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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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的主要目的,是要建构一套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道德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这样一套原则,被称为社会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在政治光谱上,罗尔斯的理论常被视为左翼自由主义(1iberalism)又或自由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它最大的特点,是一方面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另一方面重视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具体点说,一个公正社会必须充分保障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同时保证每个人有公平的平等机会追求自己的事业和人生计划,而在经济分配上,则反对过度的贫富不均,强调任何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必须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才可接受。
在这1节,我先阐明《正义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包括罗尔斯对社会合作的理解、良序社会的理念、正义原则应用的对象以及如何界定被分配之物品等。第3节则比较罗尔斯的正义观和其他理论,以显其独特之处。第4节集中讨论他的道德方法学和正义原则的证成理据。第5节分析他的原则如何应用到制度层面,第6节探讨书中第三部分的稳定性(stability)问题。最后,我会作一扼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