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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重要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此次修订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新增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使社会各界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了解和掌握本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直接参与修订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阐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原意和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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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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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未成年人定义】
第三条 【未成年人平等享有权利】
第四条 【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第六条 【全社会共同承担保护未成年人责任】
第七条 【监护人和国家在监护方面的责任】
第八条 【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保障】
第九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 【群团组织及有关社会组织职责】
第十一条 【检举、控告和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调查统计制度】
第十四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 【监护人及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监护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尊重未成年人意见】
第二十条 【监护人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临时照护】
第二十二条 【长期照护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委托长期照护时父母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育、保育职责】
第二十七条 【尊重人格尊严】
第二十八条 【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关爱帮扶并不得歧视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条 【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 【加强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勤俭节约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的卫生保健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第三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八条 【禁止商业行为】
第三十九条 【防治学生欺凌】
第四十条 【预防性侵害、性骚扰】
第四十一条 【相关机构参照适用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护的基本内容】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十四条 【社会对未成年人提供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免费或者优惠乘坐交通工具】
第四十六条 【母婴设施配备】
第四十七条 【不得限制应有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 【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创作】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第五十条 【禁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第五十一条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管理】
第五十二条 【禁止儿童色情制品】
第五十三条 【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广告管理】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产品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五十七条 【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十八条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在设置和服务的限制】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禁烟、禁酒和禁售彩票】
第六十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危险物品】
第六十一条 【未成年人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 【从业查询制度】
第六十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十四条 【网络素养】
第六十五条 【健康网络内容创作与传播】
第六十六条 【监督检查和惩处非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第六十八条 【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
第六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
第七十条 【学校对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处理】
第七十一条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义务】
第七十二条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以及更正权、删除权】
第七十三条 【私密信息的提示、保护义务】
第七十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一般性规定】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预防沉迷网络义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网络欺凌】
第七十八条 【接受投诉、举报义务】
第七十九条 【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权】
第八十条 【对用户行为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 【未成年人政府保护工作落实主体】
第八十二条 【提供、鼓励、支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 【政府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第八十四条 【国家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
第八十五条 【职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十六条 【残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利】
第八十七条 【政府保障校园安全】
第八十八条 【政府保障校园周边环境安全】
第八十九条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
第九十条 【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治和心理健康】
第九十一条 【政府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
第九十二条 【临时监护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临时监护方式】
第九十四条 【长期监护的法定情形】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
第九十六条 【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配合义务和国家监护机构建设】
第九十七条 【建设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未成年人保护平台】
第九十八条 【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第九十九条 【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条 【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办理案件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办理案件的语言、表达方式等】
第一百零三条 【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零四条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一百零五条 【检察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公益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审理继承、离婚案件时未成年人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一百零九条 【社会调查】
第一百一十条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特定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同步录音录像等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未尽保护职责单位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
第一百一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制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和住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营业性娱乐场所等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法律用语含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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