍姆的《诗学正义:文学想象与公众生活》,这本书出版于1995年,当时她刚加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不久。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开设的法律与文学课程成倍增长。现在,“法律与文学”已经成为美国法律课程里大家公认的一个部分。法律与文学运动与其说是一块单独的巨石,还不如说是一堆不同的方法途径—有时候,它们彼此抵触,有时候它们又相互补充。这些学者中有的方法论和观点都不同,也许更为重要的是,有的将文学引入法学的理由都不同。人们大体可以将其分为四组。第一组是精通法律的文学爱好者和学者(如波斯纳和罗伯特·弗格森),他们注意到,多年来,法律研究已经变得越来越跨学科,日益受到经济学、哲学、心理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的影响,他们想将文学增加到这一对话里。这些学者没有提什么特别的观点,也没有对现行的法律研究有什么特别的不满。比如波斯纳强调的主要是文学与法律阐述的差异,对他而言,这些差异严格限制了文学和法律给彼此带来的收益。同样,文学和法律专家斯坦利·费什强调,作为正式的文本系统,法律涉及修辞宗旨,是其特有的,同时各种实践的急切需要也证明了这点。第二组学者(比如纳斯鲍姆、怀特,还有罗宾·韦斯特)注意到了经济方法在法律分析中的主导作用,他们认为这种分析中缺乏一些重要元素,关注文学作品有可能弥补一些正在失去的元素—例如,关注判决过程和修辞中的感情成分。这些作者挑战法律经济分析法中的霸权思想。诸如理查德·维斯伯格和彼得·布鲁克斯这样的学者同样有兴趣提醒律师注意文学作品中的定性分析所展示的法律思想的重要意义。 第三组学者主要工作在文学领域,他们注意到了文学创作和法律文化与教育之间紧密的历史渊源,他们认为,关注文学文本的法律与法律修辞语境可以丰富对文学文本的研究,正如关注法律文化的某些时刻可以提高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因为在那些时刻,文学文本不像现在这样远离法律文本。第四组学者兼修法律与文学,他们感到现在的法律对话缺少对政治现状的一套激进的挑战,关注文学文本,尤其是通过后现代阐释法这面镜子,可以帮助法律学者和专业人员构筑一套更加激进的分析方法。(最后这种方法与法律研究中的“批判性法律研究”运动紧密相连,但是在本书中,除了间接讨论,并没有得到直接体现)


学科与学科之间


这本文集来自于2009年春季芝加哥大学举办的“莎士比亚与法律”研讨会。虽然这不是一本论文集,但是本书中的大部分论文都来自那次研讨会,结尾部分是圆桌会议室根据在那儿举办的一次活动基础上编辑而成的。那次会议是由三位与大学有关,但同时又有不同专业背景的学者组织的:玛莎·C.努斯鲍姆,一位同时在哲学系和法学院讲课的教授:理查德·波斯纳,一位上诉法官(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同时又是法学院的一位全职教师(1969-1981),至今仍在那儿上课;还有理查德·斯特瑞尔,英语系的一位教授。会议的目的就是将三位共同讲授的莎士比亚研讨班扩大,召集研究莎士比亚和法律的文学学者,通过引导可以思考法律问题的文学学者,对法律感兴趣的哲学家,法学教授和从业法官共同研究莎士比亚。在最后这一类中,我们有幸邀请到了美国法院的现任法官,斯蒂芬·G.布雷耶法官,还有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波斯纳法官的同事,迪亚娜·P.伍德法官。我们非常渴望尽可能多地吸收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人士。


当然,正如这一领域的每一位学者所发现的,莎士比亚跟法律牵连的广度和强度使得全面的讨论很难展开。本书的宗旨就是呈现一系列的研究,想给一个高度生成同时又有多重价值的询问领域集中展示一张不太全面的地图,这既涉及有关莎士比亚,又着眼于法律与文学研究,有时还着眼于当前的政治思想和法理学。首先应该注意的是,本书虽然宗旨是跨学科、跨专业,但是书里的论文着手的是特色鲜明的学科和专业视角,而不是一种杂糅的视角。哲学家讲起来像哲学家,三种不同的哲学家谈论起来像不同的哲学家,法官讲起来像(就是)法官,法律学者讲起来像是法律学者进行文学批评,文学评论家讲起来像(不同的)文学评论家。


结果就是围绕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法律研究问题而产生的一系列碰撞或对话。本着书末圆桌会议的精神,这些对话的宗旨就是学院的、愉快的,但未必是和谐的,甚至也很难和谐。在方法和特别阐释这些问题上,我们保留这些不同意见,包括那些有可能反映学科条规,甚至那些事实上的不同意见,这与机构或学科思考没有关系。我们保留不同意见的目的就是想让读者参与,就像这些对话让我们参与一样。因此,有些对话是明晰的,有些则等待着我们希望参与的读者来构筑。如果书结束了,有关莎士比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答案少,问题更多了,我们无法想象这会是个问题。


第一部分是引论,提供探讨我们主题的一些有用框架。开篇是丹尼尔·布鲁尼的一篇挑战。丹尼尔·布鲁尼是一名分析哲学家,研究领域是道德哲学和美学。布鲁尼对文学作品的权威建立和阐释途径和法律文本,包括法规和司法决定的权威建立和阐释途径进行了鲜明对比。布鲁尼认为,文学作品的权威就是来自作品是如何写成的,来自特定的文字及其组合,而法律文本的权威则来自文本之外,其“文体”与其权威没有关系。换句话来说,文学文本的权威来自其美学效果,而法律文本的权威则来自其在特定的社会和政治体系中的角色。布鲁尼将他的读者引向《麦克白》,在这部戏里,莎士比亚提供了一幅非常清晰的图画,说明道德上合法的权威与有效权力之间的差别。如果读者关注到戏剧如何谈论这些问题,那么这对布鲁尼来说就足以证明戏剧和写作是多么的强大。为了说明文学文本主要是种美学客体,布鲁尼争辩说,文学评论家的角色就是要让读者意识到文本的某个方面,这种意识非常强大,而且前后一致;但是法官,尤其是上诉法官的角色,总体而言,就是做出最好的决策,而不必减少产生相反作用的思考意识。因此,对布鲁尼而言,司法阐释和文学阐释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


第一部接下来各篇是由文学学者写的,他们对法律和莎士比亚做了大量研究。每位学者都提出了一种视角,探讨法律和文学问题,跟布鲁尼相比,他们让这些领域靠得更近了。文集中有几篇关注的是文学和法律形式,布莱迪·科马克的论文是其中的一篇。科马克指出法律和文学文本彼此相关是因为他们都关注语言学上的差异,有时候,术语和句法中的细小转变都会使法律和文学文本产生效果(甚至高效)。尽管文学和法律的宗旨不同,但是科麦克认为,一首诗歌或一个剧本由可能直接面对法律,让有时候隐而不露的法律语言分析变得更加明显。谈论《冬天的故事》时,科马克揭示莎士比亚探讨了时间意义上过程和决定之间的法律差别。在转向不同的时间概念和不同的体裁时,科马克指出,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是如何以合法“继承人”的概念,操作一种业已淹没的形而上学,探讨人类感情经验中的种种矛盾,这些表现手段当代律师都是可以看出来的。在探讨戏剧和诗歌时,科马克认为,莎士比亚文本处在“文学”或美学的时刻—例如那些引人注目的双关语时刻—也可以同时进行法律分析或为法律进行分析,揭示出概念机制,不管它们多么怪诞,从而使法律行使自己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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