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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書城自編碼: 332255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0005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3-01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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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的特点是:
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內容簡介:
本书大量选用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之后法院裁判的案例,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出版机构,也是中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錄
 第一章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案例1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受民法所调整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案例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原则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3两性关系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律适用】
案例4习惯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权利能力起止】
案例5未出生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者追认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等亲属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置】
第二十八条【成年障碍者法定监护人的设置】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监护或社会监护】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责任】
案例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案例8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
资格纠纷案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其他义务负担】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失踪宣告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宣告失踪的财产代管人设置】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申请竞合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后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对于婚姻关系的后果】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撤销对于收养关系的后果】
第五十三条【宣告死亡撤销对于财产关系的后果】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成立和地位】
案例9个体工商户是民事诉讼中的适格诉讼主体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立和地位】
第五十六条【两户债务的承担】
案例10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 般 规 定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案例11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存续期间】
案例1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对诉讼主体
资格有影响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
案例13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行为代表公司行为,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案例14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信赖保护】
案例15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条【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案例16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条件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与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法人的清算与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的破产清算与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案例17分公司可以以其财产先行承担责任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案例18第三人有权选择设立人而非法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第二节营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原则】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禁止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地位】
案例19公司和个人的财产混同,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个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八十四条【禁止营利法人特殊人员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瑕疵】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种类】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及其取得条件】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机构设置】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监督权】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特 别 法 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案例20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的资格取得】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法律地位和类型】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民 事 权 利
第一百零九条【基本人格受法律保护原则】
案例21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的享有及其范围】
案例22自然人的名誉权不容侵犯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享有及其定义和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以及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补偿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享有及定义】
案例23合法债务应当清偿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或债权】
案例24欠条也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第一百二十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
案例25无因管理的认定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案例26不当得利的认定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享有和范围】
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继承权的享有与界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享有】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享有】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案例27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得任意侵害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八条【弱势群体的特别权利及其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取得的原则和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权利自主行使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权利行使与履行义务一致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禁止滥用原则】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 般 规 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 思 表 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方式】
案例28沉默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
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案例29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案例30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
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第一百四十四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利用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3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认定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案例32行使撤销权应当注意时限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
行为】
案例3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3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
效力的后果】
案例35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条件的成就】
案例36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 般 规 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范围】
案例37房屋的交付并非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直接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职责违反责任】
第二节委 托 代 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的书面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自己代理与同时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中职务行为的效果】
案例38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内部的《印章
管理办法》明知的,该内部规章无法对抗债权人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案例39如何认定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案例40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意味着相
对人应对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尽谨慎注意义务第三节代 理 终 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及其事由】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委托代理的效果】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及其事由】
第八章民 事 责 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案例41权利人有权请求任一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方式及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案例42不可抗力的认定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应受的赔偿或
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免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的竞合】
案例43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的相关处理第九章诉 讼 时 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受监护人对其监护人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的停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起算点】
第一百九十二条【时效届满的效果与时效利益的放弃】
案例4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对于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或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 间 计 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的终止】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顺延】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的准据】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本数解释】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施行生效日期】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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