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近一半的篇幅都在讨论先例precedent及衡平equity在司法裁决中的作用,而这可能会激发起那些法律初学者的兴趣。更令人兴奋同时也更具争议性的是余下几章的讨论,这几章讨论了法官在多大程度上可能使用一种演绎性程序来裁决法律纠纷,也讨论了两种功利主义极端的功利主义和有限的功利主义与各种可能的司法裁决程序之间的关系,此外还讨论了作者自己比较推崇的那种可供适用的司法裁决程序。在结论那一章中,他极力主张法院应使用一种二阶证明程序two-level
procedure of
justification。这无异于主张一种理性的裁决程序既是可能的也是可欲的。一个古老而坚实的哲学传统它该传统明确地称颂理性论证的成效和开明行为的价值要求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来自于莱曼艾伦《走近法官如何裁判》,莱曼艾伦,[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
關於作者:
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1936-
,曾任塔斯克基大学艺术与科学学院院长,以及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法学教授,现为加州大学圣克鲁兹分校哲学系荣休教授。他在种族歧视以及当代其他许多道德问题上著述甚多,代表性的有《战争与道德性》War
and Morality,沃兹沃思出版社1970年版、《哲学与社会问题:五个研究》Philosophy and Social Issues: Five
Studies,圣母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以及《今日之道德难题》Today''s Moral Problems,麦克米伦出版社1985年版,等等。
译者简介
孙海波,江苏徐州人,北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讲师,主要研究法哲学、比较法与法律方法,在《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译有《法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
在十九世纪初期,塞缪尔约翰比米什博士在爱尔兰的科克郡拥有好几处房产。他有两个儿子,老大叫萨缪尔斯韦恩比米什,他是一名牧师,老二叫本杰明斯韦恩比米什。1831年老大爱上了一位叫伊莎贝拉弗雷泽的年轻姑娘。出于一些不为人知的原因,他想和这位姑娘结婚却无法获得自己父亲的同意。因此,这对年轻的小情侣采取了一种常见的办法与今天相比,当剥夺继承权是一种婚事遭到父母反对的更为严厉和常见的后果时,人们往往会走这条路秘密地成了婚。这场婚礼举行的是如此地秘密,以至于事实上只有他们两个人出席他们俩原本就是这么打算的,这位新郎利用自己牧师的身份主持和参加了婚礼仪式。许多年以后,塞缪尔约翰比米什博士和萨缪尔斯韦恩比米什牧师都相继去世了,亨利艾伯特比米什那场秘密婚姻的长子,同时他也是塞缪尔约翰比米什博士的长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祖父的房产。他的这一请求却遭到了叔叔杰明斯韦恩比米什的反对。他叔叔向法庭提出的理由十分简单,认为哥哥和伊莎贝拉之间的那场最初婚姻是无效的,因为他们俩并不是在一个牧师该牧师不能是新郎的主持下完婚的。根据英国的普通法这场婚姻是无效的,亨利艾伯特相应地也就成了一个非婚生子illegitimate
child,他因此无权要求继承任何房产。
对于门外汉来说,这个案件的事实似乎有些让人难以置信。当客户成功地以一种不同寻常的和意想不到的方式使律师们陷入困境时,而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律师面对这个案件事实才会感到紧张不安。门外汉和律师或许都会意外地如果不是震惊的话发现眼前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个新案件,事实上对此已经存在着一个先例。就在二十年前,同一个法院也就是上议院已经对同样的问题identical
question做出了裁决。在女王诉米利斯The Queen v.
Millis一案中,人们普遍认为上议院已经很严肃地宣布了以这种秘密方式所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
下面是从大法官坎贝尔勋爵在比米什诉比米什Beamish v. Beamish一案的判决意见中摘录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