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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研究的是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关系问题,此问题的研究中可以折射出国际法的历史变迁与未来走向。从微观到宏观清晰地呈现出三个层面分析论述,即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述的微观层面,对安理会在向法院提交情势、推迟法院调查起诉、在法院管辖侵略罪、以及与法院进行合作这四个方面展现出的两者关系问题进行分析论述的中观层面,以及全书结尾部分高度总结概括提出的整体结论的宏观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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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薛茹,女,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教员,主要从事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领域研究与教学工作。二〇一五年七月,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撰写的博士论文获得同年度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奖,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博士生奖学金。近年在《中国国际法年刊》、《国际法研究》等学术刊物和专业论坛发表中英文论文及研究报告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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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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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关于本书研究方法及内容的说明
**章两者关系问题的缘起
**节前联合国时期两者关系问题的
预示
一、常设国际法院中的国际刑事法庭与
国联行政院
二、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第二节冷战时期两者关系问题的抑制
一、关于是否需要建立国际刑事司法
机构的讨论
二、规约草案中两者关系问题的隐没
三、关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建立方式的
讨论
第三节冷战后两者关系问题的凸显
一、两者关系问题的背景
二、安理会在法院中的作用
第四节两者关系问题的必然性与特定性
一、两者关系问题的必然性
二、两者关系问题的特定性
第二章安理会向法院提交情势
**节《罗马规约》第13条第2款的学理解释
一、谈判磋商阶段安理会提交情势对法院作用的逐步弱化
二、《罗马规约》第13条第2款的含义
第二节达尔富尔和利比亚情势
一、安理会向法院提交情势概述
二、提交情势中国家的合作义务
三、国家元首豁免与法院管辖权的冲突
四、被提交情势经费问题
第三节司法促进和平
一、以司法促和平的愿景
二、现实反差的原因
三、以司法促和平的路径
第三章安理会推迟法院调查起诉
**节《罗马规约》第16条的学理解释
一、谈判磋商阶段对安理会推迟法院调查起诉权的限制
二、《罗马规约》第16条的含义
第二节《罗马规约》第16条的适用实践
一、安理会援引第16条的决议概述
二、对安理会援引第16条的批评
第三节司法与和平的冲突
一、司法危害和平的预设
二、司法与和平的辩证统一
第四章安理会在法院管辖侵略罪中的作用
**节侵略罪的特征
一、侵略罪的发展演变与国家侵略行为
二、作为侵略罪背景要件的国家侵略行为
第二节安理会判断国家侵略行为与法院的独立性
一、对安理会判断国家侵略行为权威的争论
二、《侵略罪修正案》中的妥协
第三节安理会提交情势扩大法院管辖权
一、安理会提交情势启动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二、一般启动方式下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三、分析
第四节冲突与协调
一、两者关系中的冲突一面
二、冲突的根源
三、协调的可能
第五章合作与展望
**节安理会与法院的合作
一、合作现状
二、促进合作的讨论
第二节对两者关系的展望
一、不应动摇安理会的核心作用
二、从具体程序创新推动两者协调合作
第三节美国和中国在两者关系中的作用
一、美国的作用
二、中国的作用
三、分析与建议
第六章结论
附录1:联合国与国际刑事法院间关系协定
附录2:侵略罪修正案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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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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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在人类社会由蒙昧野蛮向文明发展的漫长过程中,曾经经历过、现在也仍然存在一些震撼人类良知的可怕罪行不受惩处,罪行的实施者逍遥法外的情形。然而,在一个日趋文明与成熟的国际社会中,责任与追责必然成为新的主题。我们现在生活的时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国家有责任杜绝有罪不罚的现象,尤其是要追究那些犯下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等公认危害了整体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的罪恶行径者的责任。
国际刑事法院不仅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国际组织,它更是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司法程序一经启动,就会根据其内在逻辑沿着既定的轨道独立运行,这是司法力量的独特之处。国际刑事法院内部设立了独立的检察官、独立的辩护方和独立中立的法官。检察官具有决定对哪些案件进行起诉的权力,但是对是否签发逮捕令以及出庭传票,或者是否有充分证据能够支持诉讼程序从起诉阶段进入审判阶段的决定权则在法官手中。起诉并追究犯下严重国际核心罪行人的责任,对于防止未来发生类似罪行并维护持久和平具有重要作用,司法正义的实现对于打破暴力与罪恶的恶性循环至关重要。
国际刑事法院常常与联合国安理会在同一个舞台上发挥作用,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表述就是,国际刑事法院要追究的严重罪行威胁到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而安理会的主要职责正是要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尽管两者维持和平与安全以及惩治国际核心犯罪的目标和价值有一致之处,但在现实运作中往往发生摩擦与掣肘。对于如何处理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不同背景的学者和外交官从法律和政治的角度持有不同的理解和阐释。如何解决问题和消除争议,使两个国际组织机构在实现正义与维护和平方面相互支持、相互协助,更为有效运行,是国际法学和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重大课题,也是当前国际刑法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学界和实务界重视。
本书作者集中研究了国际刑事法院在实践运作中面临的这个重大实践问题——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作者既没有像国内外一些较为激进的学者那样过高地评价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也没有陷入另外一个保守的**,而是站在一个相对客观的立场上秉持着科学研究应有的诚实与中立态度。从分析论述的不同视角来看,作者的论述从微观到宏观清晰地呈现出三个层面: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述的微观层面,从安理会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情势、推迟国际刑事法院调查起诉、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以及与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合作这四个方面论述两者关系的中观层面,以及全书结尾部分高度总结概括提炼出的整体结论的宏观层面。在这三个层面中,中观层面是整个论述的骨架和支柱,其四个方面的分类来源于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条款及其适用实践的概括与抽象,具有理论说服力和系统性。作者既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如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国家元首豁免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冲突,又从这些庞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中抽象出对两者关系的高度概括性结论,没有以偏概全,而是用翔实、具体的证据支持自己的结论,难能可贵。
作者立足于中外学者对此问题的既有研究,在收集与综合大量**手外文资料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价学者和外交官们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起草过程中对两者关系问题的界定与争论,深入阐述两者关系问题的历史演进和现实状况,从多个角度对这两个组织机构的合作与牴牾、协调与冲突进行了系统论证。作者紧紧扣住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这个主题,层层展开论述,就这一主题的新发展予以呈现和分析,找出了存在于两者关系之间的症结,对侵略罪管辖、司法与和平等问题的研究成果具有突出特色和理论创新,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就改善两者关系提出了独立而切实的建议,值得一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凌岩
前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作为国际法部门法的国际刑法领域,从理论探讨与争鸣到国际条约的协商与缔结,再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实践,都在整个国际法发展的大格局中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呈现出异军突起的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有罪不罚”一词反复被援引与提及,在世界范围内结束有罪不罚成为了国际法刑罚化的主要动力,刑事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成为国际法语境下的新热点。有学者也从国际体制的现实运行和国际刑罚资源配给,以及刑法本身在公正性、谦抑性和人道性的价值目标选择角度,指出在国际社会中彻底消灭有罪不罚现象、追究完全负责的**状态既不可能也不可行。
何志鹏、田慧敏:《反思国际刑法上的有罪不罚》,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许多频发武装冲突的热点地区,过去的有罪不罚行为往往是新冲突爆发的导火索和助燃剂,而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与运行为联合国安理会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神圣职责提供了新的选择路径。
世界正在经历从容忍有罪不罚到提倡崇尚法治与责任的转变,在这一历史过程之中,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在其各自的宪章性组织条约的授权范围内运行,两者实现司法正义与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的职能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为应对震撼人类良知的国际犯罪而采取的法律与政治解决措施和路径之间也交织互动。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代表所有成员国履行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职责,《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认为严重的暴行会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预防那些国际核心犯罪、追究罪行实施者的刑事责任则有助于维护和重建世界和平与安全,国际刑事法院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大规模暴行的一种震慑。在促进法治、鼓励尊重人权、建设持久和平以及追究责任等方面,这两个国际组织机构以其各自的方式贡献力量。从重建和平到裁军和人道援助,联合国安理会的工作具有多样性,而在冲突持续期间,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的任务尤其复杂,法院的司法程序更是激起了人们对和平与正义关系的讨论。此时,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实现司法正义的顺序问题凸显出来,有时实现和平的政治考虑会高于其他价值衡量,因此在维护世界和平与追求司法正义之间应当保持适度平衡。
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核心犯罪的震慑与追究可以协助联合国安理会履行其主要职责,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包含犯罪的情势则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认可的实现管辖的方式。但是在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互动实践中,对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情势之后的后续责任问题却产生了意见分歧,提出了联合国安理会适用法律来促进法治时,其自身是否需要或者应当在多大程度上以及以怎样的方式遵循法治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赋予联合国安理会的推迟国际刑事法院调查起诉的权力将法律理想带回到政治现实,承认实现和平的目标与司法正义的路径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对于联合国安理会的这项权力是否剥夺了法院的管辖权,是否相当于变相特赦了受调查者这个问题还存在激烈的观点冲突与对立。在现实中,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之间的合作尤为重要,因为国际刑事法院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合作带来的强制执行效力。
国家司法系统始终是打击有罪不罚的**道重要防线,强调补充性原则有助于完善和强化国内刑事司法制度,确保成功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适用补充性原则不仅出于对国家主权的尊重,还受制于有限的公共司法资源。联合国安理会常常要在相关国家司法体系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衡量取舍,选择更有可能奏效的方式予以管辖,成功的调查起诉有助于通过确认受害者的遭遇帮助其重建尊严,并且对可能的犯罪形成威慑力。从这层意义上看,国际刑事法院不仅可以通过主动作为来推动消除有罪不罚的现象,还可以仅仅通过其存在的事实帮助促进国家层面的刑事司法机制,促进法治长久、安全、稳定。
国际刑事法院不仅是多边条约建立的国际审判机构,同时也是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中心,联合国安理会则是“二战”后确立起的国际政治秩序的执行中心,两个中心的共同关切是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的**利益,因此在现实中如何促使两者相互协调补充、避免冲突与矛盾就成为了一个关系到国际社会政治稳定、法治与责任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课题,而本书致力于就这一课题给出一个自己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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