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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卒读全稿,始终叹服于作者广博的见识和深邃的思考,及其法律应与诗书通的治学理念和人文关怀。全书可谓是充满了温情和理性。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只有时刻关注现实,弄清楚现实中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才能对其进行评价,然后提出应然的解决方案。一件事情一旦被人们认为有现实需要,自然关注和研究的人就多了,而中国法治建设及法治发展道路的问题,就是需要引起更多人认真地对待和关注。作者这种以随笔的形式表达冷峻的法律问题的方法,非常值得借鉴和推广,因为其做到了学术性与趣味性的统一,易引起社会关注和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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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远游与慎思》是刘仁文先生的一部海外司法观察随笔集,为商务印书馆法律人生系列丛书之一种。书稿中的大多数篇章均为作者行走异国他乡感怀体悟所得。全书共集结主题文章100篇,分为五大板块:信步海外、遥望对岸、孤独司法、走向宽容、思者无疆。字里行间,体现出学术的人文关怀,流露出朴素、厚重的情怀。
作者通过一篇篇美文,带读者领略哈佛、耶鲁、哥伦比亚、牛津等海外著名高校法学院风情,令人向往。本书既思考民族与世界、本土与外来等大问题,也关注司法和诉讼过程中的细节。作者以沉稳的笔调,理性而温和地表达了在许多重要问题上的立场:比较研究方面,作者认为比较法的前提是要相互开放,学术探讨切忌带上意识形态的阴影;关于死刑,作者既是最终废除论者,又秉持现实态度逐步推进死刑削减;对于刑罚改革,作者力主人道化、文明化和轻缓化;甚至对于刑事审判的法庭设置这类细节,作者也站在将被告人从审判客体转变为诉讼主体的高度,呼吁让被告人与律师坐一起、真正实现与检察官的控辩平等。
卒读全稿,始终叹服于作者广博的见识和深邃的思考,及其法律应与诗书通的治学理念和人文关怀。一个研究法律的人,不仅要在法教义学方面专精,还要思考人文问题,因为法律必须蕴涵人性的温暖。作者对于所见所闻,采取的都是一种了解、理解、反思、宽容的态度;对于制度、观念、文化的描述均力求客观中立;对于小人物的命运、历史错位等保持一颗悲悯的心,又不让炽热的情感泛滥;对于本土文化,既珍惜又不狭隘捍卫,而对外来文化,持开放却也不随波逐流。正可谓《诗经》所云: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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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仁文,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北京大学)。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挂职)。
曾任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英国牛津大学,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等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访问学者或客座研究员,并曾任国际刑事法院检察长办公室法律顾问。
独著、主编《死刑的全球视野与中国语境》《刑法学的新发展》等十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中外期刊上发表论文百余篇,另有学术随笔集《法律的灯绳》《死刑的温度》《司法的细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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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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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外逃贪官免死与法律面前平等
《新京报》4月1日披露:在2004年美国政府将贪污、挪用涉案金额达4.82亿元的余振东遣送回中国时,中国政府作出如下承诺: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最近广东江门中院宣布的对余处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对此判决结果,有人质疑:有些贪污犯比起余振东来,数额要少得多,还是被判处死刑,而余振东却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怎么解释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可以设想,假如余振东没有从国外移送回来这一特殊背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判处其死刑应无多大疑义。但鉴于死刑不引渡乃当今国际社会一公认准则,为此,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特意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类似余振东这样的案件中,如果不承诺在死刑以下判刑,则无法进行司法协作。
虽然从表面看,刑法的上述规定似乎解决了对余振东这样的外逃犯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但坦率地说,这样的法律依据是政治与外交渗入法典的结果,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与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与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紧张关系。无论如何,在一般犯罪人贪污10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对涉案金额达数亿元的犯罪人判处12年有期徒刑,这不能说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从刑事司法的国际协作来看,这又确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是否以不适用死刑的承诺来换取对逃犯的引渡或移送上,一个最基本的功利判断就是:能够将逃犯引渡或移送回国,总比任其逍遥国外好。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我的观点是:首先,这样的条款不是说在法律中就绝对不能存在,因为法律的科学性有时要受到政治和外交的制约,这是不得不正视的现实;其次,这样的条款在实践中用得越少越好,如果频繁使用,势必造成法律适用标准的混乱。考虑到现在我们的经济犯罪外逃犯比较多,需要频繁使用引渡等手段,因此我建议取消我国经济犯罪的死刑。如果说在我国要一下子取消所有犯罪的死刑还不现实的话,先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则是可行的:它符合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也不会遇到太大的民意阻力,民意支持死刑主要体现在杀人偿命的暴力犯罪上,而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则并不是那么强烈,1997年新刑法废除了广大老百姓所密切关注的普通盗窃罪的死刑,但社会还是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现实,这说明有时候我们所说的人民不答应是一个假命题;这与我国强化人权保障的时代理念相吻合,生命无价,再大的经济损失也不能跟人的生命相提并论,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日趋发展的形势下。
如果取消了刑法中的经济犯罪的死刑,则不仅有利于实现所有经济犯罪人的刑罚平等,而且也省去在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中围绕死刑不引渡而引发的烦琐谈判。否则,给人的印象就是贪官们谁能跑到国外,谁就没有死刑的危险,这样的后果无疑是消极和有害的。事实上,在处理赖昌星等外逃犯的问题上,我们也面临同样的尴尬:判他死刑,加拿大不会同意;不判他死刑,本案已经判处了数十名情节比他轻的罪犯的死刑。(见书204-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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