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社区警务(COP)在警务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令人称羡的地位。社区警务的模式与观念已经成为优质警务及民主警务的几乎无可争议的代名词。社区及社区警务这样的术语以及这些术语所蕴含的许多主题(合作关系、协力工作、响应能力、服务、责任心、透明度),现在已经是开展高效、民主的警务(或更一般地讲,良善且专业的警务)的标准。就警务的构成要素而言,关于社区警务构成要素的标准已经在不同的国家被接受,而这些标准所体现的正是专业且民主的标准。事实上,社区警务在使命宣言、警察目标及改革方案方面不仅是所有警察机构所信奉的观念及政策模式,也为数目众多的跨国警察支持项目表现为政府间组织(IGOs)、非政府组织(NGOs)、法人及私营咨询公司所接受Caparini and Marenin,2004; Friedman, 1992; Lab and Das, 2003; Neild, 2002; for a more critical assessment, Brogden and Nijhar, 2005; Ellison; 2007。面向现代、与当前的思想保持一致、向新思想开放、知晓警务的国内及国际发展状况、致力于专业标准,有了这些意识才意味着能够用社区警务的语言发出声音; 或者起码可以这样讲,有了这些意识才意味着能够比较自在地探讨将社区融入警务实践是如何具有必要性。
作为警察所存在之问题的全球性的解决方案,社区警务却处于一个没有意义的术语的危险之中,这是因为它可以被不同的国家和警察机构做出并不一致的解读。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众多不同国家的警察机构声称要开展社区警务,或者正在努力向这种警务观念及警务模式看齐。然而在社区警务的实践过程中,许多因素都会促使革新派、拥护者、学者、批评家及警察回过头来重新思考这种警务所表现出来的面貌。这些因素包括:社区警务这一术语存在灵活性和模糊性; 无法清楚地界定社区这一几乎是虚构的概念; 对社区警务现有的实践境况加以描述(据官方对警务的措辞),可以找出许多不同的例证; 对于一个警务系统是否在开展社区警务,如何界定并衡量,学术上存在不一致的看法。在社区警务与警察的工作及市民社会之关系方面,它到底是由哪些要素所构成?有一个方案在于,通过对警察以社区警务的名义开展的行动加以分析从而阐明其理念,将社区警务限缩到特定的警务活动中从而使它与其他的警务模式相区别,这样方可避免这一术语在整体上使人感到模棱两可或含混不清。
本书的各个章节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作者所撰写,这些内容为呈现社区警务的清晰面貌提供了一个极好的开端。通过阅读书中的这些研究,读者会形成这样的总体印象,即社区警务意味着警察及政治领袖所希望指称的警务体制的全部内容。而第二个印象在于,警务及改变警察体制的尝试并不会发生在政治真空或社会真空之中,而是受到下列因素的深刻影响:
当前的社会及文化传统与结构;
开展警务的常规途径;
维系其形式的文化上、思想观念上的话语及论说;
包括警察在内的开创者对开展警务的新途径予以赞成或反对的努力和能力;
市民社会所内含的社会资本基础。
同任意一种主要的社会政策议题一样,历史和环境将塑造警务体制得以发展的面貌。
第三个印象在于,不管使用什么样的措辞,国家、警察及公民社会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以及它们所追求的最根本的目标都是安全。而安全则通过以下指标为人们所一般性地感受到:更少出现的犯罪及更为稳定的社会秩序、更多的身体上及心理上的安定、人们将能够在知晓其生活方式会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获得对生活和工作的信心。最后,社区警务仍然属于警务(一种提供安全保障的方式),当警察缺乏资源、技能、有效的组织或担当,出现腐败或受制于政治影响时,市民社会(另一个虚构的概念)及社区将转而采取自助的形式为自身提供安全保障。当国家及国家的警察无法为个人及社区提供安全时,人们将采取其他的方式来满足其需求,而这又受到他们所赖以存在的历史和环境的影响。在美国,这在总体上意指自我武装以开展防卫; 在坦桑尼亚,这意味着传统的社会控制形式的回归与复兴; 在尼日利亚,它会转向由社会中的经济组织(比如市场协会)或种族部落所资助的治安维持会(vigilantism)。
简言之,关于社区警务的模式并不存在一致的认识。本书各章节来自对不同国家的详细分析,这使得意见的不一致性更为明晰地表现出来。与此相对应的是,有人会发现,不仅对社区警务的含义存在多种多样的解释,而且就如何开展社区警务以适用于国家的政治、文化历史和环境,也存在各不相同的看法。人们顶多会使用基本的观念和原则来论证一个国家的警务体制的变革和连续性是合理的。然而,社区警务模式的优越性不仅没有得到轻易的接受,还将会受到质疑。这种模式将会被政治权力和非正式的影响因素重塑成一种民众、警察及国家都可以接受的安全体制。长久以来,社区警务存在诸多变异形态,这导致社区警务理念是一种不同的警务理念且社区警务与其他警务形式存在差异的观点无法立足。
在坦桑尼亚,根据Suzette Heald在第三章的介绍,国家帮助建立并指派人员参与的具有合法性的sungusungu组织甚至与法律机构、司法机构及警务机构是相抵触的。坦桑尼亚这一国家或者说前总统朱利叶斯尼雷尔(Julius Nyerere)最初是在地方层面与其纷争抗衡的情况下,助力维系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以此处理盗牛以及枪支买卖这样的事务。作为回应,警察及法庭在自身影响力受损的情况下对sungusungu的成员予以逮捕并检控。这一章也对韦伯关于国家性质的经典定义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韦伯认为,国家是有权垄断合法武力的组织; 在对国家进行界定之时,其角色在于合法地控制强制力。
关于印度的第十一章不仅展现了来自泰米尔纳德邦的8个村庄的案例,而且介绍了传统的村务委员会(panchayat)(地方议事会)系统和现代警察如何处理这些案子。在一些案例中,警察和议事会相互合作; 而在另一些案例中,警察的工作却与议事会相冲突。警察与社区的关系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模式。在每一个村庄中,来自种姓、文化及经济控制所存在的仍然很强大的影响不仅制约也塑造了这些关系。该章所描述的大多数案例的内容,涉及正式及非正式的控制在传统的规范与环境之下以及现代化价值的影响之下是如何相互作用的。这些都是引人入胜的人类学上的研究,但是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除了警察与地方显贵的互动之外,还很难将这些事件视为社区警务。
与此相对的是,尼日利亚警察部队(NPF)则受到国际支持而正式将社区警务作为其运作模式,并设立了警察的治安维持联络官职位,同治安维持会成员(总的来说在尼日利亚名声不错)开展互动,从而至少可以知晓这些群体在干什么样的事情,并且告知其所拥有的有限的法律权利与权力。尼日利亚警察部队已经向采用伊斯兰教法的北部诸州声明,它们的宗教警察不能对非穆斯林施加伊斯兰教的规范,或以此维护穆斯林的情绪比如试图阻止装载啤酒的卡车穿过穆斯林居民区。警察要么是包容治安维持会成员的行动,从而将使后者在任一案件中都可采取行动; 要么则宣称,只有治安维持会成员而非社区及宗教权威拥有警方的威望和权力,从而保护其对强制力的合法垄断。
在南非,在推翻了种族隔离政权之后,社区警务成为亟须开展的警察改革的基本目标。警察改革的细节深受由国家和私人顾问提供的诸多国际支持项目的影响,结果出现了大量的政府白皮书和声明、一个名副其实的出版业(van der Spuy,2007)以及鲜有的进步。结果,在爆炸式的犯罪问题以及公众要求对罪犯和外国人予以强硬对待的情况下,社区警务遭到了失败。
Hugo Frhling所写的关于拉丁美洲的第十二章同样对来自国际上的影响给予了强调。作者指出,国际影响将社区警务提升为取代该地区极权政体的更为广泛的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此外,作者提到了巴西(2起)、哥伦比亚、危地马拉(4起)的案例,对这些案例中表现出来的社区警务模式的适应状况的细节和差异进行了研究。
在英国,警察已经尝试向地方的社区志愿者提供有限的法律权力,以利用他们去处理违背法律、当地规范及公众期望的轻微行为,从而免受公众的抱怨。实际上,英国警方在采用社区警务措施的情况下,业已尝试将执行决议所涉及的一些令人不快和困难的问题转移给社区,从而使后者更加自由地集中精力处理实实在在的警务活动。在法国,考虑到国家、国家警察和宪兵的中央集权历史,发展受地方控制的警务(城市警察)的努力是脆弱、有限且不成功的。对于一个习惯于受中央控制的社会而言,社区警察的观念所存在的基础极其薄弱。比利时的情形也大致如此,受警察、政治及社区的抵制以及比利时社会中两大族群之间并不稳定的政治关系的影响,开展邻近警务(proximity policing)的尝试已经不再为推动者所坚持。关于澳大利亚的第九章主要是对维多利亚州警察的一则案例研究,其中描述了警察在开展社区警务的过程中观念的变化。具体而言,警察不仅努力将管理学家所使用的语言(消费者、服务交付)适用于等级官僚机构的运转方式,而且努力使之适用于界定其工作的专业规范的术语之中。根据当前的情形并用政策制定者和咨询者的话讲,警察选定了关于社区警务的一种适应目标(fit for purpose)模式。即使在一个局部环境中,对于如何开展社区警务,其组织方式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而且这种变化还将持续下去。
David Barlow和Melissa Barlow在第八章提出,警察在美国这样一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功能(保护权贵并控制危险阶层)并未发生改变。社区警务的引入是对后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和国家所面临的危机的一种回应。社区警务改用了措辞,关注的是形象控制(image control),而且在其原有的措辞用语方面收效甚微。这是因为,警务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中并不具备那样的特性:提供服务,并给予没有权势和影响力的人以保护。
最为有趣的例子出现在中国(第十章)。在这一引人入胜的章节之中,黄锦就(K. C. Wong)探讨了在别具一格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控制综合体中,毛泽东的群众路线概念与地方社区的自行控制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该章的内容不仅涉及警察,而且对中国的文化、法律传统及思想进行了一番简明的介绍。黄锦就同时提出,对于群众和国家而言,警察是一种为了实现某人自身目的而可资利用的资源。非常有趣之处在于,相较于外部的观察者所料想的情况,作者认为群众为了其自身利益而与警察互动时更强有力。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在不影响国家或执政党安全的情况下,不仅曾经而且仍然(尽管其在警务意识形态中的影响正在逐渐衰微)名副其实地致力于在那些情形中赋予群众权力。
在所有的例子中,虽然警务实践的细节以及正式、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之间的互动随着情况的差异而表现出独一无二、迥然不同的特征,但是社区警务(或采用一个相关的措辞)这一术语都被用于描述那些正在开展的工作。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本书在序的部分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由国家所雇用的警察与提供安全保障的非正式的或自助式的警务形态应当是什么样的关系?编者提出,从自上而下的角度看,社区警务可视为国家的警察部门所发起的社区参与形式,后者由警察所约束、操控并加以引导(尽管该关系名不副实),以此保护并促进警察的目标和利益。与此相对的是,从自下而上的角度看,社区警务则包含提供安全保障的市民社会具有的全部形态,如社区工作、非正式的治安维持会,甚至包括公司和私营的安保力量。无论是以自上而下的视角还是以自下而上的视角,所有这些形态都属于警务,并且都建立在多种多样的政治上的正当理由和影响之上。问题在于:这两种基本的类型如何交会?抑或警察怎样应对非正式的警务结构?以及社区如何应对正式的国家警察?既然非正式的警务无处不在,而警务形式又反映其所在的历史与环境,自上而下的警务和自下而上的警务将时常交会、碰撞抑或相互协作,而且必然会受到政治上的调和。
从略显挑剔的角度讲,自下而上视角下的社会控制形式是否应当被称为警务,并不明确。这种形式如此广泛地扩展了警务概念的构成,以至于警务本身的界限却变得模糊不清了。如果要采用更加清楚的语言从而使国家供给的警务吸收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同时又要令两者彼此区分,那么可以使用这样的措辞:许多力量不等、法律地位有别且目标相异的人员在同一个行动领域所开展的安保活动。
所有章节作为一个整体,其所提供的经验分析不仅涉及作者们开展案例研究的国家内部存在的警务问题和出现的警务变革,而且也涉及对下列问题的精细的理论反思:被称为警务的一整套行动的性质如何、社区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国家由哪些要素构成。对于正在扩充且目前数量众多的社区警务文献而言,本书做出了坚实的贡献。此外,有一种假定认为,社区警务可以从一般意义上加以理解,对于价值、意识形态及目标将怎样改变警务模式而言,其背景如何,则无须考虑在内。对此,本书也提供了一种有益且必要的修正。
Otwin Marenin
参考文献
Brogden, M. & Nijhar, P. 2005. Community policing: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models and approaches. Cullompton, UK.: Willan Publishing.
Caparini, M. & Marenin, O. 2004. Transforming polic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Munster, Germany: LIT Verlag; Geneva: Geneva Centre for the Democratic Control of Armed Forces DCAF.
Ellison, G. 2007. Fostering a dependency culture: The commoditization of community policing in a global marketplace. In A. Goldsmith & J. Sheptycki Eds., Crafting transnational policing: Police-capacity building and global police reform pp. 203-242. Oxford, UK. and Portland, OR: Hart Publishing.
Friedman, R.R. 1992. Community policing.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and prospects.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Lab, St. P. & Das, D.K. 2003.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community policing and crime prevention, 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 Hall.
Neild, R. 2002. Community policing in themes and debates in public security reform. In A manual for civil society pp.4-20. Washington, D.C: Washington Office on Latin America.
Van der Spuy E. 2007. Managerialist pathways to good policing: Observations from South Africa. In A. Goldsmith & J. Shentvcki Eds., Crafting transnational policing: Policing capacity-building and global policing reform pp.263-292. Portland, OR and Oxford, UK.: Hart Publishing.
译序
《各国社区警务模式及比较》一书对各国社区警务运行状况及模式选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和比较。该书不仅对诸如法国、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社区警务发展进行了评价,也对中国、南非、坦桑尼亚、尼日利亚、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社区警务状况进行了分析; 不仅对国家启动的自上而下的正式警务改革进行了梳理,也对发端于底层社会的自下而上的非正式警务创举进行了论证; 既对各国开展社区警务的先进经验进行了总结,也对各地运行社区警务面临的困境和障碍进行了评说。从本书可以看出,尽管各国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社区警务,但社区警务这一概念不仅具有难以厘清的模糊性,而且并不存在统一的模式或标准。全新建立社区警务制度或者从他国引入所谓先进经验,都必须充分考虑到,警务制度其实是深嵌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背景之中的。如果罔顾这些背景因素而轻率在一国开展社区警务,注定会遭到失败,这也是本书对正在完善社区警务制度的中国最大的启示。
本书的翻译工作得到了西南政法大学但彦铮教授和刑事侦查学院诸多同人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梁 坤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