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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过犹不及:强制披露的失败

書城自編碼: 266896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 者: 欧姆瑞·本·沙哈尔 (Omri Ben-Shahar),卡尔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984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0/235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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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解释了强制披露制度作为当今最受推崇、运用最为广泛的制度,为何却是最不成功的一项管制手段。美国立法者长期以来对强制披露制度的有效性深信不疑,认为其是一项低成本又有效的方式。但实证研究几乎从未发现,强制披露能帮助消费者做出更好的决策。
作者通过列举美国社会中的大量实例,深入分析了这些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强制披露是如何走向失败的。作者认为,强制披露本身并不适合被用于实现该制度的初衷——帮助市场合同中的弱势一方(即消费者)更好地做决策。
作者强调,对强制披露制度不现实的期许及严重滥用已经导致了明显的恶果。强制披露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并无一剂万灵药可以一次性解决。立法者应充分认识到管制工具的局限性,并根据所面临的各类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解决措施。
本书行文风格简短、有力、直接,态度鲜明。它极具说服力地冲击和挑战了我们习以为常的观念,为中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和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關於作者:
欧姆瑞·本·沙哈尔(Omri Ben-Shahar),芝加哥大学法学院Leo & Eileen Herzel讲席教授,科斯-桑德尔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研究期刊》编辑,美国法律研究会消费者合同法律重述(第三版)主要报告人,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及法学博士(S.J.D)。其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法、保险法及法律经济学。在加盟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之前,他曾为密歇根大学法学院Kirkland & Ellis讲席教授(1998-2008)。
卡尔·E. 施奈德(Carl E. Schneider),密歇根大学法学院Chauncey Stillman讲席教授及密歇根大学医学院内科医学教授,剑桥大学、东京大学和美国空军学院访问教授,目前兼职于总统辖下的生物伦理学委员会。其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法与医学、管制研究、财产法、法与道德、法律职业伦理等。他对医疗伦理法领域中的主流管制思想持质疑态度,尤其是当它们被适用于医患关系、医疗照护预先嘱托的使用、以人为试验对象的研究等方面时。这些质疑在他的数本著作中有着充分的体现:《自治的实践:患者、医生及医疗决定》(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过犹不及:强制披露的失败》(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14)以及《审查者之手:对以人为试验对象的研究的错误监管》(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2015)。
陈晓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曾任《法制日报》编辑和记者,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和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房地产法、竞争法及金融法。迄今已在《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政法论坛》《北京大学学报》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文章数次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著有《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法律制度研究》一书。曾受邀参加“科斯百岁及其诺奖成果研讨会”(2009年,芝加哥大学)并报告论文。对本译著中的任何疑问,请发邮至chenxiaofanglaw@126.com。
目錄
作者简介1
中文版序言1
前言1
第一部分无所不在的强制披露
第一章导言
第二章复杂的决策,复杂的披露
第三章强制披露的失败
第二部分信息披露为什么失败
第四章“无所谓”:强制披露的心理
第五章阅读披露信息
第六章数量问题
第七章从信息披露到决策
第三部分强制披露还有救吗?
第八章把它变简单?
第九章披露的政治
第十章披露的生产
第十一章至少,没害处?
第十二章结论:超越披露主义
索引
译后记
內容試閱
本书起源于一次午餐。当时我们正随意地聊着彼此的研究,我们本以为彼此的研究领域会风马牛不相及:我们俩一个研究法经济学及私法(本·沙哈尔),另一个研究医疗法及生物伦理学(施奈德),这样两个学者之间会有什么共同点呢?让我们既惊又喜的是,我们发现双方都在致力于研究同样的核心问题。本·沙哈尔刚发表了一篇名为《合同法中“阅读的机会”之迷思》(The Myth of Opportunity to Read in Contract Law)的论文,认为向消费者预先披露晦涩难懂的小字印刷的格式条款(fine print)指以小号字体印刷的难以分辨的格式合同条款,或者印在合同附件中的(通常字体较小的)责任保留或限制条款。——译者注毫无意义。施奈德的著作《自治的实践》,则认为知情同意制度(informed consent)未能改善患者的医疗决策。随着午餐的继续,我们发现,双方对同一种监管方法即强制披露的两个不同方面,均怀有根本的怀疑。并且,我们很快发现,我们分别形成的论证架构及所采用的经验证据,亦有许多相似之处。
2008年春,我们决定合写一篇论文,在我们的两个研究领域(消费者法及医疗法)提出我们共同的理由来反对强制披露。为了写作这篇论文,我们搜集了3个州(伊利诺伊州、密歇根州及加利福尼亚州)所有的信息披露法规的电子版。我们惊讶地发现,几乎在我们目光所及的任何领域,信息披露都是强制性的。有数百部法律、行政法规及裁决,均强制要求进行数不胜数的披露。它们都试图做同一件事:给予外行人(消费者、持卡人、患者、雇员、承租人、投保人、旅行者及市民)相关的信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做决定。“强制披露无处不在”这一意外发现促使我们开始写作本书。
在这个问题上,许多学者对我们的想法做出了贡献。在本书的尾注中,我们就数百位研究者的作品表达了感谢。他们耗费自己的学术生涯,研究了各种各样的信息披露。此外,我们将本书数个版本的手稿向我们在芝加哥大学及密歇根大学的同事,以及纽约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宾夕法尼亚大学、华盛顿大学、特拉维夫大学、范德堡大学、位于台北的“中央研究院”及瓦伦西亚大学的研讨会做了报告。特别鸣谢瑞恩·加洛(Ryan Calo),莎拉·克拉克(Sarah Clarke)、理查德·克拉斯维尔(Richard Craswell)、鲍勃·希尔曼(Bob Hillman)、弗洛伦西亚·马洛塔(Florencia Marotta)、沃格勒(Wurgler)、艾瑞尔·波拉特(Ariel Porat)、琼·施耐德(Joan Schneider)以及多伦·艾希曼(Doron Teichman)对本书的延伸探讨及评论。本·沙哈尔感谢来自他的长期学术合作者及朋友奥伦·巴·吉尔(Aron Bar Gill)的宝贵评论及反馈。
欧姆瑞·本·沙哈尔卡尔·E.施奈德
中文版序言
亲爱的读者:
本书是一个警示。
该警示是关于美国法中一项最为常见但却甚少成功的监管手段:强制披露。在美国,这一监管手段始于近一个世纪前,人们对之抱以热切的期望。期望之所以热切,是因为这一想法似乎很简单:充分知情的人们将有能力作出深思熟虑的决定。这看上去如此显而易见,因此没有人反对它。立法者制定强制披露以试图解决接踵而至的问题。如今他们仍在这样做。
强制披露的诱惑力是全球性的。它已遍布于欧盟法律中。在那些透明性曾经不被重视的法律体系中,强制披露可能尤其具有诱惑力。在这些国家中,信息披露看上去对公民权利、消费者保护以及自由至关重要。中国有不少人士建议制定更多的法律,实行更多的信息披露。法律使得政府更加透明化是一回事,但强制披露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它是通过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供交易信息来监管私人交易。强制披露假定,那些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医院、银行以及网络的相关信息的人们将会是更明智的消费者、患者、雇员以及公民。
关于这一假定在美国的地方法令、州法律、联邦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司法裁决中如何运作,本书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是有力的。它们是我们提出警告的基础:信息披露法律没法实现你的预期!你将感到失望!强制披露的收益少得令人吃惊,而它的成本则异乎寻常地高昂。即使在有着相对较少的信息披露法律的国家,也极其容易制定出过多的强制披露法律。
我们很高兴能够将我们的发现和警告呈现给那些正致力于我们所讨论的监管问题并已富有成效的中国学者、政策制定者以及思想家。我们提供的证据很清楚地表明:强制披露已经以许多种方式尝试过多次。但它始终没能实现它的目标。它从根本上被误解了,因而没法被补救。它是将立法者的精力从需要谨慎对待的监管工作上转移开的 “万金油”。中国有着令人羡慕的机会:避免强制披露的错误,并寻求更好的途径去应对强制披露没法解决的诸多问题。
欧姆瑞·本·沙哈尔卡尔·E.施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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