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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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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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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是规范市民社会的法
第二节 民法的特质
第三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和体系
第五节 我国民法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与民法学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各述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编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和成立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第六节 法人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 非法人团体
第一节 非法人团体概述
第二节 合伙
民事权利编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权利概说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种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民事权利变动编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要素——意思表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构造与意义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种类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第六节 不真正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与效力未定
第九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行为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十章 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
第四节 期限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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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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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第二版)》:
2.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因失踪人尚未确定死亡,其应负的财产义务仍然应当履行。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其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这里所称“其他费用”包括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代管人拒绝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上述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3.追索失踪人的债权。失踪人享有的债权,代管人有权向其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人拒绝偿还的,代管人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就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收益交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某些自然人因某种原因长期失踪,其生死状态长期无法确定,为更好地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设置了宣告死亡制度。
依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期限:①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而失踪的,自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满4年;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同宣告失踪一样,非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自然人死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一样,但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其顺序依次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在后顺序的利害关系 人都不得提出申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通意见》第29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依特别程序进行。作出死亡宣告前,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一般认为,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主要包括:①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②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③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失踪人实际上可能并未死亡。某自然人在其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该人完全有可能在另一地生存,并进行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因而《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补充解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实际情况可能是继续失踪、确知其已经自然死亡、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在后一种情况下,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有如下法律后果:
1.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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