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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書城自編碼: 297467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院
作 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8136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6/149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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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系列》全21册的一个分册,道路交通纠纷。内容包含交通事故主体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以及赔偿程序等案例。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6年上报
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
、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錄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问题
1车辆出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黄珍诉陈文墨、苏清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多次转让车辆但未办理转移登记,应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李龙文诉吴雲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
郝付堂诉孙同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交通事故中乘车人与第三人如何认定
李作坤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上车过程中被机动车车门挤压后跌落地面而受伤的受害人不应认定为车上人员,而应认定为车外的第三者
许鑫宇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出租车引发交通事故出租车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负连带责任
曾兵诉陈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7存疑交通事故的认定
张前峰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8超期驾驶证的驾驶资格认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诉何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9被挂靠单位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李某某等诉张某某、山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0未依法投保的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廖龙诉唐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1侵权人主体不明情况下车辆所有人责任的法律认定
李颖诉张温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2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肇事、监护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是否免赔
赵凤云诉杨海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3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主体的认定
韩某某诉被告刘启生等机动车事故责任案
14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者认定
倪天斌诉刘爱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5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之连带责任
胡卫珍等诉陈海星、苏志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6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骆趣兰诉甘汝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二、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17车辆连环撞击致人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杨登容诉路明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8机动车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彭秀凤、彭红军诉束明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9道路交通事故中好意搭乘行为及责任分配的认定
计辉诉盛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机动车所有人因疏于管理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造成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刘伟锋诉陈钦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1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法院如何确认事故成因及确定事故责任
梁作英诉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2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等同于交通事故责任
孟令超诉北京全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3肇事司机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可免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邵增源、管惠芬诉杜国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4无监控录像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分配
张国华诉王新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5无意思联络共同加害行为中侵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张天书诉钱洪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6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包礼由等诉张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7明知驾驶人酒后开车,搭乘者受伤责任应如何分担
常国喜诉张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8民事赔偿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事故责任
关锁诉邓春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9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应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邵兴淑等诉周明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0双重混合过错侵权责任的确定
伍瑞金等诉江奕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1试驾服务提供者在试驾人驾驶试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侵权责任的认定
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诉邢世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2驾校教练驾私车搭乘学员参加考试发生交通事故,教练行为如何认定
邓文芳等诉慈利县零阳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33受害方不进行住院费用结算,要求赔偿医疗费能否获得支持
洪金鹏诉王玉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4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徐立新诉吴高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5交通事故死亡后遗腹子女抚养费是否应该赔偿
赖金海等诉黎志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6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重置费用的判断标准
于佳淼诉张振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7服刑地能否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刘声香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8同一受伤部位两次造成残疾,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王小敏诉高文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9因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流产如何保护
赵子龙等诉冯玉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0已届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认定
唐听兴诉陈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1死因无法查明情况下的多角度因果关系分析
潘留琴、钱夕伟诉薛扬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2在校高三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
谭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3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房房租损失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经营损失或误工费
刘玄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4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梁水好诉覃国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5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挂床行为的认定
李孝英诉万学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6非经营性车辆受损是否应支持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冯健诉张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7负事故次要责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谌某某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8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怎样认定逃逸行为
崔艳玲、李金晶诉张宝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49被保险机动车没有上牌的担责问题
温阳寿诉刘继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0关于商业三者险不赔偿医疗保险范围外用药条款效力的认定
李海亚诉姜连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1交通事故认定以及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中第三者的定义
陈敏矿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赔偿责任
钱菊华诉刘传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3停运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保险的理赔范围
华成宝诉吴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4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银花等诉刘洪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5不计免赔的免赔率应予告知
方丽君诉钮凤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6事故后短暂离开现场能否作为保险免赔事由
赵希玉诉彭泽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7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分析
郑甜甜诉张金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8保险免责条款能否对抗不确定的受侵害第三者
许振仓诉张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9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合同中非医保不赔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史珊珊诉王兴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0利用机动车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袁在钦诉杨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1被保险人是否有权放弃交强险保险索赔
李小龙诉王战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2施工车辆非通行时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孟细平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3同一起交通事故多个被侵权人交强险金额分配
曹德龙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孙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4于投保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单未约定即时生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刘爱华诉刘新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5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董国全等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6损伤参与度对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影响
赵祥庆诉孔凡军、日照市荣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67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滕春年诉王万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8有足够证据证实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人民法院对于相关事实应怎样认定
孟庆珠诉李大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9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有胎儿存在,待胎儿出生后能否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
邓玉强诉马楠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70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的行使
王仰平、王宏宗诉孙守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71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条件审查
邓东娥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李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內容試閱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6年已连续出版5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系列,新增执行案例分册,共21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是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书籍汇编,以及各种案例指导、参考案例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我们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辆出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黄珍诉陈文墨、苏清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裁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珍
被告:陈文墨、苏清祥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陈文墨驾驶闽DD8221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原告黄珍及案外人黄某糖沿翔安区413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古宅村路段弯道翻车,造成原告黄珍、黄某糖受伤和货车及货车所载蔬菜损坏的后果。2014年11月7日,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对该事故做出第35021322014003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文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珍、黄某糖均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黄珍即被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治疗,于2014年12月22日出院,期间共住院治疗51天。原告黄珍的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七级附加十级伤残,后续取内固定物的费用约为9000元。另查明,闽DD8221号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苏清祥,实际所有人系被告陈文墨,该车系被告陈文墨向被告苏清祥购买所得,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苏清祥作为闽DD8221号轻型普通货车的原所有人,是否应当对原告黄珍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的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文墨驾驶闽DD8221号普通货车搭载原告黄珍及案外人黄黑糖在翔安区古宅村路段事故弯道翻车,造成原告黄珍及案外人黄黑糖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被告陈文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黄珍因该事故所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陈文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文墨主张其受雇于郭瑞荣、洪春晓、郭清池、郭志强等四人,涉案事故系在其履行职务期间所发生,认为原告黄珍的损失应由郭瑞荣、洪春晓、郭清池、郭志强等四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陈文墨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黄珍要求被告苏清祥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苏清祥辩称,其于2009年以60000元的价格将闽DD8221号轻型普通货车转让给被告陈文墨,但未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并提供被告陈文墨在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法院认为,被告陈文墨在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翔安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文墨也当庭确认闽DD8221号轻型普通货车系其向被告苏清祥购买所得,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故应认定被告苏清祥与被告陈文墨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黄珍主张被告苏清祥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黄珍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504538.21元,应由被告陈文墨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文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珍支付赔偿款504538.21元;
如果被告陈文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使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大量存在。此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责任?通说认为,应当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地位;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运行于事实上居于支配管理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也就是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其与机动车之间是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本案中,虽然闽DD8221号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系苏清祥,但该车早于2009年就被苏清祥作价60000元出卖给陈文墨,并交付使用多年,本案事故发生时,苏清祥已经不是闽DD8221号轻型普通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也未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闽DD8221号轻型普通货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已转由实际控制人即陈文墨承担,故苏清祥不应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黄珍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要件。车辆变更登记是在《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的需要,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购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调整。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蔡玉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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