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争辩证法(Eristische Dialektik)是一种争论的艺术,而且是一种无论自己有理无理都能大声主张自己是对的争论艺术。因为,就事情本身来说,客观上我可能是对的,可是在旁人眼里(有时就连我们自己看来也一样)我却是错的。当对手反驳了我的证明,并且将此举视为反驳了我的主张,事实上或许还有其他的证明可以支持这项主张,在这情况下,对于这位对手而言,状况正好是颠倒过来的,换言之,他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对的,客观上却是不对的。也就是说,争论者与旁观者所赞同的命题的客观真理性与命题的有效性其实是两回事(后者正是辩证法的对象)。
这一切究竟从何而来?无非是源自于人类的劣根性。若非如此,我们便会彻彻底底地诚实,会在所有的争论中只本于揭示真理,全然不去理会它们是否合于我们或他人先前提出的意见:这些意见可能会变得无关紧要,或至少完全次要。如今,它们却成了主要事项。我们与生俱来的虚荣特别容易刺激我们的理智,这样的虚荣并不乐于见到我们自己的意见是错的,而别人的意见却是对的。于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每个人无非致力于作出正确的判断;为此,每个人必须先深思熟虑,接着再说出自己的判断。不过,在大多数人身上,虚荣的天性总是跟饶舌和与生俱来的不诚实结伴而行。他们总在深思熟虑之前便夸夸其谈,即便事后他们才发觉自己的看法其实是错的,而且是没有道理的,他们依然会表现出一副自己显然言之有理的模样。在提出一项假定为真的陈述时,志在追求真理原本应当是唯一的动机;然而,在上述的情况里,这样的志趣却完全让位给了虚荣。于是,真的看起来变成假的,假的看起来变成真的。
不过,这样的不诚实(坚持连我们自己也觉得错误的主张)本身还有借口:我们往往会在一开始坚信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可是对手的论证似乎推翻了这样的真实性,如果这时我们同样摒弃他们的论证,往往会在事后发现,我们其实还是对的,虽然我们的证明错了,不过还是有可能存在某个对的证明可以支持我们的主张,我们只是一时想不出这个救援的论证罢了!于是我们得出一项信条:即使反对论证看起来言之成理而且有说服力,我们还是能够反对到底,因为它不过是貌似正确,在争论过程中,我们肯定还会再发现某个不仅能驳倒它,并且能证实我们主张为真的论证。职是之故,在争论中,不诚实几乎是无可避免的,或至少容易受其诱惑。我们的理智孱弱与居心不良交相支持这样的态度。如此一来,举凡习于争论的人,原则上都不是为了追寻真理,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陈述。就好像无论对错,他们都要像是为了上帝和国家(pro ara et focis)一样;如前所述,他们没有别的路可走。
原则上,每个人都希望坚持自己的主张,即便这主张就自己当下来看有疑问,甚或是错误的。对此,每个人个性上的狡猾与邪恶多少可以派上用场:这一点是日常生活中的争论经验教导的。正如每个人都有自己天生的辩证能力,同样也都有自己天生的逻辑。光凭辩证能力远远无法像逻辑那样可靠。对所有人而言,违背逻辑法则的思考或推演并非易事;错误的判断很常见,错误的结论却罕见。换言之,一个人不太容易表现出缺乏天生的逻辑,反而却很容易表现出缺乏天生的辩证能力。辩证能力的天赋分布不一(就这点来说判断力也一样,与同样分布不一的理性情况相同)。因为,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人们在其实正确的地方遭到似是而非的论证混淆或驳斥,不正确时亦然。那些在争执中以赢家姿态胜出的人,往往该感谢自己运用狡猾与精明,而不是自己正确的判断力捍卫主张。在这方面与所有其他方面,有天赋是再好不过。要不然,通过练习与思索各种用以扭曲对手的说辞或是自己常用的辩论措辞,同样有助于在这项技艺上成为大师。因此,就算逻辑无法有实际的用处,辩证法肯定有。在我看来,就连亚里士多德也把他的逻辑学(分析论)列为辩证法的基础与入门功夫,因为辩证法对他而言才是重点。逻辑只是处理命题的形式,辩证法则是处理命题的内容与素材,也就是命题的实质。因此,在考虑作为殊相的内容之前,必须先考虑作为共相的形式。
亚里士多德并未像我这样清楚地界定辩证法的目的。他虽然赋予辩证法争论这项主旨,不过在他看来,发现真理同样也是辩证法的主要目的(《论题篇》第一卷第二节);稍后在《论题篇》第一卷第十二节处,他又表示:在哲学方面,人们系根据真理来处理命题,在辩证法方面,人们则系根据假象、掌声或他人的意见来处理命题。虽然亚里士多德晓得命题的客观真理性与命题的效力或赞同的获得有差异与区别,不过,如果要将辩证法仅归于后者,他所做的区分显然还不够清楚。因此,他针对最后一项目的的规则,往往与针对前面目的的规则混为一谈。因此在我看来,接上页有正确性为前提,故而,当人们在客观上不对的时候(就这点来说,人们几乎永远无法完全确定,情况是否确实如此),也可以使用这些技巧。我的意思就是,将辩证法与逻辑(如亚里士多德从前所做的那样)更清楚地区分开来,把客观真理留给逻辑(只要它是形式的),让辩证法限于维护正确性,相反地,诡辩和论争术则不要(如同亚里士多德从前所做的那样)与辩证法分开,因为这项差异是基于客观实质真理,我们无法事先可靠地去厘清客观实质真理,只能像彼拉多(Pontius Pilatus)那样表示:什么是真理?因为,诚如德谟克利特所言:真理隐于深处。(参阅《名哲言行录》第九卷第七十二章)争执的目的无非在于发掘真理,这句话说来容易,问题是,我们根本不晓得它在哪里。我们难免会被对手与自己的论证所误导。顺道一提,如果事实被正确理解,它便容易言喻。由于人们习于将辩证法这个名称视为与逻辑完全相同,因此,我想将我所提出的这门学科称为论争辩证法。他的任务并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