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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执行案件法律规范指引

書城自編碼: 339641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 者: 牟驰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0383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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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执行异议之诉成为一个新的案由,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执行行为也由此变得更加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熟悉并尽快掌握执行程序相关的法律规范就成为司法工作者的迫切需要。为了适应这个需求,本书作者汇总、梳理、批注了自1998年以来*人民法院发布的与民事执行程序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对这些文件之间存在的冲突之处进行了整理和注释,以期为司法工作者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引。
內容簡介:
在民事诉讼业务领域,由于执行案件通常由法院执行机构主导,律师很少深入研究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法律规定。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执行异议之诉成为一个新的案由,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执行行为也由此变得更加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熟悉并尽快掌握执行程序相关的法律规范就成为律师同行们的迫切需求。
为了适应这个需求,笔者汇总、梳理、批注了自1998年以来*人民法院发布的与民事执行程序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对各部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之间存在的冲突之处进行了整理和注释,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律师代理民事执行案件法律规范指引》。指引的内容涵盖了民事执行案件程序的启动、授权委托书中代理权限的表述、律师应当承担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的归纳、对民事执行案件受理要件和生效法律文书的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注意事项、申请执行的特殊情形、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则的适用、被执行财产权属存疑情形的处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措施等民事执行案件的多个重要环节,为律师代理民事执行案件提供了较为全面、详细的法律规范方面的检索依据,可以帮助律师同行们综合性地了解与民事执行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關於作者:
牟驰,男,197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学历。1997年考取律师资格,1998年开始执业,现为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领域为商事投资、公司治理、资本运营与资产重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高端商事诉讼。
现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黑龙江省法学会法学法律专家库成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等社会职务。
先后发表20余篇文章、出版3本专著。
目錄
一实务指引篇 001
律师承办民事执行案件法律规范指引 002
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汇总表 021

二程序图解篇 023
执行程序流程图 024
民事执行程序期限总览表 025

三规范注释篇 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0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0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0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0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093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0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1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1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1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1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1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1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7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1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97

四疑难专题篇 201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规则应用 202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相关规定汇总 207
一、汇总表 207
二、相关法律规范条文 208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第三条 208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 209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号) 20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209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209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号) 210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第十七条第一款 210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210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第十五条 210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 211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211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212
13.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212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法发〔2008〕4号) 212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 213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213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 213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公布)第一百条第一款 213
五权威案例篇 215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执行案件裁判规则 216
一、规则摘要 216
二、规则详解 218
1.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该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取决于未来发生的违约事实,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 218
2.通过签订以物抵债或还款协议达成私下执行和解的,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对方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220
3.被执行人将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的,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执行案件可以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222
4.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结合其文义,自行审查确定或提请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机构进行解释。 223
5.执行依据有歧义时,执行机构应对符合解释原则且不超越主客观效力范围的依据内容,通过解释明确具体其含义。 224
6.对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执行,可采取先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待解禁后强制平仓的方式进行。 225
7.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抵销权,执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受让债权合法性和受让时间、被通知时间等进行审查。 227
8.被执行不动产整体拍卖流拍后,在未经被执行人同意、未重新评估的情况下,裁定以部分楼层抵债的,应予撤销。 228
9.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处理当事人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提起的执行监督申请,并应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审查案件。 229
10. 对仲裁条款的解释,应综合考虑主合同、子合同等相关文件。当存在两种可能解释时予以解释,文义解释应优先。 230
11. 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原则上亦包括程序法上如申请不予执行抗辩。 231
12. 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宜仅以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为由而否定该司法拍卖的效力。 232
13. 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变更,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依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恢复原被执行人的占有。 233
14. 诉讼当事人虽然并非权利的实际享有人,但并不能否定其作为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的地位,其当然享有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 235
15. 执行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行人控股公司的财产,但可以查封其股权或投资权益。 236
16.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对该到期债权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第三人对保全裁定的复议权和执行阶段的异议权属于不同的程序权利。第三人对保全裁定没有提出复议的,不代表债务人对其债权真实性的认可。在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应仍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并告知其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得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认为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37
17. 变更申请执行人与中止执行均为执行实施行为,应当由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不能以异议裁定代替执行实施裁定,否则将造成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剥夺。 239
18. 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240
19.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243
20. 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244
2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248
22.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案件,因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251
23. 生效判决已经明确判定的权利人,虽然没有参加诉讼,但其缺席诉讼的行为并不表示其当然放弃了执行阶段的权利,更不意味着其放弃了行使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因此,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254
24.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在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就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产生争议的,应当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61
25. 申请执行人在拍卖标的物两次拍卖流拍后未及时提出以物抵债的,也可以在第三次拍卖停止后提出申请。 264
26. 申请执行人在审判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申请撤诉,仍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再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68
27. 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以执行异议裁定对当事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审查处理。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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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业务领域,由于执行案件通常由法院执行机构主导,律师很少深入研究执行程序中的相关法律规定。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执行异议之诉成为一个新的案由,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执行行为也由此变得更加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熟悉并尽快掌握执行程序相关的法律规范就成为律师同行们的迫切需求。
为了适应这个需求,笔者汇总、梳理、批注了自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与民事执行程序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对各部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之间存在的冲突之处进行了整理和注释,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律师代理民事执行案件法律规范指引》。指引的内容涵盖了民事执行案件程序的启动、授权委托书中代理权限的表述、律师应当承担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事项的归纳、对民事执行案件受理要件和生效法律文书的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注意事项、申请执行的特殊情形、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则的适用、被执行财产权属存疑情形的处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措施等民事执行案件的多个重要环节,为律师代理民事执行案件提供了较为全面、详细的法律规范方面的检索依据,可以帮助律师同行们综合性地了解与民事执行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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