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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陈清秀教授是台湾地区知名学者。《国际税法》在台湾地区已发行两版。跨境间的经济法律活动,常常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化、交易形态新颖化的特点,但归根结底还是基于税法基本原理。本书参酌德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晚近的学说见解,以德国式的法律思维为指导,注重整体化、体系化、类型化的法理建构,并结合美国式的实务导向,在阐述理论的同时辅以台湾地区的实例。在国际税法原理、原则的基础上,以OECD租税协议范本为中心,分析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协定、转移订价、避税天堂的防制等国际租税法律问题。内容详尽多元、架构完整、说理清晰,力图展现完整的国际税法图像。本书可作为大学讲授国际税法的教科书,亦可供实务界解决国际税法问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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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清秀,东吴大学法律学系专任教授。台湾大学法学学士(1981)、台湾大学法学硕士(1984)、台湾大学法学博士(1991)、美国乔治城大学访问研究学者(199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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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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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税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节国际税法之基本原则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国家课税主权原则)
二、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三、涉外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
四、国际税收中立性原则
五、国际税捐效率原则
第二节境内居住者与非境内居住者
一、个人
二、法人
第二章居民课税管辖权
第一节自然人之居民课税管辖权立法例之比较
一、前言
二、居民之判断标准
三、日本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
四、德国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
五、美国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
六、中国两岸居民课税管辖
七、居民课税管辖权之立法例之比较
八、租税协议有关居民之规定
九、结语
第二节 法人之居民课税管辖权
一、前言
二、设立准据法主义与本公司所在地主义
三、本公司所在地主义与管理支配地主义
四、实际管理处所之认定
五、租税条约或协议之约定
六、结语
第三章台湾地区来源所得之认定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境内来源所得之认定标准
一、概说
二、股利所得
三、合作社或合伙分配之盈余
四、劳务报酬
五、利息所得
六、租赁所得
七、权利金所得
八、财产交易所得
九、驻外人员之劳务报酬
十、工商业盈余(营业所得)
十一、竞赛奖金
十二、其他收益
十三、提供综合性业务服务之所得
十四、依共同分担契约所给付之研究发展费用
第三节境内来源所得之计算:应扣缴给付之成本费用之减除
第四章对于非居住者之课税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外国自然人在台湾地区之税法上地位
一、非居住者在台湾地区之税法上地位
二、居住者在台湾地区的税法上地位
第三节外国法人在台湾地区之税法上地位
一、课税客体
二、税基(课税标准)
三、税额的计算及缴纳
第四节外国营利事业在台湾地区设立子公司
一、课税对象:全球所得
二、税基(课税标准)
三、税率
四、税额之计算及缴纳方式
五、台湾地区境外已经缴纳税额之扣抵
六、盈余分配之课税
第五节国际租税协议
一、租税协议之订定情形
二、租税协议减轻外国人之税负
三、租税协议之特别规定
第六节结语
第五章国际税法问题之研究以常设机构为中心
第一节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国际组织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建议
一、《OECD租税协议范本》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建议
二、联合国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建议
第三节外国立法例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
一、日本立法例
二、德国立法例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
三、美国立法例关于常设机构之课税
四、综合比较
第四节台湾地区关于常设机构之所得课税
一、常设机构之范围
二、关于常设机构之所得课税
第五节结论与建议
第六章租税协议相关问题之探讨
第一节国际租税协议之缔结目的
一、国际双重课税之排除
二、国际逃漏税与租税规避之防止
三、纳税人之权利保护
第二节签订租税协议之效益
一、对民众及企业部分
二、对政府部分
第三节租税协议范本之版本参照
一、《OECD租税协议范本》
二、《联合国租税协议范本》
三、台湾地区租税协议
第四节租税协议之性质及其效力
一、租税协议之人的效力范围
二、租税协议之空间的效力范围
三、租税协议之物的效力范围
四、租税协议之时间的效力范围
第五节租税协议之一般原则
一、维持原则
二、保留原则
第六节租税协议之解释
一、概说
二、租税协议之一般解释基准
三、国际法上解释法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四、租税协议范本之条文之注释
第七节租税协议之适用
一、申请适用租税协议
二、举证责任
第八节无差别待遇之要求
第九节结语
第七章国际税法上营业所得之课税
第一节有关营业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一、交易地及生产地标准
二、常设机构标准(固定营业场所标准)
第二节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
一、营利事业之劳务所得之课税
二、营利事业之其他营业所得来源地标准
第三节OECD租税协议范本之规定
一、一般营业所得课税权划分标准
二、国际运输事业所得课税权划分标准
第八章论移转订价税制
第一节移转订价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关系企业不合常规交易之税捐规避行为之防制对策
一、实体法的防制对策
二、程序法的防制对策
第三节移转订价税制的适用对象:关系企业间之交易,不合营业常规,而有规避或减少境内纳税义务之行为
一、关系企业之适用范围
二、不合营业常规交易
三、视同不合营业常规交易
第四节移转订价的调整
一、独立企业间常规交易价格
二、常规交易价格之算出方法的选择
三、交易价格之调整
四、对应的调整
第五节资料文据之提出与调查
一、结算申报时之特别义务
二、在税务调查时,负有提示资料义务
三、检讨
第六节推计课税与处罚
一、推计课税
二、罚则
第七节移转订价税制之配套措施:预先订价协议与国际相互协议
一、预先订价协议
二、相互协议
第八节结论与建议
一、移转订价税制的法典化
二、常规交易价格的算定方法之法定序位化
三、纳税人准备资料负担应予以减轻
四、同业利润推计课税之修正
五、不合常规交易于调整课税后,可否处罚问题
六、税捐机关应成立移转订价项目小组
第九章国际税法上投资所得之课税
第一节投资所得之概念
一、股利
二、利息
三、权利金
第二节股利所得之课税
一、股利所得之来源地判断基准
二、股利所得之课税
第三节利息所得之课税
一、利息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标准
二、利息所得之课税
第四节权利金所得之课税
一、权利金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二、权利金所得之课税
第十章国际税法上劳务所得之课税
第一节个人劳务所得之概念
第二节劳务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标准
一、劳务提供地标准(美国立法例)
二、劳务提供地或使用地标准(德国立法例)
第三节《OECD租税协议范本》关于劳务所得课税权归属之规定
一、对于自由职业者之执行业务所得的课税
二、对于提供人的劳务(薪资)所得之课税
三、对于董事酬劳金的课税
四、对于演艺人员与运动员之课税
五、对于退职年金(pensions)之课税
六、对于学生之免税
七、对于大学教师等之免税
八、对于政府职员之课税
第四节台湾地区劳务所得之来源地判断标准
一、劳务提供地原则
二、劳务提供地原则之例外
三、混合来源之所得来源地之判断:比例分配所得来源地之原则
第十一章国际税法上财产交易所得及财产之课税
第一节对于财产之课税
一、不动产
二、常设机构之财产
三、飞机、船舶
四、其他财产
第二节对于财产所得之课税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三节财产转让收益之课税
一、财产交易所得之来源地标准
二、财产交易所得之课税
第十二章国际税法上其他所得之课税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其他所得之来源地判断基准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三节其他所得之课税
一、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十三章跨境关系企业之营业费用分摊
第一节问题之提出
第二节实务见解
一、必须有业务直接关联性
二、母公司对于子公司之管理服务必须有一对一之对应关系
三、台湾地区财政管理机构诉愿决定
第三节解析
一、业务费用之认定
二、具体业务费用之认列
三、结论及建议
第十四章国际避免重复课税之方法与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前言国际重复课税之类型
一、法律上重复课税
二、经济上重复课税
第二节国际重复课税之防止方法
一、概说
二、外国所得免税法
三、外国税额扣抵法
四、概算扣除法
五、外国税额费用扣除法
第三节OECD租税协议范本之防止重复课税方法
一、国外所得免税法
二、国外税额扣抵法
第四节台湾地区防止国际重复课税之方法
一、税法规定
二、租税协议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防止国际重复课税之方法
一、直接税额抵免法防止法律的重复课税
二、间接税额抵免法防止经济的重复课税
第六节结论
第十五章过少资本税制
第一节过少资本税制之概念
第二节过少资本税制之规制方法
一、一般防制税捐规避方式:实质课税原则
二、独立企业之常规交易原则(独立第三人比较原则)
三、隐藏盈余分配
四、借款债务与股本固定比率法(Fixed Ratio Approach)
第三节过少资本税制(固定比率法)之运用
一、企业股东无差别待遇原则
二、原则上采取固定比率法,例外兼采独立企业常规交易原则
第四节固定比率法之具体展开
一、贷款人之范围
二、资本范围
三、借款债务范围
四、有关贷款本金与资本之计算基准时
五、中小企业之排除适用:小额利息之排除适用
第五节税法上处理
一、公司对于超过比率之借款债务,所支付利息,不准作为费用扣除
二、收受利息之股东,则应如何处理,不无争议
第六节过少资本税制与国际租税协议
第七节台湾地区过少资本税制之导入
一、负债
二、业主权益
三、计算方式
四、关系企业不合常规交易利息之调整
五、申报时应揭露相关信息及应备妥之数据
第十六章租税天堂之税制对策
第一节租税天堂之意义及其判断标准
一、意义
二、判断标准
第二节租税天堂之运作方式
一、持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二、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y)
三、无体财产权之保有公司(patent holding company)
四、交易公司(trading company)
五、便宜船籍公司(shipping company)
六、演艺事业法人(rentastar company)
七、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
八、金融公司(finance company)
九、地区总部公司(regional headquarter)
第三节租税天堂之租税对策
一、内国法对于租税天堂之因应措施
二、所得来源地国之防制对策
三、国际上对于租税天堂之防制措施
第四节租税天堂之税制对策之立法例日本立法例
一、概说
二、例外情形
三、双重课税之排除
第五节台湾地区租税天堂之防制对策
一、依实质课税原则及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43条之1防制
二、导入租税天堂防制对策,增订受控外国公司之课税规定
三、避免重复课税之措施
四、修正草案
第十七章国际租税规避以租税协议之滥用为中心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租税协议之滥用
一、概说
二、租税协议之滥用类型
三、防止滥用租税协议之国内法措施
四、防止滥用租税协议之国际法措施
第十八章租税协议中之无差别待遇原则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无差别待遇条款解释适用之基本原则
一、概说
二、适用范围
三、直接适用
四、不适用间接的差别待遇
五、不适用最惠国待遇
第三节第1项之解释:关于国籍之无差别待遇
第四节第2项之解释:对于无国籍人之无差别待遇
第五节第3项之解释:对于常设机构之无差别待遇
一、概说
二、有关常设机构之无差别待遇之展开
第六节第4项之解释:关于必要费用扣除之无差别待遇
第七节第5项之解释:关于资本之无差别待遇
第八节第6项之解释:适用对象范围
第九节结语
第十九章租税协议之课税信息交换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课税信息交换之目的
一、课税目的使用
二、其他目的使用
第三节课税信息交换之范围
第四节课税信息交换之类型
一、基于请求而为信息交换
二、自动的信息交换
三、自发的信息交换(sog.Spontanauskunft)
四、同时调查
五、派遣调查官
六、产业别之信息交换
第五节课税信息之交换方式以及期限
一、交换方式
二、交换期限
第六节提供信息之正当法律程序
一、法律保留原则
二、正当法律程序
三、保密义务
第七节得拒绝提供信息之情形
一、要求违反法令以及行政惯例之措施
二、正常管道所无法取得之信息
三、涉及营业秘密或职业秘密等秘密信息
四、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资料
第八节不得拒绝提供信息之情形
第九节课税信息交换提供之救济程序
第二十章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初探OECD行动方案简介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BEPS之项目因应计划工作
第三节BEPS之发生原因
第四节因应方案之计划目标及其核心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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