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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日本刑法典的翻譯本,早期有「德、日刑法典」(1993年),然該譯本已年代久遠,所譯內容過於精簡,未能正確反映出日本現行刑法條文的全貌,此外尚有中國大陸翻譯的「日本刑法典」(1998年初版,2006年第2版),但刑法用語上有所落差,加上近十年來日本刑法典已有新增訂條文,因此本書是根據最新版本的「日本刑法典」(2016年6月)為內容,為使讀者能清楚瞭解其條文內涵,在搭配我國刑法用語的前提下,全面而忠實地將日本刑法典逐條進行翻譯。以本書忠實而嚴謹的翻譯,且日文與中譯的對照編列,必能當作立法機關、司法實務以及學術研究、相關法學教育上之重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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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編譯者簡介
陳子平
現職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碩士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班修畢
經歷
司法官考試刑事法組召集人
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委員
司法官、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典試委員
律師高考典試委員
考試院常設題庫(律師、司法官)小組審查委員
法務部刑法分則修正委員會委員
法官學院講座教授(2011年~)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2005.8.1~2008.7.31)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譯者簡介
謝煜偉
現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日本交流協會獎學生
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助教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黃士軒
現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修士
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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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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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序/邱太三
譯者序/陳子平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通則(第1條至第8條)/1
第二章刑(第9條至第21條)/13
第三章期間計算(第22條至第24條)/21
第四章緩刑(第25條至第27之7條)/23
第五章假釋(第28條至第30條)/34
第六章刑之時效與刑之消滅(第31條至第34條之2)37
第七章犯罪之不成立及刑之減免(第35條至第42條)/40
第八章未遂罪(未遂之減免)(第43條至第44條)/44
第九章併合罪(第45條至第55條)/45
第十章累犯(第56條至第59條)/50
第十一章共犯(第60條至第65條)/52
第十二章酌量減輕(第66條至第67條)/55
第十三章加重減輕之方式(第68條至第72條)/55
第二編罪
第一章刪除(第73條至第76條)/59
第二章內亂罪(第77條至第80條)/60
第三章外患罪(第81條至第89條)/62
第四章妨害國交罪(第90條至第94條)/64
第五章妨害公務執行罪(第95條至第96條之6)/66
第六章脫逃罪(第97條至第102條)/71
第七章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103條至第105條之2)/74
第八章騷亂罪(第106條至第107條)/76
第九章放火罪及失火罪(第108條至第118條)/77
第十章決水及妨害水利罪(第119條至第123條)/84
第十一章妨害往來罪(第124條至第129條)/87
第十二章侵入住居罪(第130條至第132條)/90
第十三章侵害 密罪(第133條至第135條)/91
第十四章鴉片罪(第136條至第141條)/93
第十五章關於飲用水之罪(第142條至第147條)/96
第十六章偽造貨幣罪(第148條至第153條)/98
第十七章偽造文書罪(第154條至第161條之2)/101
第十八章偽造有價證券罪(第162條至第163條)/110
第十八章之二侵害支付卡電磁紀錄罪(第163條之2至第163條之5)/111
第十九章偽造印章罪(第164條至第168條)/114
第十九章之二關於不正指令、電磁紀錄之罪(第168條之2至第168條之3)/117
第二十章偽證罪(第169條至第171條)/119
第二十一章誣告罪(第172條至第173條)/121
第二十二章猥褻、姦淫及重婚罪(第174條至第184條)/122
第二十三章賭博及彩票罪(第185條至第187條)/128
第二十四章禮拜場所及墳墓相關犯罪(第188條至第192條)/130
第二十五章瀆職罪(第193條至第198條)/132
第二十六章殺人罪(第199條至第203條)/138
第二十七章傷害罪(第204條至第208條之2)/140
第二十八章過失傷害罪(第209條至第211條)/143
第二十九章墮胎罪(第212條至第216條)/145
第三十章遺棄罪(第217條至第219條)/147
第三十一章逮捕及監禁罪(第220條至第221條)/148
第三十二章脅迫罪(第222條至第223條)/149
第三十三章略取、誘拐及買賣人口罪(第224條至第229條)/151
第三十四章妨害名譽罪(第230條至第232條)/159
第三十五章對信用及業務之罪(第233條至第234條之2)/162
第三十六章竊盜及強盜罪(第235條至第245條)/164
第三十七章詐欺及恐嚇罪(第246條至第251條)/169
第三十八章侵占罪(第252條至第255條)/173
第三十九章盜品等罪(贓物罪)(第256條至第257條)/174
第四十章毀棄及隱匿罪(第258條至第264條)/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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