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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由贵州民族大学法学研究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编写。2013年以来,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以及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本书在这一背景下,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对贵阳、云南、江苏、海南等地司法机关近年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探索及实践进行了详细剖析,重点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证明责任分配、原告处分权限制、调解制度、民事责任、执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等若干具体制度,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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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小平,女,汉族,1963年生,三级教授,贵州民族大学法学研究院院长,贵州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贵州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省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组副组长、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近年出版有《仲裁法新论》、《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立法理论与实践--以贵阳市立法实践为例》等多部专著,主持《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的专家建议稿起草工作。
潘善斌,男,安徽安庆人,1966年生。法学博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教育评估中心(民族教育研究所)副主任(副所长)。主要从事经济法、环境资源法研究。主持贵州省、国家民委课题研究4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3项,《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
潘志成,男,汉族,1981年生,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兼任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法律人类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近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1项,出版有《西南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历史与现状考察》、《清代贵州苗疆的法律控制与地域秩序》等多部著作,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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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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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之区别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一)原告主体的广泛性
(二)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三)程序上的职权主义色彩
第二章国内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一、国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
(一)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二)环境权的兴起
(三)美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
(四)日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的发展
(一)2005年前:理论探索及其指导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个别尝试
(二)2006~2012年:政策指导下部分地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实践探索
(三)2013年以来:法律不断完善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的新发展
第三章我国地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贵阳模式
(一)积极建章立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二)实行环保案件集中专属管辖制度
(三)尝试环境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
(四)采取限期履行方式
(五)跨行政区域的实施生态补偿
(六)建立环保案件回访制度
(七)行政机关参与环保案件的调解工作
(八)开展专家全方位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创新和尝试
(九)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和环保法律意见书工作,延伸司法服务
(十)开展设立环境保护司法修复示范园区的筹备工作,最大化的彰显司法力量对生态环境的能动保护作用
(十一)制定环保案件巡回审理、就地开庭、就地宣传的工作制度
(十二)引进第三方力量破解环境污染案件执行难题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云南经验
(一)检察院可为作为支持起诉人
(二)环境行政机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三)受案范围扩大
(四)赔偿金纳入公益基金
(五)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六)采纳法定机构的鉴定
(七)环保基金补助诉讼费用
(八)设置环保基金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江苏探索
(一)无锡模式
(二)全省范围内启动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
(三)江苏环境公益诉讼所取得的成效
第四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各地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探索
(二)现行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进一步规定
(四)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化
(五)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适当扩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探索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
(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制度改革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制度主要内容
(三)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建议
第五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
二、具有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原告
三、社会组织作为原告
四、公民个人作为原告
五、关于原告的顺位
第六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概述
(一)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
(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二、对证明责任倒置诸多问题的探讨
(一)环境受害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二)免责、减轻责任事由是证明责任倒置的结果
(三)因果关系推定即证明责任倒置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应有规则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成要件重置
(二)原告对证明责任的承担
(三)被告对证明责任的承担
(四)排污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不宜作为免责事由
第七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鉴定及保全制度的适用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鉴定制度的适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保全制度的适用
(一)诉讼证据保全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意义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保全制度适用问题及对策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
第八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解与调解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解的性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性质
(二)环境公益诉讼调解的特殊性
三、协议内容的公告与告知
(一)协议内容的公告
(二)协议内容的告知
四、调解书的效力
第九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作用
(一)维护环境法治
(二)制裁环境侵权行为
(三)保障环境公共权益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特点
(一)环境侵权诉讼民事责任的共同特点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特点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二)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恢复原状
(五)赔偿损失
(六)赔礼道歉
五、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的过错
(三)第三人过错
第十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的特点
(一)执行着眼于实现环境公共利益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难点多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措施
(一)法院主动移送执行
(二)先予执行
(三)司法强制令
(四)代履行
(五)委托第三方监督履行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费用的承担
一、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费用承担规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原告方需要预先承担高昂的案件受理费
(二)原告方需负担高昂的司法鉴定费和其他费用
(三)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承担的最新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的探索
(一)贵州省的实践探索
(二)海南省的实践探索
(三)云南省的实践探索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适用于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
(二)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
第十二章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措施建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一)环境公益诉讼修复基金
(二)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基金
二、完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法律援助
三、实行重点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
(一)放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立法限制
(二)实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宏观引导
(三)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和指导,稳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四、培育、发展、支持环保公益社团
附录: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一、中 央 文 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节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
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三、司 法 解 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节选)(法发〔201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14〕166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法〔2014〕3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节选)(法发〔2015〕12号)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法发〔2016〕6号)
四、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节选)
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
关于创新环境、保护审判机制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专家证人参与诉讼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实行三审合一及调整部分案件受案范围的通知
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环保司法诉前禁令试行办法
贵阳市中级生态保护两庭生态保护审判庭清镇市生态保护两庭生态保护法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第三方监督机制暂行规定
七、清镇市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环保案件回访制度
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实行第三方监督机制的暂行规定
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关于落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便民措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规定》的实施意见(节选)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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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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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既有在全球变暖背景下发生的自然环境本身的变化,更面临着高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人类活动的剧烈干扰和破坏。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交织在一起,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排放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复合,生态环境问题与区域可持续发展问题相互影响,呈现出多时空尺度、立体式、复合型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局面,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近年来,国内有关环境污染的事件日益增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步成为一个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司法热点话题。特别是在2012年以后,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的出台实施,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和审判机制已经初步建立,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得以确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当然,这仅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司法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在现阶段远未得到有效的发挥,未来仍会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难。
在这一背景下,系统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历史,总结既有之得失成败,系统、全面、深入地分析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制度构建的建议,这对于推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参考价值。
本书的作者均来自于贵州这样一个生态基础薄弱的内陆省份。自2000年起,贵州省就开始探寻生态发展之路,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领域立法,率先在全国出台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第一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加快构建生态司法体系,走出了一条有别于东部、不同于西部其他省份的发展新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实现环境权、保障公共环境利益的主要诉讼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维护环境公益和公民权,弥补政府在维护环境公益和公民环境权方面的不足。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也成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本书的编写者或是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践行者,或是贵州民族大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者和观察者,2012年初,贵州民族大学法学研究院与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2013年更名为"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共同组成课题组,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为中心,结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及国内其他省区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展开研究,本书正是在双方人员共同努力的基础上得以形成。当然,本书仅是我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的一个起点,未来我们仍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之路上继续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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