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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增订版)

書城自編碼: 340739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 者: 孙鹏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0401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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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核心提示: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在阐释司法解释条文的主旨。
实务争点:归纳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适用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务的难题。
理解适用:以制定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目的为视角,基于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作精神解读,以便全面、正确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
案例指导:选取*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例等,突出案例指导的权威性。
规范指引:链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保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內容簡介:
本书以担保法司法解释为主线,以核心提示、实务争点、理解适用、案例指导、规范指引等板块,全面阐述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婚姻案件裁判规则,使广大实务从业者能有章可循,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關於作者:
孙鹏,男,四川省岳池县人,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2004~2005年在日本广岛修道大学作访问学者。出版《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等学术专著、教材14部,发表《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等学术论文60余篇。获重庆市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重庆市名师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等荣誉和奖励,入选重庆市教学名师培养计划、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目錄
第一部分 总论
专题一:人事保证合同是否受担保法调整
专题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专题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越权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专题四: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后承担责任,能否行使追偿权
专题五: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专题六:担保期间的约定是否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专题七:当事人以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来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定
第二部分 保证
专题一:营利法人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及责任之承担
专题二:债权人对其中某一保证人的权利主张效力是否及于其他非同时共同连带保证人
专题三:双重连带共同保证中,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专题四:决算期仍未到期的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
专题五:监督专款专用合同是否属于担保合同
专题六:保证期间的性质
专题七:主合同当事人之间连续以新贷还旧贷时,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专题八: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人民法院调解书,能否作为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依据/J8D
专题九: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责任期间应受保证期间还是诉讼时效限制
第三部分 抵押
专题一:抵押权人能否直接要求非债务人的抵押人承担债务
专题二:抵押物的受让人消灭抵押权的方式
专题三:事后抵押的认定及其效力/2J
专题四:预购商品房能否作为抵押标的
专题五:抵押财产的价值能否约定
专题六: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自动消灭
专题七: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出抵权
专题八: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效力
专题九:抵押权是否具有追及效力
专题十:流押条款与买卖型担保的区分与效力
专题十一:所有权保留中取回权与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制度甄别
专题十二:抵押与让与担保的制度区分
专题十三:最高额抵押中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变更
第四部分 质押
专题一:账户质押的效力
专题二:动产质押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
专题三:以质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专题四:未背书质押字样的票据质押效力
专题五:特许经营权质押的效力及其实现
专题六:一般债权质押的范围、效力及实现路径
专题七: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动产出质的效力
专题八:动产动态质押的效力及其实现
第五部分 留置权
专题一:留置财产为第三人所有时债权人能否取得留置权
专题二:留置权中牵连关系的理解与认定
专题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第六部分 定金
专题一:解约定金的认定与适用
专题二: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并用一部分总论
专题一:人事保证合同是否受担保法调整
专题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专题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越权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专题四: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后承担责任,能否行使追偿权
专题五: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专题六:担保期间的约定是否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专题七:当事人以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来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判定
內容試閱
在现代社会为数众多的社会调整机制中,法律属于较为精致、有效的一种。但法律是一个抽象化、概念化的行为规则体系。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 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一漏万;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因此,自法律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
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可以引用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文件,也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解释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早在1997年就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2007年3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废止了以前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通过系统地、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使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的系列司法解释均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普通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策划,由丛书总主编组织编写了《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该套丛书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第一,体例独特。每本书原则上以某一(类别)司法解释为主线,全面阐述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务中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依据及应当注意的问题。每一专题均分为五个部分:
核心提示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在阐释司法解释条文的主旨;
实务争点归纳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总结理解适用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务的难题;
理解适用以制定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目的为视角,站位于丰富的审判实践之上作精深解读,以便全面、正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
案例指导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例等,突出案例指导的权威性;
规范指引链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保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第二,内容丰富。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本次修订设置了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公司法、商品房买卖合同、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7个分册。
第三,案例权威。这套丛书案例的选取,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均注明了来源,取其精华部分,避免了案例资料的大量堆砌。案例的权威性,为社会大众的遵法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参照价值。把抽象的规则和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学习民商法的方法就是案例研习法,即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正所谓,法律来源于现实生活,高于现实生活;案例则是法律适用的结果,是看得见的法典,摸得着的规则。
第四,解读权威。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具有抽象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的特点,因而常常与立法相类似。因此,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个案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之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需要对较为抽象的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以具体适用到个案之中。为了使广大读者全面正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丛书由全国著名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以及全国首批审判业务专家和诸多资深法官组成的作者团队,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本套丛书的作者既为法律之人,又为经验之人;既具有高深的理论水平和丰硕的研究成果,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因此,该套丛书既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又有很强的实用价值;既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参考,又能为司法实践裁判提供参考依据。

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何志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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