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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法律史领域的经典。作者罗伯特史蒂文斯是声誉卓著的法学家兼教育家,历任多所一流高等院校的管理者。他将研究旨趣与自己的专业所长、工作经历相结合,运用大量文献资料,撰写了这部以美国大学法学教育的诞生与发展为研究对象的传记型学术作品。
全书充分展示了作者的博学与严谨,丰富的历史素材与深刻的社会分析相得益彰,令人印象深刻地展现了这样一个主题:法学院在过往一个多世纪的变迁与发展,其实是同时期美国社会变迁的缩影。
關於作者:
罗伯特史蒂文斯 | Robert Stevens
杰出的律师、学者,同时也是声誉卓著的教育家。生于1933年,求学于牛津大学和耶鲁大学。在耶鲁大学执教十七载(1959-1976),曾先后担任哈弗福德学院校长(1978-1987)、加州大学圣塔克鲁兹分校校长(1987-1991)、牛津大学彭布罗克学院院长(1993-2001)。现为伦敦大学学院资深研究员。
目錄 :
致 谢
前 言
一、历 史
二、概 念
三、机 制
四、范 式
五、市 场
六、控 制
七、观 察
八、文 化
九、现 实
十、标 准
十一、追 求
十二、重 建
十三、职 业
十四、信 仰
参考书目
索 引
译后记
內容試閱 :
前 言
为美国法学院撰写通史的理由,相对而言不难解释。毕竟,法学院,是一种强大且神秘的存在。对于他国律师,特别是所谓教授型Professorate律师而言,美国法学院俨然成为其羡慕的对象。美国法学院似乎已在业界、学界乃至整个国家中占据了难以撼动的权力位阶,反观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法学专业,却很难获得与此类似的学术地位。和其他普通法国家相比,美国的法学院毕业生往往能在政界、商界、劳工界甚至社会改革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这个国家,法学教授们不仅享有令人羡慕的优渥生活,更在专业领域,对法学思想、法律程序与法律机制发挥着重要影响。法学院,不仅被认为是法律职业的权力中枢,更在美国的权力结构中发挥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然而,对于一位历史学者或社会学者而言,法学院各项角色中zui具挑战性的,莫过于其在法、律师以及高等教育的社会进化过程中发挥了何种功用。法,是美国社会生活的中心,加之法学教育曾发挥的巨大历史作用,都使得法学院身处围绕法学专业本身、法学专业定位乃至法的本质等争论核心。美国的发展史,在很多方面,正是一部捍卫平等与追求卓越的冲突关系史。法律职业发展史当然不可避免的也是法学院的历史,同样折射着精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激烈碰撞。法的概念本身,反映着美国政治、社会的微妙细节,塑造了法学教育,反过来又被其所塑造。这一现象本身,就足以用来作为对于法学院进行彻底研究的根据。
令人吃惊的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针对法学教育还没有出现什么严肃的学术研究成果。除了阿尔弗莱德?6?1里德Alfred Z. Reed负责的卡内基基金会研究项目之外,美国法学教育的历史还少为人知,在一流法学院中,法律史学科充其量只能算是二等公民。尽管法学应纳入社会科学的口号已被鼓吹了50多年,但针对法学教育,甚至针对整个法律职业,实证数据的采集工作都可谓空白。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法学教授们看似十分乐见于这种对于法学教育历史的无知状态。
如果说在过去的15年间,所有这一切都发生了颠覆性变革,显然有误导之嫌,但的确,也出现了重要的进展。在此期间,法律史经历了涅槃式中兴,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法律服务、律师的重要性得以提升,对于法律职业的理论研究,一改之前遭人否定的尴尬处境,成为显学。即便如此,法学教育史研究整体上仍然与学术潮流、政治发展以及社会进步脱节。本书则尝试在此方面有所突破。
法学教育的历史,以某种奇异的样态,呈现出条块分割的倾向。如果将学术研究的关注范围限定在目前既存的法学教育范式,就需要回溯百年,探究当下占据主导地位的相关概念、机制的历史源流。一个多世纪的法学教育发展宛如白驹过隙,其间的领跑者寥若孤星。其中zui为值得一提的,是通过适用判例教学法实现的法学教学法的突破。通过研习判例教授法律的方法,与问答式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具有先天的亲缘性,进而主导着过去110多年间的美国法学教育。
这种主导教育模式,也曾遭遇挑战。法学院模式的批判者,顺理成章地对于判例教学法大肆挞伐。然而,事实证明,判例教学法的生命力极其顽强。这一方法zui初因为在科学地教授白纸黑字的成文法时具有可操作性与高效性,因而获得存在合理性,现在,很少有人会继续看重判例教学法的可操作性,大多数人认为,判例教学法的优势不在于传授的知识内容本身,而在于其对分析技能的培育。尽管所有批评的炮火都指向了这一教学范式,却从未出现任何真正能取而代之的替代选择。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无法卷土重来,法与社会科学的暧昧纠缠从未动摇判例教学法的核心地位,高歌猛进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改革也只对其产生了些许形式影响。判例教学法过去是,现在也明显还是zui佳的法学教学手段。
一种教学方式得以存续,至少在形式上一脉相承,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由此不难理解,作为判例教学法的缔造者,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何能引领美国法学教育长达一个世纪。事实上,时至今日,哈佛范式仍经常被用来作为检验教学质量、明确学术争议焦点的试金石。判例教学法占据主导地位产生的另外一大影响,还在于所谓教育创新具有的周期性本质。所有的教育变革,都会出现某种意义上的钟摆效应,法学教育因为将判例教学法的适用区间作为自身的理论外延,由此更具周期性。
哈佛作为法学教育核心的主导性,还导致将法学院视为法学教育提供者这一逐渐为人所接受的理念,充斥着社会及学术理念的种种激烈对抗与冲突。哈佛是将追求学术繁荣、培育卓越人才及捍卫机会平等视为己任的19世纪民主派大学的典型代表。然而,机会平等不等于实质平等,日益增多的移民团体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关注什么学术繁荣或卓越人才的培育。因此,法学教育的主体,并非致力于上述理念的精英学府,而是其余的州立或私立教育机构。尽管在美国历史中,经常有观点主张法,也应当像其他专业一样,作为一门生意加以学习,但这一看法显然与法的职业主义背道而驰。处于领军地位的学术机构与专业人士追求的目标,是通过法学院,提升美国法律职业的整体品质与话语权。依此逻辑,美国式的多元主义将让位于统一标准与整齐划一。然而,法学院为了迎合大多数未来律师的需求做出的刻意调整,成为当今法学教育模式与结构的轴心。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学徒制法学教习范式何以式微,法律职业何以细分,对于法律技巧何以追求,法律政策的面向何以多重,以及诊所式教学何以流行。
因为机制的存在与新老交替的进行,不仅法学院看起来变得类似,法律职业本身也获得同质性,进而催生出一种全新的法律职业主义理念。美国法律职业的领导者们,对于美国法律职业日益显明的多元化倾向,特别是对过去一个世纪这种倾向的变本加厉,抱持无动于衷的态度。此种迷思战胜了现实,导致学术与实务出现了混同,同时还干扰到对于法学专业、学术以及职业之间可能存在之界限所进行的理论研讨。其实,过去被纳入到法学教育范畴的大多数问题,都可以通过其所服务的历史与政治目标加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