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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在诸多法律较为成熟的国家,法律经济学已在其法学和法学院里,由一席之地而渐渐成为不可或缺,甚至成为主流。在各级法院和*法院里,法律经济分析已经登堂入室而且高居厅堂之上。本书立基于真实世界,对照传统的规范法学,明确提出实证法学的概念。全书不用方程式、数学。主要运用的是文字叙述,以及简单易懂的辅助图形。
熊秉元著作和文章的特点是语言浅、道理深。《法的经济解释》又是一例。熊兄自己将其定位为法学院的新鲜人而作是恰当的,便于直接和学子读者对话也是可以预见的。他常讲,真佛只讲家常话,道理可以浅中求。我深信此言不谬。
于立(天津财经大学原副校长,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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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各种社会现象,都是由人类行为汇集而成,社会科学的功能,就是针对社会现象(而非自然现象),尝试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释。本书分为四篇,*篇的前四讲,就是构建社会科学的基本架构。第五讲是案例分析,把基本架构和社会现象作一联结。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这个世界是有意义的,可以以理解之!法律的形成和变迁,也是社会现象之一。对于法律的基础,传统法学多是立基于道德哲学。相形之下,社会科学追本溯源,由初民原始社会开始,描述法律的出现、性质以及道德的功能。第二篇的意义,是在*篇的基础之上,建构实证法学。
正义的理念,贯穿法学和司法运作。由社会科学的角度,还有其他关键性的因素,对法学和司法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第三篇里,将探讨重要的影响因子:信息,是隐身于法学内部的主导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同样的道理,要学好法律,*好先掌握学习的态度、方向和技巧。第四篇的各个讲次,就是针对学好法律娓娓道来。而且,更进一步阐明,如何体会法学的智慧结晶,如何优游于法学的智慧资产财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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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熊秉元,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曾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在华人经济学界,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四侠,现为浙江大学千人计划特聘教授(法学专业),并担任多所国内外高校兼职教授。
著名法律经济学家。台湾大学经济系毕业,美国布朗大学取得硕博士学位后,返回母校,在台湾大学经济系暨研究所任教二十余年,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方法论。目前为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近年来在两岸推展法律经济学,渐有成果。两岸四地主要大学的法学院里,担任讲座教授的经济学者,他是第一位,也是目前唯一的一位。
熊秉元还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散文家。1993年,推出第一本经济学散文集《寻找心中那把尺》,即获选为金鼎奖推荐著作。目前,熊秉元已有两篇文章被选为台湾高职国文课本的课文,是华人经济学家中唯一获此殊荣的人。*著作《优雅的理性:用经济学的眼光看世界》《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备受好评,并入选多种年度*著作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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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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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分析架构
第一讲 分析架构和层次 第二讲 行为特质和规则 第三讲 加总和均衡 第四讲 变迁 第五讲 借刀杀人,刀当何罪?
第二篇 法律的由来
第六讲 原始社会的律法 第七讲 罪与罚 第八讲 刻画道德 第九讲 政治过程和法律 第十讲 七年之痒特效药问世?
第三篇 法内法外
第十一讲 司法运作和贴标签 第十二讲 司法运作和放讯号 第十三讲 信息和司法运作 第十四讲 社会科学的养分 第十五讲 虚拟的权利,权利的虚拟
第四篇 游于艺
第十六讲 单一权威和第六伦 第十七讲 无知之幕与科斯定理 第十八讲 学海优游益智游戏 第十九讲 学好法律 第二十讲 冲突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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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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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成本,是行为主要的驱动力,也会清楚或隐晦地反应在律法里,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的传统。
美女与野兽,两岸的两案
前不久,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的意外事件,备受热议。几年前,台湾也发生过老虎伤人的事故。站在法学教育者的立场,值得由对比分析里,萃取有意义的法学思维,除了有益法理的发展,也希望能对社会大众有参考的价值。
首先,是发生在台湾的老虎伤人事件。苏联解体之后,很多演艺人员到世界各地去表演,包括芭蕾舞星、歌唱家、魔术师等。其中,一个马戏团,到台湾去巡回演出。
有一天,马戏团要载运一只老虎,从甲地送到乙地。装笼后,笼子上明确告示:老虎危险,请勿靠近。小货车行经某一个十字路口,刚好碰上红灯停下。一个38岁的女性经过,想摸摸老虎的毛,手伸进笼子,老虎一回头,咬断了她的手。很明显,这个意外涉及两方面:38岁的女性,以及载运方马戏团。这个纠纷,如果双方不能和解,法庭如何判断,比较合理?
利用时间轴,图2-2呈现了几个重要的时点:t1老虎装笼,t2货车开到十字路口,停下,t3女士伸手拍虎屁,t4女性的手少了一截,t5双方打官司,分出是非!其他时点,譬如车行哪些路线,哪个十字路口停下,等等,并不重要。那么,由图2-2来看,法院该如何斟酌较好呢?在马戏团和美女这两方里,谁应该负多少责任?理由何在?
图2-2 美女与野兽
图2-2
在我面对的各种场合里(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很多人都认为:女生要负主要责任(超过50%),因为已经有警告标示,又是38岁的成年人。在图2-2里,这个思维隐含着,t2是关键的时点,因为在这个时点上,美女出现,准备出手。
然而,考虑这个意外的前因后果,t2不是重要的时点,t1才是关键所在。原因也很简单:老虎的习性动作,马戏团和载运方最了解。只要在装笼的时候,以很低的成本采取防范措施,就可以避免后面的意外。譬如,把老虎装笼之后,放在一个更大的笼子里,即使手长如姚明者,也碰不到内层的笼子,不就没事了吗?或者,在笼子的内层,铺上一层细密但通风的防护网。或者,在笼子外面罩上一个深色防护布套,留下通气口。这些简单的措施,都可以防范不幸事件。
还有,很多人认定:老虎危险是常识,而且又有警告标示。38岁女性去招惹,当然自己要负主要的责任。然而,稍稍琢磨,这种判断是自相矛盾,逻辑上站不住脚。试想:如果她知道老虎危险,难道还会把手伸进去吗?可见得,逆向推论:她并不知道老虎多么危险!也就是,由此可以引发一个法学上有趣的概念,什么是危险?
危险,至少可以分成两类:精确的(precise)危险和模糊的(vague)危险。热水烧开了,100C,你知我知,摸了会烫手,这是精确的危险,因为有实实在在的生活经验作基础。然而,一般人看到老虎,是在电视节目或动物园里,时间有限又隔得远,老虎危险,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当然,家里有母老虎的人,对于母老虎的凶猛程度,会了解得多一些!(作业:浙江的钱塘潮,隔一段时间总有几人被卷进溺死,而且几乎都是外地人,为什么?)
因此,基于以上这两点主要考虑,马戏团载运方当然要负主要(甚至是绝大部分)的责任。在逻辑上,和宠物伤人,饲主负主要责任一致遛狗时,让爱狗戴个嘴套,成本很低,却能避免潜在的意外不幸事件。
八达岭的意外,情节可以简述:在野生动物区,一位女士下车被老虎衔走,母亲情急下车,也被攻击。最后,母亲当场死亡,女士也重伤。这件意外的责任归属,也相当清楚:根据最小防范成本,在野生动物区里,只要游客遵守园方事前的提醒不要下车,自然就不会有意外发生。所以,和台湾的情节刚好相反,是这位女士要负主要的责任。台湾的老虎伤人案,载运方要把危险的老虎好好关在笼子里(fence in);八达岭的老虎伤人,游客要把危险的老虎挡在车体外(fence out)。做法虽然不同,但是抽象来看,都符合最小防范成本。
除此之外,在另外一个层次上,还可以进一步琢磨这两件意外所涉及的法理。具体而言,这和野生动物园的性质有关,一般动物园里,动物被铁笼栅栏等隔绝,和游客有一段距离。但是,野生动物园让游客(在车内)置身在野生动物之中,园方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要远远超过一般。因此,野生动物园的门票,要高过一般动物园20%以上。主要的原因,并不是前者的风险高,而是要布置原汁原味的野生情境,成本高昂。换句话说,在野生动物区里,野生动物是主流价值,游客们不该有干扰动物的举动。相形之下,在台湾的案例里,一般市民的正常生活是主流价值,载运老虎的货车,是把危险的东西带到一般人的正常生活里,自然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这个观念,在生活里还有许多事例。去过香港(和英国)的游客,或许都注意到:在人行道的路口,地面上都用白色油漆漆了醒目的大字向右看(Look Right)。原因很简单:在香港(英国习惯),开车是靠左,因此,要提醒外来游客,过马路时该看来车的方向,是右边而不是左边。在香港(英国),当地人的开车习惯,是主流价值,外地的游客,就像置身野生动物区的游客一样,要尊重当地的主流价值。
美女与野兽案,是真实世界里有血有肉的情景。由降低(最小)成本的角度,很容易掌握处理案情的方向。这意味着,降低成本是人们行为主要的驱动力,这个特质也会(也应该)反映在法学的思维里。传统法学教育里,也经常提到法益,可是,凭借的多半是论述者个人的经验或直觉。相形之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都是由真实世界具体现象归纳而出。成本效益的概念,可以解读诸多社会现象,同样的,也可以成为法学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有助于思索各种法学问题。
一言以蔽之,两岸的老虎伤人等,都是不幸的意外事件。往者已矣,对法律学者而言,则是活生生的教材,值得究其曲直,教育社会大众!
许霆事件
在中国大陆,许霆案广受瞩目,网络讨论以万千计。由经济分析和降低行为成本的角度着眼,其实脉络分明,一清二楚。
许霆案的情节简单,年轻人去提款,提款机吐出钞票而存款数目不变。诱惑之下,许霆前后领去十余万现金,符合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逃亡不久被逮,初审判决:盗领金融机构巨额资金,据为己有,无期徒刑!判决合理与否,不妨稍稍评估一下:在许霆和金融机构这两者之间,由谁来防范这个不幸事件,成本较低?
许霆,不过是个倒霉的年轻人,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方,禁不起诱惑,犯下意志不坚的错误。而且,每个人不妨自问:如果自己面对同样的情境,看到钞票不断吐出,而存款金额不变,有多少人能禁得住诱惑,把钞票原璧归赵,还给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如果金融机构在计算机程序上,多设几道防护措施,自然可以避免这种情境出现。两相对照:一个是要千千万万的许霆,都能不受诱惑;一个是要金融机构调整计算机程序哪一种比较容易,成本较低?
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这一次重判许霆,下一次再有类似的计算机失误出现时,另一个倒霉鬼(可能是你我)又可能受不住诱惑而犯错。这有点像天上掉下陨石,砸到谁,谁就倒霉。相反的,如果这次把主要责任归咎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必然立刻调整计算机程序,避免再出现类似的失误。不只这家金融机构剑及履及,所有其他的金融机构也会风行草偃,立刻跟进。未来再出现许霆的机会,必然大幅降低。试问:对整个社会而言,哪一种处理比较好?
小结
美女与野兽案和许霆案,都是真实世界里有血有肉的情景。由降低(最小)成本的角度,很容易掌握处理案情的方向。这意味着,降低成本是人们行为主要的驱动力,这个特质也会(也应该)反映在法学的思维里。
传统法学教育里,也经常提到法益。可是,凭借的多半是论述者个人的经验或直觉。相形之下,经济学的成本效益,都是由真实世界具体现象归纳而出。成本效益的概念,可以解读诸多社会现象;同样的,也可以成为法学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有助于思索各种法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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