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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7年版》汇编的法规分为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其他税收、征收管理和附录六个部分。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是税收,但是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征收,所以有关法规也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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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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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和劳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3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39号发布,200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40号发布,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22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94)10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节录)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
二、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2008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30号发布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0)19号发布,2016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公布;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1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修改并公布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0)16号发布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00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
(2000)91号发布,2011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1162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5)6号发布
三、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86)财税地字第008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次修改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局文件(88)国税地字第015号发布
四、其他税收
五、征收管理
六、附录
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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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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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三十条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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