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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法律原理与实务案例双剑合璧,一书读懂融资租赁
语言专业严谨,平易近人,通俗易懂,融资租赁入门小白也能懂
融资租赁民商事法律关系抽丝剥茧、追根溯源式梳理探讨
精选涵盖多种交易模式、法律关系典型的最新一线司法判决
附录融资租赁法律实务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业准则,便捷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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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对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制度、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内容涵盖融资租赁概述及交易模式介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租赁物范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承租人破产和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等方面,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四十余篇精选融资租赁典型案例予以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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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竟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先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后在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从事法务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现于某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AMC)担任风险合规部负责人。具有法律行业和金融行业的跨界经历,擅长民商事纠纷解决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并在工作之中、之余,专注于民商事实体法律、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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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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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基本制度
第一章 融资租赁法律概述 003
◎内容简介 003 ◎法律实务难点 003
◎案例评析 030 ◎要点总结 045
第一节 融资租赁的定义与基本交易模式 004
一、典型融资租赁直接租赁 005
二、非典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006
三、厂商租赁模式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 009
第二节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012
一、主观方面 013
二、客观方面 013
第三节 融资租赁保证金、服务费、留购价款与首付款 018
一、保证金 020
二、服务费 026
三、留购价款 027
四、首付款 029
第二章 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048
◎内容简介 048 ◎法律实务难点 048
◎案例评析 083 ◎要点总结 096
第一节 关于租赁物范围的立法情况 049
一、国内立法 049
二、国外立法 052
第二节 租赁物的范围界定 052
一、我们需要怎样的融资租赁? 052
二、租赁物应具备的两大属性 054
三、租赁物的物理形态 056
四、物件的所有权能够转让 061
第三节 关于租赁物是否必须真实存在的讨论 075
一、售后回租中的租赁物必须真实存在、自始存在 075
二、直接租赁中的租赁物原则上应当真实存在,但并不苛求自始存在 076
三、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的模糊状态定作物的融资租赁 081
第三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099
◎内容简介 099 ◎法律实务难点 099
◎案例评析 119 ◎要点总结 123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说 102
一、合同无效、效力待定与可撤销 102
二、关于合同未生效 106
三、关于通谋虚伪行为 107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08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08
二、关于名不符实的融资租赁合同 113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25
◎内容简介 125 ◎法律实务难点 125
◎案例评析 169 ◎要点总结 186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27
一、出租人的权利 127
二、出租人的义务 142
三、承租人的权利 143
四、承租人的义务 147
第二节 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 155
一、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56
二、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权 159
三、关于拒绝受领租赁物 161
四、租赁物出卖人的回购责任 162
第二编 纠纷解决
第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与诉讼时效 193
◎内容简介 193 ◎法律实务难点 193
◎案例评析 240 ◎要点总结 264
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 197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197
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197
三、合同解除的后果 200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解除权 205
一、因买卖合同出现严重问题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06
二、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211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单方解除权 215
一、承租人欠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 216
二、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导致合同解除 226
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单方解除权 227
一、适用情形 227
二、合同解除的后果 227
第五节 融资租赁的诉讼时效 229
一、诉讼时效的一般理论 231
二、融资租赁中的各种诉求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234
第六章 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法律问题分析 268
◎内容简介 268 ◎法律实务难点 268
◎案例评析 288 ◎要点总结 290
第一节 不再使用租赁物的情况 271
一、债权申报问题 272
二、租赁物的处置 274
第二节 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情况 276
一、出租人租赁物取回权受到的法律限制 276
二、占有、使用租赁物能否构成共益债务 281
第三编 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
第七章 共同承租 295
◎内容简介 295 ◎法律实务难点 295
◎要点总结 299
第一节 共同承租的定义 295
第二节 伪共同承租的两种基本模式 296
第三节 伪共同承租的认定 298
第八章 转租赁 300
◎内容简介 300 ◎法律实务难点 300
◎要点总结 320
第一节 转租赁的两种基本模式承租人转租赁和出租人转租赁 301
第二节 转租赁的立法现状与概念三要素 303
一、监管部门的规章 304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06
三、转租赁概念三要素:行为主体、转让行为和转让标的 307
第三节 出租人转租赁与相似制度的比较分析围绕转让标的所展开的讨论 307
一、融资租赁项目整体转让 308
二、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保理 310
三、比较分析的结论 314
第四节 出租人转租赁、融资租赁保理和项目整体转让的法律限制 315
一、买卖不破租赁 316
二、是否需要征得承租人同意及是否需要通知承租人 317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322
参考文献 361
后 记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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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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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改革开放之初,在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的倡导下,我国引入了融资租赁业务。自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以来,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走过了近四十年的历程。在这一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中,融资租赁的制度功能,由主要作为引进国外资金、设备与技术的重要途径,转变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产融结合的重要方式;融资租赁的市场构成,由主要是外资租赁公司主导,转变为金融租赁公司在合同余额上占绝对主导、外资租赁公司在主体数量上占绝对主导、内资试点租赁公司稳步发展并存的态势。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虽然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市场主体数量呈爆发性增长态势,数量已经过万,但这并不意味着真正懂融资租赁的人才、真心做融资租赁的公司,也都呈现出同步增长的态势。客观地说,秉持抢滩布局拿一张金融、类金融牌照心态的从业者不在少数。在租赁物的选择上,动产设备以外的不动产、基础设施等非典型租赁物在业务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在资金投向上,体现出对政府融资平台的较高偏好。在租赁的结构上,售后回租占相当大的比重,甚至引发对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与经营贷款业务本质差异的质疑。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而不强仍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制度架构上,法律、监管、会计、税收被称为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但《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几经起落,始终未能出台。在民法典即将出台的背景下,民法典分则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能做的推进和腾挪,空间有限。而作为融资租赁最为重要的物权保障的动产所有权权属登记问题,除航空器、船舶等特殊动产外,尚付阙如。在监管上,虽然经历了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的监管体制调整,但偏重金融属性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思维,能在多大程度上尊重理解租赁的特点和规律,而不是以传统的银行监管思维来监管融资租赁,仍待观察。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已于2019年正式实施,其影响将逐步显现。而融资租赁的税收问题,则始终对不动产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结构设计有重要影响,并在是否办理所有权过户进而认定属于借款担保还是融资租赁的性质问题上,产生争议。
在行业的交易实践上,融资租赁公司一方面面临着做大做强的生存压力,另一方面又面临着诸多动产所有权的法定权属登记机关不明所导致的物权安全焦虑,还面临着诸多的基础设施、权利的租赁回租赁是否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涉诉法律风险。
在法学理论上,作为美国交易实践创制的融资租赁,本身是现代动产担保交易的一种形式,其并不严格区分法律定性;而我国承继和延续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特别注重其与借款担保、保留所有权买卖等传统有名合同之间的物权与债权、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分。而融资租赁又恰恰与相关法律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纠缠。在非典型的售后回租、因所有权法定权属登记机关不明而未做权属登记的交易模式下,一项具体的交易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则更是扑朔迷离,亦成为涉诉争议、司法裁判和行政监管关注的重点。而既融资又融物的交易特性,还经常要面对一些受传统民法思维影响较深的法官的追问:其本质到底是融资,还是融物?这不就是借款担保吗?虽然融资租赁在名义上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保障,但在进入诉讼程序的语境下,还要细分选择物权还是选择债权、二者有无重合与折抵关系、如何折抵等等一系列类似担保物权,但又不是担保物权的专业性法理问题,对从事普通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法官而言,也是个不小的挑战。
上述背景构成了融资租赁领域法律人的一个基本的经济与法律环境,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务人员、专业律师和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所需要面对的共同困境。
遗憾的是,与传统的民商法理论研究成果汗牛充栋不同,在融资租赁法律领域内,既精通法理又贴近实务的研究成果屈指可数。上世纪九十年代,最具代表性的文献是梁慧星老师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一篇融资租赁法律问题长文,对融资租赁制度的法理作了系统、深入的阐释,可以说是我国融资租赁法律研究方面一份非常重要的奠基之作。2014年,我有幸参与及组织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试图在融资租赁的法理建构和司法适用方面,做一些可能的努力。但我始终感觉,融资租赁的司法审判主要是在融资租赁交易的末端,对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仍然比较有限。
本书作者张竟一先生,曾经作为法官在人民法院从事过商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后又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对融资租赁交易的项目选择、结构设计、诉讼争议、风险化解等实务操作问题有着深入的从业体会。更难能可贵的是,竟一特别注重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积累、思考和提升,可谓数年磨一剑,最终为我们诚意呈现了这样一部既有法理探讨,又有案例评析,还有经验分享的智慧成果。
从事融资租赁法律相关工作以来,我曾有幸与融资租赁界的裘企阳、史燕平等多位融资租赁的前辈、老师,法律界梁慧星老师、高圣平老师等多位专家,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的部分企业家有过一些不同程度的交流,听取他们的高见。在这些交流和交往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他们对融资租赁行业都有一份珍爱、有一种厚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希望融资租赁在我国以一种健康的、规范的、符合制度本源的方式,持续、稳健发展,而不是在借贷和类借贷的边缘上徘徊。作为年轻一代的融资租赁人、法律人,竟一深耕于融资租赁行业,从业务、司法乃至立法完善的角度,对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总结和探索,并形成这样一份阶段性的成果,体现出融资租赁人的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令人振奋。对我们深化对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本质的认识,也将有所裨益。期待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我们所有融资租赁业者,包括我们融资租赁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由租赁大国向租赁强国迈进!
是为序!
李志刚
2019年4月15日
自序
融资租赁业务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1952年5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租赁公司的成立是融资租赁业的开端。当时美国的经济形势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业体系需要尽快实现军转民,科技进步与设备陈旧的矛盾突出。设备制造厂商的设备滞销;中小企业想购买设备但缺少资金;银行有资金,但不可能直接向中小企业放贷。于是呼唤一种中介机构来解决这种相互制约的三角扣。据国外租赁专家介绍,融资租赁的起源主要是由于中小企业想购买设备缺少资金,但又不可能取得银行的贷款,中介机构(租赁公司)替其购买后租给中小企业使用。 融资租赁从其产生时起就具备融资和设备促销的功能。
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尤其是最近几年,融资租赁获得了爆发式的发展。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19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1909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70家,内资租赁公司397家,外资租赁公司11442家,上述公司注册资金总计32922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6900亿元。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渗透率为5%左右,与欧美发达国家20%至30%的渗透率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市场前景广阔。
我国的现代法律法规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开始逐步建立的,相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融资租赁领域的法律法规尤其如此。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入融资租赁模式,但直到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失效),在此之前的十余年时间里,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第14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首次从法律层面对融资租赁进行了定义,并对一些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但仅有15个条文,内容较为简单。在监管部门的规章层面,相关规范的建立也是近十年的事情,商务部于2005年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8年2月22日废止),原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近几年,随着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纠纷也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但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各地法院在裁判中遇到了很多法律难题。为了统一司法,解决审判难题,最高院于2010年开始着手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经过五易其稿,2014年2月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作为行业根本大法的《融资租赁法》,虽经十余年的前期立法过程,却始终未能出台。
融资租赁形式上包括买卖和租赁,兼具融资与融物的性质,法律关系颇为复杂,许多疑难问题都亟待研究和解决。本书以案例为切入点,结合融资租赁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系统地介绍融资租赁法律问题,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精选出四十余篇比较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逐一进行评析。
希望本书能对大家认识和理解融资租赁有所帮助。
张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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