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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英文合同阅读指南 英文合同的结构、条款、句型与词汇分析(最新增订版)

書城自編碼: 266886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外語行业英语
作 者: 乔焕然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4828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48/30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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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英文合同**本入门书,助您快速掌握英文合同条款实用技巧
內容簡介:
本书的目的不在于论述有关英文合同阅读的冗长繁杂的基本理论,也不在于提供标准化的模板让译者在起草英文合同时照搬,而是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书并结合书中的练习来把握英文合同阅读中的专业知识和篇章规范,以便读者能自觉遵循专业规范,少说外行话,并在实践中能利用本书所讲述的技能来解决相关问题。本书第一部分讲述了英文合同的总体结构。实践中,常有译者对动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的英文合同敬而远之,作者以高屋建瓴的角度对看似复杂的英文合同条款进行归类解析,从而避免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端。为使读者对英文合同结构有更加感性的认识而不只是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上,本书以“经销协议”为例,详尽透彻地展示了英文合同的结构及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本书第二部分对英文合同常用词汇与句型以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了介绍。在把握了英文合同总体结构之后,译者常会面临如下问题:如何将看似熟悉的英文词汇转换成“法言法语”?如何辨析同一短语在不同语境下的语义?如何精准地翻译古旧英语?如何使得常用句型了然于胸?本书针对上述问题,通过作者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百余种最常见的英文合同用语表达,将读者的视线集中于英文合同的细胞单元之中。本书第三部分为英文合同条款解析。在解决了基本问题——词汇与句型后,译者往往期待能够通读英文合同条款。作者在此解析了三类条款——通用条款、常用条款及操作性条款。在该三大条款分类下,作者给出了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每一项条款的功能并辅以示例说明。此部分“功能解说”用平实的语言解释各项合同条款,即便非法律专业的读者亦能准确理解其含义;“示例说明”则综合强化了读者对词汇与句型的运用和领悟能力。本书第四部分提供了一份当前商事领域比较常见的“经销协议”,用实战的方法引导读者阅读英文合同。在该协议中,作者不但提供了阅读指南,而且提供了中文的参考译文。读者可以将其视为独立阅读英文合同前的过渡式练习。附录中收录了作者专门讲解法律英语翻译的初步技能以及一个典型的公司采购订单合同范本。
關於作者:
乔焕然,1979年生,北京平谷人,执业律师,专司涉外法务及纠纷解决。2002年至2007年其工作于北京法院系统,任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2007年后转作律师,专攻涉外。代表作《乡村简易审法院初探》论文,2006年北京市法院系统论文研讨会一等奖,《英文合同阅读指南》专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版。
目錄
第一部分

英文合同的总体结构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学习英文合同的意义与方法

一、为什么要学习英文合同

二、 合同英语学习的方法论

第二节英文合同阅读的难点

第三节练习

第二章英文合同的结构

第一节英文合同结构概说

第二节英文合同结构详解与示范说明

第三节英文合同结构练习

第二部分 英文合同的用语与条款

第三章英文合同常用词汇与句型

第一节英文合同词汇与句型解析

第二节练习

第四章英文合同条款解析

第一节英文合同条款概说

第二节英文合同中的通用条款解析

一、DEFINITION PROVISION定义条款

二、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PROVISION陈述与保证

三、INDEMNIFICATIONHOLD HARMLESS

PROVISION补偿条款

四、CONFIDENTIALITY PROVISION保密条款

五、TERM AND TERMINATION PROVISION

期间与终止条款

六、ASSIGNMENT AND MODIFICATION

PROVISION合同的转让与变更条款七、WHOLE AGREEMENTMERGER

PROVISIONENTIRE AGREEMENT

PROVISION完整性条款

八、SEVERANCESEVERABILITY

PROVISION可分性条款

九、NONWAIVER PROVISION不弃权条款

十、FORCE MAJEURE PROVISION不可抗力

条款

十一、NONCOMPETITION PROVISION 竞业

禁止条款

十二、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VISION知识产权条款

十三、DEFAULT PROVISION违约条款

十四、DISPUTES RESOLUTION PROVISION

纠纷解决条款

第三节常用条款解析

一、CONDITIONAS PRECEDENT PROVISION

先决条件

二、INSURANCE PROVISION保险条款

三、INDEPENDENT CONTRACT RELATIONSHIP

PROVISION独立合同关系条款

四、TAXATION PROVISION税收条款

第四节练习

第三部分 英文合同的阅读实践与练习答案解析

第五章英文合同阅读实践

第一节阅读实践

第二节练习答案解析附录:

附录1法律翻译初步技能培训课程

附录2采购订单—货物采购范本中英对照

参考书目
內容試閱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学习英文合同的意义与方法

一、为什么要学习英文合同

在英语世界中,可能没有比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更让人头疼和费解的了。而在法律英语中,合同英语Contract
English可能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分支,因为在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梅因语的运动变化中,合同逐渐成为主宰人们生活全部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在英语国家中体现得异常明显。原本,世界各个民族的合同可能得到均一雷同式的发展,但历史却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突出发展了英语世界的合同制度,其结果之一是造就了令其他民族,甚至是以英语为母语的本民族都难以理解的合同英语。作为一种专门用途英语,合同英语经过几百年的沉淀,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博大精深、蔚为大观的独立学科。在法律英语世界,无论是法学的学院教育还是职业再培训,以合同英语为中心的法律文书写作书籍早已是汗牛充栋;学者们不厌其烦地讲授合同英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其原因大概在于,英美国家法律制度历来重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个人利益保护的最好方法就是订立合理有利的合同;换言之,这是英美人士骨子里“合同必守”A
contract is a
contract意识的体现。相比之下,当代中国大陆,却鲜见有专门讨论合同英语或英语合同的专业书籍出版。这种现象可能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从历史角度看,清末变法以来,仁人志士均重视从宏观宪政层面上改造中国,即重视变法图强,而对于具体和细微层面上的“合同设计”问题无暇顾及。第二,从传统角度看,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法制传统因袭前苏联,故对来自英美的合同法及合同语言等问题自然无法展开研究。第三,从经济体制角度看,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本身就具有一种排斥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私人合同的特征。最后,从法律实践角度讲,相当长的时间以来,人们想到法律时首先就会联想到法律部门,即我们俗称的“公检法”;而“公检法”部门自然不会有订立和研究私人合同的内在要求。所以,长期以来大陆法学界不重视“法律英语”和“合同英语”的研究是不足为奇的。

但问题是今后我们是否还应止步不前,拒绝学习和研究合同英语呢?恐怕我们再也没有拒绝的权利了。理由在于:第一,从历史的角度看,假定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命题成立,就不可避免地会迎来合同社会的到来。实际上,在中国大陆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近30年来,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已经离不开订立和使用合同了。然而在与合同打交道时,我们就会问自己:这是能足够保护我权利的一份合同吗?如果不是,我将到哪里去寻找合同范本?答案是,我们需要借鉴英文合同,因为英美人士已经走过了我们正走的道路,我们遇到的问题兴许他们上百年前就遇到并解决了,此时只要我们重视研究英文合同并认真翻译就可以实现跨越式发展。第二,从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看,我们也没有理由不相信,我们必须加大对英语合同或合同英语的研究。特别是,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今后的国际经贸往来会越来越频繁和密切。而这些都有赖于对国际通行的英文合同的理解和把握。第三,目前,国内已经有一小部分专业人士通过留学进修、在职培训等方式具备了熟练使用英文合同的水平,并已经品尝到了知识领先的甜蜜果实,现在绝大部分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都被这部分熟练应用法律英语的专业人士所垄断的事实就是明证。根据国内法律英语研究的专业公司“万法通”LAWSPIRIT统计,“85%的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在中国,有近64%的涉外案件,因通晓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严重匮乏,而极少有人问津!
在中国,82%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只有单一的法律知识背景!”这组数据也从反面上教育了广大法律专业人士,面对如火如荼的经济形势,拒绝对法律英语的核心——合同英语的学习无疑是一种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二、 合同英语学习的方法论

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的方法论,合同英语亦概莫能外。现在,我们已经认识到学习合同英语的重要性,但是应当怎样学习呢?在具体讨论学习方法前,首先应认识到学习法律英语过程中常见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认为“合同英语”就是“合同”加“英语”同理,有更多的人认为“法律英语”就是“法律”加“英语”,而且还身体力行地先学习中文的合同,然后再学习英语;或者是先学习了英语专业,然后转攻合同制度。殊不知这样做实在是得不偿失、事倍功半的。其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合同英语本来就是独立的一门学科,绝非“合同”与“英语”两者的简单累加。这也是很多本科阶段学习英语、硕士阶段研读法律的学子面对合同英语依然不知所措的原因所在。

误区二:认为“合同英语”等同于“英语合同法”同理,有更多的人认为“法律英语”就是“英语法律”。这是一种更容易使人疑惑并轻信的问题。即使是国内的很多教材也容易犯这个错误。当前英语图书市场上,法律英语书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当然是个好事情,标志着人们开始重视法律英语这门学问了。但问题在于,此类书籍中的绝大部分都是英美法律本身的汇编。作为法律英语的一个分支,合同英语也不能幸免,大多数的书籍只是将各种英美合同法的制度、判例等原封不动地拿来汇编,仿佛只要是原汁原味就可以教给读者足够有用的法律英语或合同英语的有效信息了。但如果如此这般这般如此地学下去,就会发现问题太大,大到满眼望去不知从何处下手。因为,此类汇编都是将若干介绍性的普通法文章按照部门法的分类编在一起,而并非为读者从语言角度提供有用的可资遵循的规律。比如,某著名出版社出版的著名的法律英语教材虽已多次改版,但从体例上仍然因循分类介绍部门法的做法,通篇读下来只不过是对英美普通法有了一个梗概的认识而已。而这样做,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高读者的法律英语合同英语水平呢?相信读者自己是知晓的。

误区三:用“原版主义”学习合同英语。市场上另一大类合同英语图书就是原版引进的或原版影印类图书。合同英语学习者大都拥有此类书籍。如果是在度过了入门基础阶段而进入了制度研究层面后,建议阅读和研习此类书籍。而对于初学者,使用这种方法显然是弊大于利的。至于其中的原因,我国著名的法律英语专家冷梦先生曾经指出:“名著和经典往往是对以往学问的总结、批判,进而提出新理论、新观点。因此,这些书不适合初学者作为入门教材来阅读。因为,没有这些基础知识、背景资料作为铺垫,费了半天劲,也是一头雾水。”当然,一些作为基础性读物的原版教材还是可以作为了解普通法基本制度的参考读物的,只不过不能“不知如何站立就想先去奔跑”。

那么,什么才是正确的合同英语学习方法呢?或许从来就没有一套完全适合每个人的具体的方法,但是从宏观上讲,使用下列方法仍然可能对所有研究合同英语的人有所裨益。

第一,“术业有专攻”。首先要从目的上明确,为什么要学习合同英语。难道说是见到别人学习我就要学习吗?在社会分工如此细化的今天,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主业,不可能在一生中做好很多事业。其实,做好一件事情未必不是成功。所以,对于只是感兴趣的非法律专业人士,大家大可不必对合同英语进行精深的研究,只需入门,能够基本无障碍地理解和阅读合同并能够就整体上的问题与专业人士进行协商就可以了。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因为在法律服务全球化的今天,根本无法从这一必要的技能中逃离,所以,拿出一定时间专心攻读就很有必要了。即使每天只拿出十分钟来,日积月累,也会有不小的收获。

第二,从简单的入手。有很多人学习合同英语很长时间也不得要领的原因就在于好高骛远:他们不从基础开始,一心想读一两本书就可以顺利地阅读、起草英语合同,精准地进行翻译,无障碍地进行谈判。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违反了最基本的一套学习规则:由浅入深。就像我们学习古人的书法,开始必须要进行临摹,即对别人的作品进行反复的模仿、揣摩、体会,而后才能自己有所建树。学习合同英语是同样的道理。最好的方法就是从简单的英文合同入手,不断进行体会研究,最终才能为我所用。作为相辅相成的另一种知识——普通法制度中的合同法知识,我们亦应从其最基本的制度开始探究,而切忌在一开始就进行“原本主义”。

第三,在使用中提高。在入门及入门以后的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在应用中提高合同英语水平。很多人有种胆怯心理,认为合同英文太难了,自己要学好了再去实践。其实,他们不明白,最好的学习方法就是在实践中学习,因为人只有在遇到问题,感到切肤之痛时才会迸发出平时所没有的惊人学习能力。据我国从事多年法律英语教学与研究的胡清平先生介绍,在其所接触的法律英语学员中,往往是那些在现实工作中有实际需要的学员学习的效果更好。

第四,找到合适的入门书籍。这一点也比较困难,因为如今的法律英语图书市场上“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大家学习时没有能够切实帮助自己学习的入门书籍。以笔者为例,接触并自学法律英语已有七、八年时间,但总感觉问题很大,而且直到今天也找不到一本令自己满意的大陆出版中文书籍。所以,写作本书的确是基于在自我总结学习经历的同时,也想努力尝试提供一本入门书籍。

第五,善于使用翻译手段研究英文合同范本。虽然,有法律英语专家指出不可迷信范本主义,但笔者仍然认为,根据经验,对英语进行由浅入深地翻译式学习不失为一种好方法。而且,本书也将努力尝试运用此方法引导读者自主学习。

第二节英文合同阅读的难点

英文合同阅读的难点笔者从长期阅读英文合同后的个人感受出发,认为英文合同之所以阅读起来显得困难重重,大体有如下几个原因:

第一,合同结构本身有很强的固定性,并且为说明这种定型的合同,经常使用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太熟悉的合同结构标志性词汇或短语。比如,在合同开头阶段几乎所有的合同都会在介绍当事人的时候讲这样一句话:

THIS CONTRACT “Contract” is made in [place], on this day of [], 201[] by
and between [Party A name], [Party A entity form] establish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Party A jurisdiction of incorporation], with its [registered
address][principle place of business]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 and [Party B name], [Party B entity form]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Party B jurisdiction of incorporation] with its [registered
address][principle place of business]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B”.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hereinafter be referred to individually as
a “Party” and collectively as the “Parties”.

参考译文:本合同于
201[·]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在[地点]签订:[甲方名称],依据[甲方所在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为〔甲方[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名称],依据[乙方所在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乙方组织形式],[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为〔乙方[注册][主要营业场所]地址〕以下简称“乙方”。双方以下单独称“一
方”,合称“双方”。

注释与说明:

1 by and between

表示合同由哪些当事人签订。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个,则使用“by and among”。

2 “established、recognized and existing”或“organized and existing”

说明作为法人组织的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如果是自然人订约,则可使用“an individual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来表示。3 “registered address”与 “principle place of business”

分别表示 “注册地”和 “主营业地”。应当注意,有时“注册地”和
“主营业地”并非同一地点,如目前国内很多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地方可能吸引了一些企业进行注册登记,但这些企业的
“主营业地”并非“注册地”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国际层面上,很多公司都会选择海外进行注册,设立离岸公司,但其主营业地却仍然在国内。这句话旨在说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人格,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有无完整的法律人格直接关系到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注册地、营业场所及组建时所依据的法律等事项亦非可有可无,这些事项关系到当事人的法律管辖、送达等问题。

第二,句型结构冗长复杂。虽然近年来,很多学者均呼吁使用plain
English平实英语来起草合同,但基于合同的特殊性和历史的习惯,还是有非常多的合同使用复杂的长句。比如,在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有这样一句话:

If a Party “intending Transferor” intends to sell or otherwise transfer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in this Provision as “Transfer” all or part of its
equity interest in the JV Company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in this Provision as
“Transferred Equity Interest”, it shall first send a written notice “Transfer
Notice” to the other two Parties, stating its intention to make the transfer,
the quantity of the Transferred Equity Interest, the conditions for purchase
thereof and the identity of the proposed transferee.

参考译文:若一方“拟转让方”意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在本条中统称“转让”其在合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本条中统称“转让股权”,首先应向另两方发出书面通知“转让通知”,表明其转让意向、转让股权的数量、购买条件以及拟议的受让人身份。

注释与说明:

1 “JV Company”是“Joint Venture Company”合营企业的缩写。

2 “refer to as” 相当于“意思指”。

3 “Equity Interest” 含义为“股权”。再比如,在一份聘用合同中双方使用一句话做了下述约定:

Party A hereby agrees to indemnify, hold harmless and defend Party B from
and against any and all claims, liabilities, losses, expenses including
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 or damages collectively “Liabilities” asserted
against Party B by a third party to the extent such Liabilities result from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Works delivered on any third partys trade secret,
trademark, service mark, copyright or patent issued as of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collectively,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vided that Party
B i promptly notifies Party A of any third party claim subject to
indemnification hereunder, ii gives Party A the right to control and direct
the preparation of a defense, the defense and any settlement of any such claim,
iii gives full cooperation to Party A for the defense of same, and iv
complies with Party As direction to cease any use of the Works which, in Party
As sole judgment, is likely to be ruled an infringement on a third party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参考译文:甲方谨此同意,自本协议之日起若因其交付的作品对任何第三方发布的商业秘密、商标、服务标记、著作权或专利合称“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而导致第三方对乙方提起索赔、追究其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或支付赔偿金合称“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做出赔偿,使乙方免受损失,并为乙方进行抗辩,但乙方须i
按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规定,及时将第三方的索赔通知甲方;ii 给予甲方针对该索赔进行抗辩准备、抗辩和解决的控制权和指导权;iii
对甲方的抗辩给予充分的合作;和iv服从甲方的指示,停止使用甲方自行判断有可能被裁定为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产品。

注释与说明:

1“hereby”=by this Agreement

2 “indemnify, hold harmless” 两词经常连用,表示“担保补偿,不损害”。

3“provided that”表示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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