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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这是一部创立物权二元理论的书,一部阐述物权法现代化的书,一部解释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书,一部被互联网分享经济学誉为法理基础的书。物权二元理论以财产归属、财产利用并重为起点和终点,致力于物权法调整对象现代化、物权客体现代化、用益物权现代化、担保物权现代化,为近代物权法的现代化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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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孟勤国,男,1957年生,浙江绍兴市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高级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学会副会长。1982年从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后师从武汉大学戴錞隆先生、余能斌先生。著有《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民事立法》《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等论文论著160余篇部,先后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3项,省部级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项。1992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8年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2003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6年被评为第二届国家级教学名师,2008年获教育部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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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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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走出传统物权理论
一、传统的意义与特色
二、古老的拜所有权教
三、离奇的权能分离说
四、跛足的他物权制度
五、物权的发展与创新
第二章重构中国物权制度
一、物与物权的逻辑起点
二、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
三、所有与占有的二元结构
四、财产利用的权利表述
第三章研判物权基本问题
一、物权性质与效力
二、物权设立与原则
三、物权移转与公示
四、物权客体与登记
五、物权保护与方法
第四章琢磨财产归属制度
一、所有权定义
二、共有权关系
三、相邻人关系
四、所有权类别
第五章打造财产利用制度
一、占有权基本原理
二、占有权与担保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国有企业经营权
附录一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附录二本书作者的物权法论文目录
第一版后记学术,应是沉甸甸的
第二版后记学者,应是坦荡荡的
第三版后记学界,应是亮堂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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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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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序
法学研究是面向实践的,中国的法学研究应以满足中国实践需求为己任。要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不但要有不畏艰险、敢于直面重大现实困难的胆识和勇气,还要有独立思考、不落窠臼、穷究真谛的精神和魄力。
本书作者是我的学生,寒窗下选定物权为毕生的研究方向,十余年来钻研中国物权问题,集长年研究积淀与见解于是书,卓然而成一家之言。综览全书,特点有四:
(一)跟进物权发展潮流,紧扣中国物权实际
当代社会,财产利用价值剧增,传统物权理论过分重归属轻利用的立场渐进更张。本书在传统理论仍一统天下时,主张物权领域的财产利用应与财产归属平起平坐,对物权的走向见识独到。经纶之学,要义在于为国为民解忧。国企财产权与农村土地权利,可以说是中国物权面临的两大难题,改革二十年来未获妥善解决,作者围绕这两大难题举例说明、构想出路,不下数十处,济世之心其诚可鉴。
(二)反思传统理论诸弊,创新物权理论体系
书中不但检讨传统物权理论轻视财产利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体系,且发现和指出了作为这一体系理论的权能分离学说存在逻辑错误,对传统理论撼动亦深。随之又创立了自己的物权理论,在理顺物权基本问题的起点上,分别以所有权和占有权构筑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的二元结构体系。破旧立新固显其气魄,难得之处还在于其理性地扬弃:破旧而不弃旧、立新而不标新,斟酌取舍皆以中国实际需要为基准。在构建物权二元结构理论中,凡以传统物权理论解决中国物权问题无不妥者,则留之,如占有概念、物权设立、所有权体系仍大致保持传统原貌;凡不合于时者,如物之定义、物权理念、占有权体系,则改之。
(三)体察国情民情,追求简明可行
中国是一个刚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传统与现代的诸多因素既相交融又相冲突,自然有各种异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因此,同是国企财产权和农村土地权利,在适用传统物权理论的西方国家和今天的中国就有许多明显不同。本书密切关注中国现实,其设想皆谋于国情民情而后定。除考虑到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若干特点外,作者还特别重视诸如民众文化素质、思维的习惯方式等因素,在创建如物权性质与效力之类理论和规则时崇尚简单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治学态度严谨,说理论证缜密
在以学术丰产为荣的今天,肯耗费十几年心血写一本书的人不多。本书乃作者殚精竭虑之作,其中不论砭弊,抑或立说,颇有真知灼见。论证阐幽发微,逻辑严密,以理服人。
本书系物权领域的全方位创新之作,其理论意义自不待言。其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益发难能可贵。然若能对某些具体问题更深入展开,其理论与实践价值将会更显完满。
学术创作不会曲高和寡,真正的学术作品定有永恒的魅力。我以为本书是一部真正的学术著作,故荐之于读者。
是为序。
余能斌
2001年8月于武汉珞珈山
第二版序
一部有所突破的法学专著
--评《物权二元结构论》
二十多年前入民商法之门时,先阅读的是英国劳森(Lawson)的《财产法》,感到写得十分出色。一两年后又读了史尚宽老先生的《物权法论》,也感到十分出色。不过同时就产生了彷徨:这两部十分出色的书中,有一大部分是难以互相包容的,在前者的书中,难找到与后者书中相对应的概念;反过来,能在后者书中找到对应前者的就更少。当时产生的疑惑仅仅在于:欧共体既已形成,包容两大法系的一部分法律体系通过地区性条约已经在构建着,而理论界反映这种包容的作者却为何见不到呢?
在其后的二十多年里,我读到过法国大卫(René David)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其中的财产法律部分的论述已开始包容两大法系了,而且对只认定某一法系财产法至上的偏见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这是我读到的又一部出色的书,只是其中的民商部分过短,财产部分更未展开,终是遗憾。于是我期待着能读到在史先生论述的基础上,又能突破他的框架者。不错,在史先生之后,两岸彼方不乏出色之作,如谢在全的《民法物权论》等;此方的出色之作更不胜枚举了。不过,这些著述似乎无论从理论框架还是从论述方法上,都极少有能出史先生之右者。有人曾说,史先生的几部民法专著早已是不可逾越的顶极之作了。现实让我几乎接受了这一说法,不过我总是时时有所期待。“面壁十年图破壁”,如果无破壁者,会使人感到面壁的无益。我期待着破壁之作。
当我读完了面前这部《物权二元结构论》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时,我深感它确是我所期待的“破壁之作”中的一部。
作者显然是立足于欧陆法系的财产法体系,从史先生《物权法论》(或其他未出史先生之右的彼岸学者论著--这点我无由断言,但实质是一样的)的框架为起点开始研究的,而终点却并不似许多人那样又回到史先生的框架中。他大胆而慎重地引入了英美法系一些看起来与史先生框架本不相容的概念与理论,更重要的是引入了常识告诉人们本应(跳出经院法哲学的束缚)引入的一些与当代国际环境及中国现实紧密关联的概念与理论,后落在了解决中国现有的及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实际问题上。
对于许多曾徘徊于困惑中的教师与学生,这本书闪出可能终走出洞穴的光芒。例如,货币究竟在“物权法”中占什么地位?股权究竟是什么性质?中国的土地承包责任制究竟怎样规范更合适?物权与债权谁比谁更优先?物权与债权如何划分清楚?“物上请求权”是什么?没有“所有权”的主体为什么实际上“处分”着相关的物?物的所有权如果能与物分开,那么分开后的那个所有权本身的所有权占据着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等等。对于这些问题,过去我读过的一些论著避开了,一些论著的答案令我更加迷惑。而这部《物权二元结构论》不仅从正面明白地回答了,还从左右举出实例来支持。其实例又多是当代人们很熟的实例,而不是史先生(及其学生)书中实例的重复。
对于只习惯于在某法系的理论与概念圈中思考的论著,对于完全脱离现代的与中国实际的论著,对于仅仅允许自己在史先生(及其学生)框架内构建体系的论著,这部《物权二元结构论》显得很有些不合拍、不相宜;而对于肯深入研究与希望解决中国现代实际问题的人们,这部书则显得像一缕新鲜空气,像一位合格的导游。
的确,在21世纪初的今天,包容两大法系理论与实践的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出现,并且中国已经加入了。对面临“入世”后一系列挑战的法学界,这本书会起到发人深省的作用。
郑成思
第三版序
郑成思
郑先生辞世时,我在挪威。戴先生辞世时,我在美国。我总不能为我景仰的先生送别,这似乎是一种命数。我只见过郑先生三次。2003年一个秋日,在他那狭小、简陋的书房里,他和我聊了一个多小时的物权立法。他说话简洁有力,与他羸弱的形体很不相称,一种超强的精神力量扑面而来。2004年春,他和夫人杜老师到广西讲学。我有幸陪了三天,近距离地看到了他睿智、谦和以及讲台上的无边风采。后一次是2006年出国前,我去他家辞行。那时他的身体更羸弱了一些,但精神状态一如既往,陈旧的办公桌上放着已经批了很多字的中国物权法草案。
但我经常和郑先生交流,电子邮件给了我们通畅的交流渠道。几年中,我向立法高层递交的八份有关物权立法的建议,都是由郑先生想方设法送上去的。有些重大物权问题的意见,郑先生还推荐到《法制日报》等刊物发表,如《物权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智慧与尊严的象征》《立足现代、立足宪法应是物权立法的主题》《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不可行》等。郑先生对物权法具有无人能及的洞察力,常常三言两语就点破物权问题的本质,随手将我的认识引导和聚焦到关键的层面,而且指点我如何以一两千字说清楚问题。我的那些受到立法重视的建议,其实都经过了郑先生的深加工。
郑先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声望太高,遮掩了他在物权法上的光芒。郑先生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在这个直接决定法律草案命运的委员会中,只有两位民法学者。郑先生全程参与了物权立法,而且是呕心沥血。那几年,是郑先生身体状况急剧下降的时候,动手术、化疗,可郑先生仍每天工作十几小时。我经常收到他凌晨四五点钟发来的邮件。这些邮件,有对我的某一观点提出疑问的,有让我找一些论证资料的,有介绍立法动态的。中国物权法汇集了众多的理论与实践的亮点,尤其是基本原则,星光灿烂。这些亮点,都凝聚着郑先生生命的光辉。例如,为了让用益物权客体包括动产,郑先生不止一次地阐述现代社会对动产用益物权的客观需要,在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后依然没有放弃,终于从第四稿开始,用益物权的定义里面有了“动产”两字。在推动中国物权法的现代化和中国化上,郑先生的贡献卓越。
中国的物权立法是在人们对物权极其陌生的背景下开始的。无知往往走向盲从,所以,迷信和照搬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轻易地成了主流。郑先生是真正能够放眼全球的学者,清楚台湾地区“物权法”算不上国际先进规则,因而成为一个清醒的物权立法参与者。在迎击无知和盲从上,郑先生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没有郑先生,中国物权法很可能在主流的冲击下失去许多夺目的亮点。我们已经看到,郑先生走后,有人强力丑化《物权法(草案)》的宽松的物权法定原则,以至于立法竟然在后一刻将其改为国外学者普遍认为不合时宜、连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不屑的严格物权法定主义。中国物权法因而有了一个十分醒目的瑕疵。
郑先生没有留下物权法的著作,但他精细地雕刻了中国物权法。中国物权法上留有郑先生的智慧和生命的信息,就像黄花梨的清香,永远不会消失。我没能为郑先生送别,所以没有郑先生不在了的感觉。每当我想起物权立法的那些事,一个精瘦、儒雅,魅力四射的小老头就会出现在我的眼前,这就是郑成思先生。
孟勤国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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