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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区域法治发展,是法治中国进程的有机构成要素。区域司法则是区域法治发展的关键环节,在国家法治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司法发展的统一性要求区域司法协同发展。因此,加强区域司法协同的理论研究具有促进法学理论发展与推动现实问题解决的双重意义。本书引入系统科学理论作为分析工具来考察区域司法协同发展这一动态过程。尝试构建区域司法协同机理体系,并据此建立区域司法协同机理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区域司法系统由内到外协同机制的建构,实现系统协同行为与创制秩序之间的平衡,促进区域司法协同发展的制度化,进而推进法治主导型国家治理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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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丽艳,女,1978年生,江苏阜宁人,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讲师。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现代司法理论、民事诉讼法学。先后主持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4项,参与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3项;主编法学实践教学系列教材1部,参编《法学通论》等教材2部;在《法学》《南京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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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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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导言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进路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区域司法协同的概念诠释
第一节区域司法
一、区域
二、区域法治
三、区域司法
第二节区域司法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区域司法与国家司法的关系
二、区域司法与国家法治的关系
第三节区域司法协同
一、协同
二、区域司法协同
三、区域司法协同机理
第二章区域司法协同的实践表征和阻滞因素
第一节区域司法协同的实践表征
一、区域司法系统内部的协作
二、区域司法系统与外部的联动
三、区域司法机构的改革探索
第二节区域司法协同的阻滞因素
一、基础理论研究匮乏
二、区域司法系统自身有待完善
三、区域司法的外部系统要素有待优化
第三章区域司法协同的生成机理
第一节区域司法协同生成的基础
一、理论基础
二、实践基础
第二节区域司法协同生成的动因
一、外部动因
二、内部动因
第三节区域司法协同的最终生成
一、区域司法协同的生成过程
二、区域司法协同的效果
第四章区域司法协同的运行机理
第一节区域司法协同运行的要素
一、区域司法协同运行的多元主体
二、区域司法协同运行的多维空间
三、区域司法协同运行的多样方式
四、区域司法协同运行的多要素整合
五、区域司法协同运行的基本模型
第二节区域司法协同运行的评价
一、区域司法协同运行的评价主体
二、区域司法协同运行的评价指标体系
三、区域司法协同运行的评价过程
四、区域司法协同运行评价的反馈
第五章区域司法协同的实现路径
第一节区域司法系统的内部协同
一、统一区域司法裁判标准
二、加强法院内部的协同
三、加强区域司法的纵向协同
四、加强区域司法的横向协同
第二节区域司法系统的外部协同
一、区域司法与立法的协同
二、区域司法与行政的协同
三、区域司法与其他司法主体的协同
四、区域司法与守法的互动
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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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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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而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区域发展问题成为学术界和社会所关注的重大现实与理论问题。随着区域科学的兴起与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成为法治国家建设领域中一个全新的论题,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区域法治发展理论是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构建的。加强区域法治发展理论研究具有促进法学理论发展与推动现实问题解决之双重意义。区域法治的完善程度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司法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国家维护法治秩序的根本性保障。司法发展在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中的意义重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战略目标,意义深远。区域司法作为区域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治发展和国家治理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区域司法可在司法的领域探索区域法治发展和区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多元实现路径,进而推进国家法治发展和国家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当然,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司法发展在整体上应是统一的,故而区域司法需要协同发展。然而区域司法如何协同发展值得深入探究。因此,从基础理论层面上对区域司法及其协同发展的研究,将会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
张丽艳博士的《区域司法协同机理研究》一书,是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对区域司法协同的机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努力探寻区域司法协同发展的实现路径。该书选取系统科学的复杂系统理论作为分析视角,着力于将复杂系统理论尤其是协同理论应用于区域司法发展研究领域。根据区域司法协同关系的发展路径,分析区域司法协同生成的内在机理、运行机理及其实现路径,试图构建由协同生成机理、协同运行机理共同构成的区域司法协同机理体系,并据此建立了区域司法协同机理模型,有利于为区域司法协同的科学、高效运作与良性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该书进一步探寻了区域司法协同发展的多元化实现路径:一是区域司法系统的内部协同,即在区域司法系统内部实现司法主体内部和区域司法主体之间的协同;二是区域司法系统的外部协同,即实现区域司法系统与区域立法、区域执法、行政司法等外部系统的协同。试图在司法的场域完善和创新区域的治理机制上,通过区域司法系统由内到外的协同机制的构建,实现系统的协同行为与创制秩序之间的平衡,促进区域司法与区域社会治理的、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的双重良性互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而推进法治主导型国家治理的进程,这是该书所关注的现实图景。将法治理论和协同理论相结合,开展区域司法协同发展的研究,作者进行了一种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同时,作者认识到,区域司法是国家法治发展历史进程中的区域性的司法发展,是在国家法治的指引下展开的,区域司法发展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为基本前提,以法治国家建设的总体战略为依据和准绳。区域司法是国家司法发展在区域范围内的展开,是区域法治发展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同时,区域司法协同发展应在可能的改革空间与限度内创新运行机制,严格禁止违背司法运行规律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进行的协同。如果突破了必要限度,不仅无法产生正向的协同效应,甚至会造成对司法权威和公信的破坏,影响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这些都是富有意义的探索和理性的思考。
当然,书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区域司法的协同发展问题触及中国当代司法体制改革的诸多方面,诸如法院的设置体制,法院布局与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司法权的配置,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等重大问题。该书从论证的完整性考虑,对上述方面有所涉及,但研究尚不够深入,期望作者能在今后进一步深化研究。
在张丽艳博士的专著即将出版之际,作为导师,由衷地感到欣慰并致以学术的祝贺。同时希望她能继续关注并研究司法发展的现实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学术力量。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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