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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書城自編碼: 333664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 者: 黄薇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3229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3-0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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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一、将*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
內容簡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已于2018年12月29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使社会各界对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决定的顺利实施,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逐条释义,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目錄
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农村土地范围】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有关承包方式】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权利】
第六条【保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权利】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保护农村土地承包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三权分置】
第十条【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应当注意保护土地资源】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管部门】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如何确定发包方】
第十四条【发包方权利】
第十五条【发包方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主体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方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方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原则】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期限】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形式和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生效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承包地收回】
第二十八条【承包地调整】
第二十九条【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土地经营权设立】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
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单方解除权】
第四十三条【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并获得补偿】
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后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建立社会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等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承包方式】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应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条【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
第五十一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的发包程序】
第五十三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五十四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继承】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争议解决途径】
第五十六条【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有关内容无效】
第五十九条【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擅自截留、扣缴收益应予退还】
第六十二条【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政责任,以及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有关违法行为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本法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予以法律确认】
第六十七条【机动地预留限制】
第六十八条【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第七十条【本法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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