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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刑法学是一门极具实践品格的部门法学,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常识。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对常识的认知并不代表对常识的贯彻。尽管没有人否认:一名合格的法科学生应当同时具有相应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但是囿于传统的教学习惯,过去的刑法学教学更注重对学生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往往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好在现在这种局面有所改观,例证之一就是大量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参考书的面世与出版。课堂实践教学是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相关案例教学书籍的编写也必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本教材的编写目标是简洁而又不失学术水准,照顾到案例教学需要、考试需要司考法硕考自考等和自学需要公检法业务素质提高、公民学法,其基本读者对象则为本、专科学生,兼顾司法考试、自考等其他考试群体。在当前市面上刑法案例书籍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为避免教材资源的“重复建设”,本书除了在编写质量上狠下功夫外,还在编写体例上进行了尝试。这表现在:1本书案例极其丰富。每节开头都会有一个能涵盖本节主要知识难点或知识重点的典型案例,并在该节的末尾对于该案例加以深度解析。正文的叙述部分则边叙述边夹杂着大量精悍短小的案例,每个案例都有统一的编号,便于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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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案例刑法学:各论(增订版)》案例极其丰富。每节开头都会有一个能涵盖本节主要知识难点或知识重点的典型案例,并在该节的末尾对于该案例加以深度解析。正文的叙述部分则边叙述边夹杂着大量精悍短小的案例,每个案例都有统一的编号,便于读者索引。正文并非是对案例的简单研讨,而是通过案例说明和辅证基本的刑法知识点,以达到使学生读懂教材、引导学生建立对刑法学的直观印象和感性认识的目的。这是《案例刑法学:各论(增订版)》作为刑法案例教材的最大特色。《案例刑法学:各论(增订版)》的另一亮点是在每节后面都设置了“法条链接”、“典型案例目录索引”、“参考阅读的文献资料”等板块。“法条链接”选取刑法典中与本节内容对应的法条(没有对应法条的章节省略了这部分),以便于学生随时查阅;“典型案例目录索引”列举了与本节内容相关的权威性案例出处;“参考阅读的文献资料”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文献著作。章节末尾设置这几部分的目的在于给那些学有余力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增强《案例刑法学:各论(增订版)》的通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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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于志刚,男,1973年生,洛阳人。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学士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次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4年至2005年赴英国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2006年被遴选为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至今,2009年——2012年5月任研究生院副院长,2012年5月任教务处处长,2015年5月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获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当选第11届全国青联委员,2013年受聘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近20年来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研究》等个人专著12部,合著多部,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近20项。曾获教育部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霍英东青年教师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司法部科研成果奖等科研奖励,以及宝钢优秀教师奖、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等教学奖励。2010年11月,当选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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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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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刚,男,1973年生,洛阳人。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学士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次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4年至2005年赴英国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2006年被遴选为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至今,2009年——2012年5月任研究生院副院长,2012年5月任教务处处长,2015年5月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获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当选第11届全国青联委员,2013年受聘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近20年来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研究》等个人专著12部,合著多部,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近20项。曾获教育部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霍英东青年教师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司法部科研成果奖等科研奖励,以及宝钢优秀教师奖、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等教学奖励。2010年11月,当选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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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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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4-2-01”评析
许霆案是2008年轰动一时的大案。有关本案定性引起了两大争议:一是,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二是,如果属于盗窃,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盗窃罪的加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对象是否是金融机构已经不再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对于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显然仍需明确。
就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而言,有观点认为,ATM机应视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辅助工具,而许霆在取得ATM机内的款项时,ATM机与银行计算机系统终端相连,时时记录ATM机上每笔交易,且ATM机附属设备包括监控设备,也可以随时记录其行为,因而许霆的行为无秘密可言。盗窃罪的实行行为限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如果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那么,其行为就不成立盗窃罪。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言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经被他人发觉,也属于秘密窃取。就许霆而言,其行为时即以为不为人所知,因而符合“秘密窃取”的要求,其行为性质应属于盗窃。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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