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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事诉讼法的变革

書城自編碼: 281357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 者: 梁展欣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0914928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5-01

頁數/字數: 583/824000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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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学而时习之民事法丛书(之三):民事诉讼法的变革》是对新中国建立以来民事诉讼法整体发展基本资料的汇集,包括立法变迁和司法解释发展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编者上述立法与司法的共生的思想。既有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本介绍(*一、三章),更有对前后递变的四部民事诉讼法的逐条条文对照(第二章)以及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背景条文对照(第四章),乃至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两高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的辑目(第七章);既有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新中国建立后所出台的历部主要司法解释的全文编集(第五章),又有对以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为背景的民事诉讼指导案例的编集(第六章)。通过它,读者既可以综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概貌,又可以细致地触摸此间60年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脉络,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现状略窥全豹。
關於作者:
梁展欣,男,出生于1977年,广东开平人,法学博士。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
目錄
前言
法源简称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指要
一、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完善管辖制度
三、完善回避制度
四、增设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五、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
六、完善证据制度
七、完善送达制度
八、完善保全制度
九、增强诉讼调解
十、强化人民法院的诉讼领导权
十一、加强对当事人权利的程序保障
十二、增设小额诉讼程序
十三、完善第二审程序
十四、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十五、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十六、增强非讼程序
十七、完善执行程序
十八、其他修正内容
第二章 历部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
本章凡例
第三章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指导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条文背景
本章凡例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历部主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1956年10月17日)
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
(195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1963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1979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法办字第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经)发[1987]20号]

第六章 民事诉讼指导案例(第1~11批)
第七章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文件辑目
內容試閱
2.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设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新法第208条第1、2款)。本项系作为公益诉讼程序的补充或者例外,已如前述。
3。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外的检察建议,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该款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广泛的检察建议权,与法院的独立审判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依司法规律,没有独立的法院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司法。法院的独立不受任何影响,包括来自上面的、来自下面的、来自政府的、来自议会的、来自政治党派的、来自公众意见的、来自司法行政机关(如通过职务监督途径)的、来自法律争议各方的试图对具体案件中的法官活动施加的影响。不允许向法院发出任何形式的关于如何裁判或者程序如何进行的指示或者愿望,法院也不允许遵守这些指示或愿望。法律和法是法官行为唯一的准绳。法院仅在不损害其独立性的范围内接受职务监督,如制止法官违法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提醒他合法、及时地处理职务行为。①
4.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明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条件,即以人民法院已经开展过申请再审审查或者再审为前提,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原来,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就人民检察院如何发现生效裁判具有再审事由从而提出抗诉作出规定。对此,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两种途径:一条途径是人民检察院的自行发现(新法第208条),另一条途径是经当事人的申请(新法第209条)。
对于经当事人申请的情形,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明确其申请之条件,是为了避免案件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不断地翻烧饼,而明确案件在两院之间先法院、后检察院的秩序设置,实现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两种程序之间的对接,改变原来两者之间的平行局面。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新法第209条第2款)。这里的当事人不得重复申请,实际上可以阻断大部分重复抗诉的情形。对于重复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原来亦系采取限制的态度,该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法复[1995]7号)指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民事诉讼法未就人民检察院是否得就一审裁判提出抗诉作出规定。对此,两高《民行法律监督意见》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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