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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近年来,海上共同开发问题备受关注。为了进一步推动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2013年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和国际法研究所的杨泽伟教授,联合国内外20多家教研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成功申报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并被批准立项。经过几年悉心研究,课题组逐步推出了一些研究成果,《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问题研究》即为其中之一。
本书共分三篇,上篇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法理论是对共同开发的基本理论的阐述,以及对既有案例研究后所进行的理论归纳;中篇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是对个案的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相关建议;下篇海洋法问题是对与共同开发密切相关的若干海洋法问题的分析论证。期待本书可以为进行相关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关心相关问题的普通读者提供某些便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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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近年来,海上共同开发问题备受关注。本书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全书共分三篇,上篇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法理论是对共同开发的基本理论的阐述,以及对既有案例研究后所进行的理论归纳;中篇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是对个案的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相关建议;下篇海洋法问题是对与共同开发密切相关的若干海洋法问题的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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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泽伟,男,1968年9月生,湖南新宁人。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三峡大学特聘教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和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生导师、中国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海洋权益的保障与拓展研究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1997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7月-2003年4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任教;2003年4月至今,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被聘为武汉大学珞珈学者特聘教授。研究领域包括国际组织法、国际能源法、国际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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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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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法理论
第一章 海上共同开发的基本法律制度/3
一 海上共同开发的意涵与性质/3
二 海上共同开发的法律规范/7
三 实施海上共同开发的相关问题/11
四 结论/20
第二章 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问题/22
一 海上共同开发区块选择的理论与实践/22
二 影响海上共同开发区块选择的主要因素/26
三 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南海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问题/30
四 结论/34
第三章 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一/37
一 海上共同开发区适用的法律/37
二 跨界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39
三 争议海区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41
四 综合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50
五 结论/53
第四章 海上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二/57
一 海上共同开发区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形/57
二 海上共同开发区法律适用的国际实践/60
三 海上共同开发区适用的主要法律/63
四 认识与启示/68
第五章 南海潜在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问题/71
一 影响海上共同开发区法律适用的因素/71
二 南海潜在共同开发区的法律适用问题/75
三 结语/82
第六章 海上共同开发监督机制的构建/83
一 建立海上共同开发监督机制的必要性/83
二 有关海上共同开发监督机制的实践/85
三 共同开发监督机制的完善与新构建/88
四 对中国的意义/92
第七章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困境与出路/94
一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94
二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陷入困境的原因/98
三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发展前景/102
第八章 海上共同开发的发展趋势/105
一 海上共同开发的领域由以油气资源开发为主向海上观光旅游等多领域延伸/105
二 海上共同开发的理论基础由以国际合作原则为核心向多项国际法原则汇聚/108
三 海上共同开发的法律依据由以条约为主向多种国际法渊源并存发展/111
四 海上共同开发呈向习惯国际法规则方向发展之势/115
五 几点认识/118
中篇 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
第九章 巴林与沙特阿拉伯大陆架划界暨资源共享案/123
一 巴林与沙特阿拉伯大陆架划界谈判背景/123
二 巴林与沙特阿拉伯划界暨资源共享安排谈判/127
三 巴林与沙特阿拉伯划界暨资源共享安排协定达成原因/132
四 巴林与沙特阿拉伯资源共享案的特殊性及其意义/134
第十章 日韩共同开发案/137
一 日韩东海大陆架油气争端的产生/137
二 日韩共同开发的谈判过程/139
三 日韩共同开发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后续进展/146
四 日韩共同开发案对中国的启示/150
第十一章 The
Impact of the Joint Development Agreement between Korea and Japan
in
the East China Sea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152
Ⅰ Introduction/152
Ⅱ Geological,Geographical and
Geomorphologic Circumstances of the East China Sea/154
Ⅲ Examination of the
Joint Development Zone/155
Ⅳ The Joint Development Zone between Korea and
Japan/160
Ⅴ Relevant
Cases/163
Ⅵ Conclusions/170
第十二章 尼日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共同开发案/174
一 尼日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共同开发案的背景及影响因素/174
二 尼日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共同开发案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180
三 对中国的启示/183
第十三章 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前提及对南海共同开发的启示/186
一 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前提/186
二 南海尚不具备共同开发的可能性/195
三 对南海共同开发的启示/203
四 结论/205
第十四章 半闭海制度对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的启示/207
一 半闭海制度及其在南海的适用/208
二 半闭海地中海区域的合作实践/212
三 半闭海制度下的合作实践对南海低敏感领域合作的启示/218
第十五章 《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与东海共同开发/229
一 《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及其后续进展/229
二 东海共同开发的法律障碍/233
三 推进东海共同开发的法律建议/238
第十六章 2012年中海油发布南海油气对外招标公告的法律问题/244
一 招标区块位于中越争议海域的可能性/245
二 中海油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性问题/248
三 招标公告对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权利主张的影响/251
四 结论/252
下篇 海洋法问题
第十七章 《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执行:问题与前景/257
一 《海洋法公约》第82条执行问题的产生/257
二 《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259
三 《海洋法公约》第82条的发展前景/266
第十八章 关键日期及其在南海海域划界争端中的适用/270
一 关键日期的法律内涵/270
二 关键日期在南海海域划界中适用的法律分析/271
三 南海海域划界争端中的关键日期难以确定/272
四 几点建议/276
第十九章 中国南海问题国际话语权的构建/278
一 中国南海问题国际话语权构建的原因/278
二 中国南海问题国际话语权构建的原则/281
三 中国南海问题国际话语权构建的方式/283
四 中国南海问题国际话语权构建应注意的问题/287
第二十章 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海域的历史性权利/291
一 中国享有历史性权利还是历史性所有权/291
二 中国历史性所有权的取得与巩固/294
三 中国的历史性主权权利及其现实意义/303
四 结论/305
参考文献/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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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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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般认为,海上共同开发是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政府在协议的基础上,共同勘探开发跨界或争议海域的自然资源。例如,德国教授雷纳拉戈尼(Rainer Lagoni)认为,海上共同开发是建立在协议的基础上,对一块有争议海域的非生物资源进行开发为目的的国家间经济合作方式。日本学者三好正弘(Masahiro Miyoshi)强调,共同开发是一种临时性质的政府间安排,以功能性目的旨在共同勘探和(或)开发领海之外海床的碳氢化合物资源。中国学者高之国博士也指出: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政府间的协议,其目的是为开发和分配尚未划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的潜在自然资源,而共同行使在此区域内的主权和管辖权。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海上共同开发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具体化。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规定,在达成划界协议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此外,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th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的判决中也确认,大陆架划界可通过协议解决,或达不成协议时通过公平划分重叠区域,或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解决。可见,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司法实践,都把海上共同开发看作是相关海域划界前的一种临时性安排。
自1958年巴林与沙特阿拉伯签订《巴林沙特阿拉伯边界协定》、实施海上共同开发以来,共同开发跨界或争议海域资源的国家实践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迄今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案例也有近30例。回顾海上共同开发50多年的发展历程,它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海上共同开发的产生阶段(1958~1969年),在波斯湾和西欧一共出现了5例海上共同开发案。第二,海上共同开发的发展阶段(1970~1993年),一共出现了14例海上共同开发案,涉及26个国家,包括亚洲国家11个,欧洲国家5个,非洲国家7个,美洲国家2个及大洋洲的澳大利亚。第三,海上共同开发的回落阶段(1994~2000年),只有一例海上共同开发案,即1995年9月英国与阿根廷签订的《关于在西南大西洋近海活动进行合作的联合声明》。第四,海上共同开发的平稳阶段(2001年至今)。进入21世纪以来,海上共同开发活动又渐趋增多,产生了近10例的海上共同开发实践。
就中国而言,中国拥有约1.8万千米的大陆海岸线,海上与8个国家相邻或相向。中国与一些周边海上邻国存在岛屿主权争议和海域划界争端。虽然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国家领导人就提出了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试图解决中国与周边海上邻国间的岛屿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然而,30多年过去了,整体来看,中国与邻国的海上共同开发举步维艰,迄今尚未得到真正实现。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10月中国、文莱两国一致同意支持两国相关企业开展海上共同开发,勘探和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紧接着,中国、越南两国也同意积极研究和商谈共同开发问题,在政府边界谈判代表团框架下成立中越海上共同开发磋商工作组,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稳步推进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划界谈判并积极推进该海域的共同开发。2014年11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会见前来参加亚太经合组织第22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文莱苏丹哈桑纳尔、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时也分别指出,中方愿意同文方加强海上合作,推动南海共同开发尽早取得实质进展;中、马双方要推进海上合作和共同开发,促进地区和平、稳定、繁荣。可以预见,海上共同开发问题将成为未来中国对外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全面深入研究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为了进一步推动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2013年10月,在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和国际法研究所的鼎力支持下,特别是在胡德坤老师的鼓励和帮助下,我以首席专家的身份,联合国内外20多家教研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成功申报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并被批准立项。经过几年的悉心研究,我们逐步推出了一些研究成果。
本书系由我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也是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案例与实践研究系列丛书之一。它共分三篇,上篇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法理论是对共同开发的基本理论的阐述,以及对既有案例研究后所进行的理论归纳;中篇海上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是对个案的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相关建议;下篇海洋法问题是对与共同开发密切相关的若干海洋法问题的分析论证。
本书由杨泽伟主编,董世杰和何海榕副主编,具体分工如下(以撰写的章节先后为序):
杨泽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珞珈杰出学者、三峡大学特聘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生导师):负责本课题的设计、论证及本书的策划、统稿工作,并具体撰写前言、第二、第四、第七、第八、第十七、第十九章;
何恩得(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第一章;
董世杰(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参与本书的统稿工作,并撰写第三、第五章,整理参考文献;
黄文博(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第六、第十二章;
关培凤(历史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第九章;
邓妮雅(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第十、第十八章;
Hyun soo Kim(法学博士,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一章;
何海榕(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参与本书的统稿工作,并撰写第十三章;
张颖(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讲师,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第十四章;
罗国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及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第十五章;
黄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第十六章;
郭冉(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第二十章。
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非常复杂,加上我们研究这一问题的时间并不长、水平有限,因此本书可能会存在不少错漏,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杨泽伟
2015年3月27日
于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武汉大学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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