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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精心甄选了20世纪下半叶西方最为经典的12篇公司法文献,它们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于公司法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法的本质,涵盖了公司法的契约理论、公司法的社区理论、公司法的团体生产理论以及公司法的宪政理论,系统地展示了当下公司法基础理论的主要思想流派和发展前沿。第二部分是公司法的运行,分别讨论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投票制度、外部董事的核心信义义务制度和股东积极主义,深刻地剖析了公司法的核心运行机制,特别强调了实证研究在这种制度设计和评估中的重要作用。第三部分是公司法的未来,讨论了全球公司治理是否正在一体化以及如何一体化等问题,收录了公司法的历史终结论、路径依赖论以及功能和形式融合论三个观点互异的理论,彼此争鸣而相映成趣。本书表明,现代公司法(乃至整个商法)的研究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法学范畴,而扩展到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其他领域,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都需要不断发展创新,采取包容开放的姿态。
關於作者:
黄辉,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助理院长,金融监管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教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并获得终身教职,目前仍是该校的兼职教授。担任世界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问题专家顾问,澳大利亚国家研究基金委员会项目评审专家,香港证监会专家顾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研究员;密歇根大学法学院Grotius高级研究员、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高级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和东京大学法学部等客座研究员;哈佛大学法学院和牛津大学法学院等高级访问学者;暨南大学讲座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等客座教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以及Asi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等国际知名期刊的编委会成员。
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和国际金融监管等,在牛津大学出版社、剑桥大学出版社、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Routledge, Ashgate, 清华大学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国内外著名出版社出版8部学术著作,在国外一流学术期刊上发表了近40篇论文,涵盖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香港等多个法域,包括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Delawar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Studies, Banking and Finance Law Review,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Law Journal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清华法学》、《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等中文刊物上发表30多篇论文。
目錄 :
前言 1
第一部分公司法的本质
公司契约论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
丹尼尔R.费希尔
公司法的强制性结构杰弗里N.戈登
公司社区论:法理基础及法律改革大卫米伦
公司法的团体生产理论玛格丽特M.布莱尔
林恩A.斯托特
鸟、兽与蝙蝠的故事:公司宪政论之发展
斯蒂芬波特姆利
第二部分公司法的运行
有限责任与公司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
丹尼尔R.费希尔
公司法中的投票问题弗兰克H.伊斯特布鲁克
丹尼尔R.费希尔
外部董事的核心信义义务伯纳德S.布莱克
美国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治理伯纳德S.布莱克
第三部分公司法的未来
公司法的终极亨利汉斯曼内涅尔克拉克曼
公司治理和所有权结构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卢西恩A.伯查克
马克J.罗伊
公司治理全球化:形式性抑或功能性融合?罗纳德J.吉尔森
內容試閱 :
文明,是指人类进化(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生存方式(行为样态)以及其所创造的成果。其主要标志有八:一是私有制的产生;二是阶级的形成;三是文字的诞生;四是创造财富的能力达到了能够养活一部分无须直接从事生产(获取食物)的人口,从而形成了社会分工;五是国家的正式诞生;六是法律的基本定型并发挥着主要的社会规范作用;七是除了物质生活之外,形成了相应的精神(宗教、艺术、建筑等)生活;八是人类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格达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境界。
法律,是文明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法律文明就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相关的各项元素的总和,具体包括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观念),法律规范、法典和判例,法律制度,法律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其相应设施(法院、监狱等),法律教育,法律学术,法律遗存等。法律文明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早期人类(公元前200万年)的非洲能人奥杜韦(Olduvai)遗址,其被考古学家初步认定为游群社会,已经出现了集体决议、权力、国体等意识之萌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之后,才与私有制、阶级、军队、国家和文字等一起诞生。公元前3500年苏美尔人在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建立乌鲁克(Uruk)城邦,公元前3100年美尼斯(Menes)统一埃及,公元前2350年印度的村落形成哈拉帕(Harappa)城邦,公元前2070年禹在中国建立夏王朝,分别标志着法律文明在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印度和中国的正式诞生。
人类法律文明诞生以后,至今已经过去了5000多年。在这历史的长河中,涌现了众多的法典、判例、人物、作品和法律事件,吟唱传诵着无数的法律诗歌和故事篇章:《梅腾自传》,《汉穆拉比法典》,皋陶,摩西,《赫梯国王哈吐什尔和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的同盟条约》,哈里斯大纸草,《摩奴法典》,《法经》,梭伦立法,《十二表法》,柏拉图与《法律篇》,《圣经》,《古兰经》,《唐律疏议》,《大宪章》,格劳秀斯与《战争与和平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布莱克斯通,《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美国宪法》,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马歇尔大法官,《拿破仑法典》,奥斯汀,康德,萨维尼,梅因,沈家本,梅特兰,霍姆斯,美浓部达吉,罗斯科庞德,等等。对这些丰富厚重的法律文明遗产进行发掘、整理、研究和总结,对我们了解、吸收和借鉴人类在创造法律、治理社会、促进生产、富足生活方面的经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意义极为重大。
鉴于此,华东政法大学于2015年6月成立了法律文明史研究院,以期为开展上述研究工作提供一个学术平台。编辑出版《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文库》就是这一平台的中心工作之一。由于法律文明史所涉时间跨度很大,上下五千年;牵涉范围很广,涵盖世界众多国家;研究专题非常丰富,耕耘空间极其宽广,光靠几个或几十个人是无法从事这项宏大学术事业的。因此,在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下,我们尝试搭建一个出版的园地和平台,热忱欢迎全国英才一起参与这一研究工作,踊跃惠赐文稿,以推进我国的法律文明史研究,为繁荣法律学术做出贡献。
2016年2月26日于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文明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