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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伴随涉环境投资争端的频繁出现,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环境问题凸显。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构对环境问题立场不一。规制环境问题的国际环境条约软法的总体属性,将导致法律适用阶段的环境问题被忽视或被弱化。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环境问题可归结为事实认定中和法律适用中的环境问题。事实认定中环境问题的核心在于确立争议措施是否为环境措施,法律适用中环境问题的核心在于确立投资条款与环境条款的适用关系。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对中国的重要启示在于,中国应当加强国际投资法中的环境规制。
本书是作者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问题的一些思考与展望。概言之,以已有的投资仲裁实践为基础,运用国际规则关系、条约适用及其解释理论,研判投资仲裁中环境问题的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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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玉意,湖南邵东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南京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问题》《国际经贸探索》《贵州社会科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湖南社会科学》等CSSCI来源期刊、中文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级项目1项、厅级项目3项。其中,1项成果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全文转载,2项成果获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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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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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问题的缘起与概况
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问题的缘起及其特殊影响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问题的缘起
二、环境问题的属性及其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特殊影响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涉环境争端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涉环境争端概览
二、涉环境国际投资仲裁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中的显要地位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问题的实践与理论争议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问题的归结
一、事实认定中的环境问题
二、法律适用中的环境问题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事实认定中的环境问题
节 国际投资仲裁事实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 ICSID与NAFTA仲裁庭事实认定的法律渊源
二、 ICSID与NAFTA仲裁庭事实认定的证据规则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对环境措施的认定
一、环境措施的举证责任
二、证明环境措施证据的证明力
三、环境措施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事实认定中的环境问题之评价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中的环境问题:规则的选择
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条款与环境条款关系界说
一、国际规则关系的理论
二、国际投资条约中投资条款与环境条款的关系
第二节 涉环境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中规则选择的困境与出路
一、惠国待遇:投资条约中的环境条款付诸东流
二、投资仲裁机构适用环境条款态度的转变:被动滑向主动
三、国民待遇、惠国待遇中“相似情形”与环境一般例外:环境因素的双重考量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中的环境问题:投资条款的解释
节 环境因素之于“相似情形”:概括主义的应有之义
一、“相似情形”的解释标准
二、环境因素应内嵌于“相似情形”之中
第二节 环境因素之于“治安权”:间接征收的边界
一、治安权与间接征收的概念界定
二、治安权原则尚未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
三、环境因素在治安权原则的权重:兼与间接征收相界分
第三节 环境因素之于“公平公正待遇”:程序正义实体化
一、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
二、环境因素与公平公正待遇的共鸣:程序正义实体化
第五章 国际投资仲裁法律适用中的环境问题:环境条款的解释
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环境条款的嬗变
一、1985年至今环境条款的演化轨迹
二、国际投资条约中环境条款的既有态势和未来趋势
第二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环境条款的类型界分:形式上的环境条款及其解释
一、正文中的环境条款与附件中的环境条款
二、BIT中的环境条款与FTA中的环境条款
第三节 国际投资条约中环境条款的类型界分:内容上的环境条款及其解释
一、非实质性的环境条款
二、实质性的环境条款
第六章 气候变化争议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挑战与透视
节 气候变化诉讼及其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挑战
一、气候变化诉讼概况及其发展趋势
二、气候变化诉讼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挑战
第二节 碳排放权的界定及其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挑战
一、碳排放交易体系及其推行
二、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三、碳排放权 “投资”的性质及其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挑战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对气候变化的因应之策
一、对投资条款的气候变化并入解释
二、对气候变化条款的分别解释
三、气候变化议题纳入投资条约系双赢举措
第七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对中国的启示
节 中国国际投资条约环境条款及其设计
一、中国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环境条款——数量、质量、分布三重视角
二、中美、中欧BIT环境条款的设计构想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环境问题的解决对中国环境规制的启示
一、中国作为东道国进行环境规制的启示
二、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进行环境规制的启示
第三节 中国国际投资条约环境规制的建构路径与模式选择
一、中国国际投资条约环境规制应选取怎样的价值目标
二、是否区分两类国家,实行两个范本
三、是以实质性环境条款为主,还是以非实质性环境条款为主
四、建构富于中国特色的环境规制模式
第四节 中国国际投资条约环境规制对气候变化的应对
一、中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增加气候变化内容
二、中国与关键碳排放国以FTA等经贸协定为载体规制气候
变化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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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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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当前,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此召开数届会议,各国提交了改革方案,有些国家在投资条约中已付诸实施。其中,欧盟主张设立常设国际投资法院,美国主张采用一种上诉机制,有的国家则主张设立单独的上诉机构。而巴西、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则对国际投资仲裁持抛弃立场。在新近投资条约中,USMCA(美墨加协定)在美国与墨西哥之间保留有限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美国与加拿大则没有该机制。RCEP在第十八条仅将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该协定生效后的讨论事项。一时之间,国际投资仲裁的存废与走向问题变得扑朔迷离。
即便如此,国际投资仲裁在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方面发挥着不可抹杀的作用,其对涉环境投资争端的解决即为明证。鉴于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环境的整体介入,国际投资行为或活动极易引发环境问题。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环境规制权力之间如何平衡,是国际投资法体制永恒的命题。二者发生冲突甚至激烈碰撞时,投资仲裁庭如何考量投资者传统的国民待遇、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诉请与东道国合法的环境保护目标?国际投资条约中是否对此有特殊安排?带着这样的疑惑,我开始查阅涉环境投资仲裁案件裁决文书。其中,Spence投资公司等诉哥斯达黎加案堪称典型,虽然该案由于各种原因而终止,投资者诸多诉请因投资条约的特殊规定而不在投资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列,但是该案投资者、东道国、第三方对多米尼加-中美洲-美国FTA投资章、环境章系列条款的法律适用提出了值得探讨的问题。按图索骥,我继续对涉环境投资仲裁典型案件进行搜索,并试图去整理这类案件的共性与每个案件的个性,从而描绘涉环境投资仲裁案件及其裁决的演化轨迹。法律问题的两个面向是实践与规则,国际法概莫能外。对环境法律问题在国际投资仲裁这一实践面向进行审视,绝不能脱离投资条约这一规则面向,唯有正确适用并解释投资条约条款,投资仲裁庭才能作出充满正义的理性裁决。在确立这样的思路之后,我对投资条约中的环境规则进行梳理、分类,将其置于投资仲裁庭适用与解释的框架之内,并以已有投资仲裁案件为指引,去探寻将来的涉环境投资仲裁应有的理性样态。
国际法的研究从来就应当有中国立场,这是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应有情怀与素养。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与国际环境法体制中都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在中国投资者毅然走出国门并打算在海外大展拳脚之时,“中国环境威胁论”不绝于耳;而中国本土的环境治理亦不容乐观。在此种双重的环境压力作用之下,中国应当如何做好应对和预案,在“留权于手”和海外维权之间保持确当的度,值得深思。对于中国学者与实务工作者而言,必须深刻研习涉环境投资仲裁的实践与理性。
本书是我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问题的一些思考与展望。概言之,以已有的投资仲裁实践为基础,运用国际规则关系、条约适用及其解释理论,研判投资仲裁中环境问题的未来走向。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导师、同门师友的指导与帮助,在此一并致谢。书中不免有错漏、不足之处,对此概由本人负责。
赵玉意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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