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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麦读法律11:不复过往:中国法学院纪事

書城自編碼: 362820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学文集/经典著作
作 者: 姜朋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223062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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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不复过往:中国法学院纪事》是一部讲授中国近代以来法律教育史的文化专著。
本书的整体结构是纵向沿着时间轴线,渐次梳理中国近代以来的若干家法律教育机构,同时也兼及若干国外的法律教育及其机构。横的方向上,会就相关机构开展的各种教育项目、藏书、研究、学术出版,以及师资、招生、学生去向等情况进行介绍。其间也穿插了重要人物的生平履历,特别是法律学习经历及在相关法律领域的成就。
本书的作者对历史的偏好由来已久。法律与历史的交集颇多:两者都接受权威文本,但同时都会对文本加以适当的怀疑和辩驳;两者都看重过往的事实(史实)材料,法律讲究“以事实为依据”,史家要求“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为此,作者坚守回头看的传统,把历史当作“后事之师”。
本书的立意不是写成全面的法律教育史,而是则其要,放在时代的大背景下去解读法律教育机构的成立、分合,法律教育的转型,甚至法律学人个人命运的起伏进退、荣辱欢悲。
本书通过对近代大学管理体制的触及,引申出许多比史实本身更重要的问题:将几所大学的某些专业硬性调整、归并,真的能实现强强联合吗?大学及其专业院系的设置是否有其自身规律,是否应当完全取决于教育行
內容簡介:
谁是《万国公法》*初的汉译者?京师法律学堂和京师法政学堂是一家吗?洋务运动中李鸿章的重要幕僚马建忠到法国学习法律拿到的是什么文凭?北洋大学的法科何以失去?燕京大学到底有没有法律系?国立清华大学法学院为何不设法律系?中国的法律教育机构何时开始授予法学博士?历史上的两所中国政法大学是否存在渊源关系?这些疑问可以在本书中得到回答。本书以时间为经,以机构为纬,利用大量资料,梳理了从19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50年代近一百年间中国若干法律教育机构的历史变迁。书中还收录了大量历史照片,从而有助于全景式地呈现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样貌。
關於作者:
作者简介:姜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1993年起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先后于1997年和2000年获得法学学士(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民商法学专业)学位。2003年6月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民商法学专业)。2003年10月至2005年9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目前主要讲授商法、商业伦理、批判性思维等课程,主要研究兴趣包括:商法、商业伦理与社会责任、商业制度史、法律及工商管理教育史等。著有《官商关系:中国商法前论》(法律出版社,2016)、《商事制度考据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须有清风属后来:吉林大学法学院史稿(1948-1998)》(法律出版社,2018)、《在明明德:大学的伦理之基》(合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20)等。
目錄
章 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源起
 节 从同文馆到北京大学法科预科
 第二节 京师法律学堂(1906—1911)
一、京师法律学堂的开办
二、课程设置与学生培养
 第三节 京师法政学堂(1907—1912)
一、前传:进士馆与仕学馆
二、京师法政学堂大略
 第四节 其他公私立法政学堂与法政教育机构
一、官办法政学堂的勃兴
二、私立法政学堂的禁与限
 第五节 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及其后续
 第六节 小  结

第二章 国人早期留洋学法考
 节 留洋学法肇始
 第二节 马建忠赴法留学考
一、派学生赴欧洲留学动议始末
二、马建忠赴法留学起止时间
三、马建忠在法学习细节
 第三节 留学日本法政速成科
一、早期赴日学习法政情况
二、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始末
 第四节 小  结

第三章 北洋大学法科与民国时期的“院系调整”
 节 北洋大学历史回顾
 第二节 蔡元培与北洋大学法科的失去
 第三节 北洋大学法科学生举例
 第四节 余  音
 第五节 小  结

第四章 法律教育在边疆:20世纪前期的东北
 节 清末民初东北法政教育述略
一、黑龙江法政学堂
二、奉天法政学堂(东三省法政学堂)
三、吉林法政学堂
 第二节 “哈尔滨”地望辨析
 第三节 俄控“哈尔滨自治市”及华控哈尔滨特别市时期的法律教育
 第四节 日踞初期哈埠的法律教育
 第五节 日踞时期长春的法律教育
 第六节 小  结

第五章 没有法律系的法学院?
 节 燕京大学法律学系
 第二节 清华大学法律学系
一、法律课程的开设
二、法律学系的设立与撤销
三、法律课程重归政治学系
四、西南联大时期的法律教育
五、清华复校后法律系的复建
六、院系调整中清华法律系与法学院的取消
 第三节 小  结

第六章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考
 节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设立及其使命
一、设立时间考
二、使  命
 第二节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研究员”
一、“研究员”的构成及其管理
二、“研究员”的学习内容
三、出版物
 第三节 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的归宿

第七章 两所“中国政法大学”
 节 从朝阳学院到北平政法大学(筹)和中国政法大学
(1949.7—1950.3)
 第二节 从中国政法大学(1949.7—1950.3)到中国人民大学
 第三节 从北京政法学院到中国政法大学
一、北京政法学院
二、中国政法大学
 第四节 两种法律教育传统的交汇

第八章 中国法律教育的复调
一、法律教育与有形之手
二、法律教育与专业区隔
三、法律教育与模仿异域

附录1:《万国公法》的中译
附录2:马克思的法律教育
附录3:法学博士迷思
附录4:法学家的著作权
注  释
图片索引
表格索引
后  记
內容試閱
导  言

浅滩边,一个教授和一群讲师正在撒网
网住的鱼儿
上岸就当助教,然后
当屈原的秘书,当李白的随从
然后再去撒网

有时,一个树桩般的老太婆
来到河埠头——鲁迅的洗手处
搅起些早已沉滞的肥皂泡
让孩子们吃下,一个老头
在讲桌上爆炒野草的时候
放些失效的味精
这些要吃透《野草》《花边》的人
把鲁迅存进银行,吃他的利息
……
教授们也骑上自己的气泡
朝下漂像手执丈八蛇矛的
辫子将军在河上巡逻
河那边他说“之”河这边说“乎”
遇到情况教授警惕地问口令:“者”
学生在暗处答道:“也”〔1〕

诗人戏说大学里的“中文系是一条撒满钓饵的大河”,还不忘引用老师的话,调侃说那里的学生“要做伟人/就得吃伟人的剩饭,背诵伟人的咳嗽”!可乐之余,也让人会意了那个中文系的封闭、因循与自我复制。由此不禁想到法律系、法学院,以及法律教育。那里的情形又会怎样?
乍看起来,按照所谓“立法者修改三个词,就会使所有文献成为废纸”〔2〕的说法,法条和法律书籍一经过时便再无用处,法律学人似乎该眼睛只顾向前而“喜新厌旧”才是。然而,法律教科书中关于法律继受、法律移植和借鉴外国立法例的大量论述又分明提示了某种甚至是在更大范围、更长时段的复制和因袭。因此,对于法律教育而言,歌者所谓“多少次我回回头看看走过的路”〔3〕也便成为并非无意义的矫情,而应被看作是一种自觉与执念。毕竟“黑格尔在某个地方说过,一切伟大的世界历史事变和人物,可以说都出现两次。他忘记补充一点:次是作为悲剧(high tragedy)出现,第二次是作为笑剧(low farce)出现”〔4〕。恰如忒修斯王子进入米诺斯的迷宫前要备下线球以备返程之用,〔5〕法律学人也需要了解法律制度的来路,洞悉法律规则赖以产生的社会环境,才能更好地回应和解决面临的现实问题,推动社会走向未来。〔6〕因而,法律教育势必要承担起赋予其学人历史性眼光的责任。同理,负责任的法律教育也需要有“用第三只眼睛看自己”的意识,对自身的既往历史认真加以审视。
本书的整体结构是纵向沿着时间轴线,渐次梳理中国近代以来的若干家法律教育机构,也会兼及若干国外的法律教育及其机构。在横的方向上,会就相关机构开展的各种教育项目(类别、学制)、藏书、研究、学术出版,以及师资、招生、学生去向等情况进行梳理。其间也会穿插重要人物的生平履历,特别是法律学习经历及在相关法律领域的成就。
具体而言,章《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源起》从“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源起于何时”这个问题展开,通过对同文馆、京师大学堂、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北洋法政学堂等早期公立法律教育机构以及进入民国以后这些机构的演变的介绍——同文馆和京师法律学堂后来分别并入京师大学堂和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政学堂设立时则利用了京师大学堂进士馆的馆舍与教习——呈现中国早期法律教育机构的发展与内部关联等情况。
第三章《北洋大学法科与民国时期的“院系调整”》围绕民国初年北京大学工科与北洋大学法科对调这一“院系调整”公案展开,追溯了北洋大学法科的历史,也对当时的大学管理体制有所触及。其间引申出的问题或许比史实本身更重要:将几所大学的某些专业硬性“调整”、归并,真的能实现“强强联合”吗?大学及其专业院系的设置是否有其自身规律,是否应当完全取决于教育行政首长的意志?包括法律教育在内的中国近现代的高等教育固然源自西方,但是否一定要唯某国或某几国的教育模式马首是瞻?
第四章《法律教育在边疆:20世纪前期的东北》考索了20世纪前叶地处东北边疆的几所法律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从中不难发现,在主权不完整的情况下,独立的法律教育亦无从谈起。
第五章《没有法律系的法学院?》把目光投向了民国时期的“大法学院”体制,在完成了对燕京、清华的确设立过法律系的考证的同时,更从两校在设置法律学系后又旋即撤销,从而在相当长时间里虽然有法学院但其下却没有法律系这一现象出发,力图透过其背后有关财务方面的考量,以呈现大学学科设置过程中的长官意志,以及对理工农医等实科的推重和对法科的轻看与贬抑等种种成见。
第六章《中国新法学研究院考》涉及1949年后新政权对旧法人员进行改造的话题。中国新法学研究院以对旧司法工作人员、律师、法律教师等进行思想改造,从而解决其出路问题为己任。1949年8月9日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筹委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推定其领导班子。参加学习的人员(称“研究员”)经考试于12月7日开始注册,陆续入院编组学习。开学典礼则迟至1950年1月4日才举行。一年后,该院完成历史使命,其主体先是与中央司法干部轮训班合并,后又改建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
第七章《两所“中国政法大学”》记述民国法学重镇朝阳学院渐次衍生为北平法政学院(筹)、“中国政法大学”及中国人民大学的过程。为了辨析的需要,也介绍了今天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的历史源流。但其终极关切却是大变动时代法律传统的革旧布新。1949年正是新旧两种法律传统,即晚清以降通过学习西方、也部分地吸收古老的中华法制传统而形成的“旧法传统”,与20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的革命的法制观念与实践(即所谓“新法传统”),由并存到汇合、正面碰撞,进而新陈代谢的关键时点。法律教育机构的分合、法律教育的转型,甚至法律学人个人命运的起伏进退、荣辱欢悲,无不应当放在这个大背景下来解读。
作为复调的一部分,书中也对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的法律教育的若干侧面有所涉及。法、日两国的情况集中于第二章《国人早期留洋学法考》。其考证了19世纪70年代末马建忠随福州船政学堂首批留学生赴欧并在巴黎学习法律的若干细节,也爬梳了20世纪早期国人东渡日本就读法政速成科的情况。
第八章是对全书讨论话题的一个总结。
正文以外,还附有几篇相对短小的文字,涉及《万国公法》的中译(附录1)、马克思大学时代所受法律教育情况(附录2)、“法学博士”的通约(译)问题(附录3),以及因两岸分隔造成的法学家人书分离现象(附录4)。其中,附录1《〈万国公法〉的中译》是对丁韪良和赫德汉译《万国公法》并向总理衙门推介其译稿等史实的考据,可以接应章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起源问题的讨论。附录2《马克思的法律教育》意图将马克思大学时代所受法律教育作为探究19世纪前期德国法律教育个案加以解析,以接应第二、三章如何学习别国经验的讨论。附录3《法学博士迷思》试图通过对英、美、法等国法律教育机构所颁“法学博士”学位的差异比较,以及中文“法学博士”一词的外译难题,解构法律制度可以无限通约的神话。同时,该文还探讨了民国时期法律教育机构所授学位问题,从而可以对前面的、三、四等章内容做若干补充。附录4《法学家的著作权》讨论了两岸区隔背景下法律图书的流通问题,可以算作是第七章结论的例证和余音。
除了文字叙述,书中还收录了大量影像资料(如人物及建筑照片、书影、地图等),以期形象而真切地还原中国法律教育的历史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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