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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海事审判2014》为连续出版的海事审判专业出版物,以务实和探索的精神,专事于总结海事审判经验,交流海事审判信息,探索海商法理论和海事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内容详细精彩,观点新颖可靠。2014年为中国设立海事法院30周年,该书专设有“纪念海事审判30年”版块,全书分为审判前沿、海事仲裁承认与执行、船员劳务合同、域外法律、案例评析、案例精粹、年度报告、最新司法文件等版块,一如既往地位海事领域专业工作者提供最新的权威信息也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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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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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海事审判三十年】
中国海事审判回顾与展望最高人民法院
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权公正审理涉外海事案件
努力促进我国司法良好形象 钟健平
海事审判运行机制的继往开来 詹思敏
云帆济沧海卅载绘美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审判三十年回顾 杜以星
【审判前沿】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抓紧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余晓汉
涉外及外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常见争议及其法律适用 黄西武
【海事仲裁承认与执行】
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及执行
——海事法院《纽约公约》案例实证分析 邓非非
承认与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若干程序问题研究 张亮 方懿
《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批复为视角 徐春龙 李立菲
【船员劳务合同】
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性质认定及相关司法问题研究 宋俊文 郭俊莉
特殊劳动群体的特殊困境
——关于审理船员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杨玲 李颖 陈文清
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司法困境及对策
——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视角 臧祥真 宋媛媛
自治与强制之间:船员劳务合同中的加班费之争 谭学文
【域外法律】
也门液化天然气免税区有限责任公司诉福维巴拿马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案 李澜 廖思宁 史景利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国际航运公司案
——关于对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调卷令 胡湜
【案例评析】
承运人侵权责任的认定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宏海箱运支线有限
公司等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倪学伟 付俊洋
海上危险品罐箱运输中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上海思尔博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诉昌保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
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谢振衔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审查范围的确定
——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杨雅潇
船舶合意违反航行规则致无接触碰撞的责任承担
——南京顺道航运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市沥平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
损害赔偿纠纷案 潘燕
“原来、原转、原交”交接方式的探讨
——山东鑫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等港口作业
纠纷案吴贵宁 邓非非
装卸工在运煤船密闭螺旋梯内死亡船东负赔偿责任
——公振英等诉大卫·舒尔特航运公司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吴胜顺
【案例精粹】 罗春
没有证据证明货物不适运,承运人停航并绕道处理货物构成不合理绕航
供油凭证上船章显示的所有权人应认定为供油合同的主体
承运人对因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而免除赔偿责任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拼箱货物的集装箱被拆箱后重新投入流转不能作为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据
清除沉船泄漏燃料发生的清污费赔偿请求属于非限制性债权
【年度报告】
广州海事法院2014年度审判情况通报广州海事法院
【最新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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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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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是我国设立海事法院三十周年。三十年来,我国海事审判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顺利实现了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未来,海事审判工作将紧紧围绕国家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努力打造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海事司法品牌,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完善海事审判制度体系,建设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
(一)设立海事法院,形成专门化海事审判格局
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经请示中央政法委员会决定,于1984年6月1日成立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和武汉海事法院。 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正式在立法上规定了海事法院的设立、监督、管辖、审判人员任免等事项;各海事法院与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工作的需要,先后于1990年批准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于1992年批准设立宁波海事法院,于1999年批准设立北海海事法院。自1992年至今,全国海事法院在管辖区域内重要港口城市设立了39个派出法庭,分布于全国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就地收案办案,辐射范围涵盖北起黑龙江,南至南海诸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港口和水域。1999年6月,上海等首批设立的6个海事法院成建制地,由原组建部门交通部及其所属港航单位移交给所在省、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管理,正式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为海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扫清了机制性障碍。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原交通运输审判庭,现民事审判第四庭具体负责监督指导), 形成“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的海事审判机构体系。
(二)探索完善海事法律制度,为海事审判提供制度保障
海事法院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海事法律,海事审判在诸多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为海事法律的建设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并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一是推动海事立法,确保海事审判有法可依。《海商法》于1992年颁布,这标志着我国有了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为建立健全海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1999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二是加强海事司法解释,逐步完善和健全海事诉讼和海事法律适用制度。海事法院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于1986年至1992年陆续制定了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诉前扣船、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海事法院收案范围、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5个司法解释,先行规范亟待解决的问题。《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至2013年二十年间,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船舶碰撞和触碰财产损害赔偿、《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适用、 海上保险、船舶碰撞、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等16个司法解释,逐步实现了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保障了法律的统一、规范适用。三是积极参加国际公约的谈判和制定,努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海运贸易新秩序。为有效应对国际海事法律统一化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不断选派海事法官参与研究制订《1999年扣押船舶国际公约》、《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关于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及承认的国际公约草案》(“北京草案”) 等海事国际条约,积极反映我国法律立场,充分维护我国国家整体利益。
(三)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提升海事审判国际地位
全国10个海事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从1984年至2013年12月底共受理各类海事案件225283件,审结执结215826件,结案标的额人民币1460多亿元,涉及亚洲、欧洲、非洲和南北美洲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三十年来,海事案件数量总体上逐年以约10%的幅度持续增长。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专门机构最多、最齐全的国家,也是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具备较为完善的海事法律制度。我国海事审判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还带动和促进我国兴起了一批海事律师、海商法教学科研、海事仲裁、海事评估鉴定等相关行业机构,共同形成与我国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适应的海事法治服务保障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年初在第十七届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2010年之前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已经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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