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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新行政处罚法一本通】
执法适用 答疑解惑
法律演变 逐条释义
关联法条 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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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的主要特点是实践性,其次才是理论性。
本书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全书共回答了数百个问题,采用的是法典评注的编写方法,以梳理、阐释《行政处罚法》的客观适用规则为中心,竭力回答已获悉的问题,重视立法、行政、司法实践甚于学说,重视通说甚于个人见解,重视国内法治甚于国外法治。
在结构内容上,每章下面设置本章概要,逐条解释时,采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规范意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案例评议等逻辑顺序,不少条款设置“微言要义”,用法律谚语等短句提炼法条的精神实质。
在法条适用部分,努力梳理关联法条、实务见解、学术见解,提出本书见解,并注重小法律适用关键词的解读。
案例主要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以及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等方面的经典案例。
对于法律空白或者衔接不明确的部分,进行体系续造,提出自身见解。
对于外国法的材料,着重从阐释法条的历史由来、补充不完全法条等角度使用。
本书回答了您可能遇到的问题:
什么是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不得申请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收缴、取缔、开除学籍、训诫等是否是行政处罚?
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时,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次修订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
本次修订对行刑衔接作了哪些调整?
如何落实“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如何落实“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周六、周日是不是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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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袁雪石(1977-),吉林省通化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规制、人格权法、公私法融合,熟悉政府共同行为理论与实践,致力于面向中国实践的法学研究,参与修订行政处罚法、编纂民法典、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行刑衔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法治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证便民”改革等工作,参与审查、修改数十部法律、行政法规,曾在《法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等发表文章四十多篇,部分为《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转摘,独著《民法典人格权编释论》,合著《行政执法教程》等若干,赋权乡镇街道处罚、行政协助、责令退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电子送达、电子支付等观点被本次修订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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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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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条文注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一、规范意旨
二、立法目的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宪法》
四、行政处罚的功能、作用
(一)行政处罚的功能、作用
(二)行政处罚是否具有补偿功能
(三)行政处罚的局限性
五、《行政处罚法》的规范类型
(一)立法基准
(二)改革依据
(三)普遍规定
第二条【定义】
一、规范意旨
二、行政性
(一)实施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对象是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行为违反了行政而不是民事、刑事法律规范
三、惩戒性
(一)内容上须为不利处分
(二)对违法行为人而言是“新的”、额外的处分
(三)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四、法定性
(一)主体法定
(二)依据法定
(三)种类法定
(四)对象法定
(五)程序法定
(六)幅度法定
(七)执行法定
五、处分性
六、外部性
(一)公法人能否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能否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规范意旨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国务院文件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二)没有上位法依据,规章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三)国务院办事机构原则上不能制定规章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四条【处罚法定原则】
一、规范意旨
二、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归责原则
三、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必备要件之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必备要件之二:主体适格
(三)隐藏要件、例外要件:主观过错
(四)选择要件:危害后果
(五)学理要件:因果关系
(六)阻却违法事由
四、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效果
(一)金钱之债
(二)行为之债
(三)多数人之债
第五条【公正、公开原则】
一、规范意旨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规范意旨
二、教育:执法要有温度
三、处罚:执法要有力度
第七条【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一、规范意旨
二、陈述权、申辩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
四、提出赔偿要求权
第八条【处罚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衔接】
一、规范意旨
二、行政处罚责任与民事责任衔接
三、行政处罚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处罚种类】
一、规范意旨
二、警告
(一)口头警告是不是行政处罚
(二)记分是不是行政处罚
三、通报批评
(一)立法背景
(二)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关系
(三)单行法规定
四、罚款
(一)罚款如何设定
(二)按日计罚是不是行政处罚
(三)规章设定罚款时只能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
(四)罚款不一定是最好的行政处罚方式
(五)如何计算罚款数额才合理
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一)何为违法所得
(二)没收违法所得在何种意义上是行政处罚
(三)违法所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归属于违法行为人
(四)没收非法财物
六、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一)暂扣许可证件
(二)降低资质等级
(三)吊销许可证件
(四)撤销、注销、撤回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处罚
七、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一)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责令关闭
(四)限制从业
八、行政拘留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
(二)“不得申请行政许可”是否是行政处罚
(三)取缔是否是行政处罚
(四)收缴是否是行政处罚
(五)本次修订没有规定也没有排除劳务罚
(六)训诫是否是行政处罚
(七)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是行政处罚
(八)责令赔偿、责令恢复原状是否是行政处罚
(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否是行政处罚
(十)行政接管是否是行政处罚
(十一)列入黑名单是否是行政处罚
(十二)公布姓名或者名称、公布肖像是否是行政处罚
(十三)开除学籍是否是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设定处罚权限】
一、规范意旨
二、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设定处罚权限】
一、规范意旨
二、实施性立法
三、创制性立法
(一)授权立法时的设定权
(二)职权立法时的设定权
四、行政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权的程序控制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设定处罚权限】
一、规范意旨
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一)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二)不能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实施性立法
四、创制性立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处罚权限】
一、规范意旨
二、实施性立法
三、创制性立法
四、规章的清理与配套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处罚权限】
第十五条【处罚事项实施评估】
一、规范意旨
二、立法后评估的有关规定
三、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处罚】
一、规范意旨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处罚权实施主体】
一、规范意旨
二、职权法定原则
(一)如何判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处罚权是不是都由专业领域的法律规范设定的
(三)上级人大或政府是否有权将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上收
(四)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如何分工
(五)地方性法规可否规定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行使烟草市场管理职责
(六)地方立法可否将上路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管理机关变更为其他部门
(七)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八)立法是否一定要明确规定主管部门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现实情况
四、法定职权范围
第十八条【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规范意旨
二、综合行政执法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外延
(二)近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制度设计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是否要修改单行法律法规
(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是否同时集中
(三)如何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四)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五)是否需要制定一部城管综合执法法
第十九条【授权组织】
一、规范意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
四、规章不能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委托处罚】
一、规范意旨
二、委托处罚与其他执法方式的异同
(一)与授权处罚的异同
(二)与联合处罚的异同
三、委托处罚的条件
(一)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二)有合法合理的客观需要
(三)符合一定的消极条件
(四)地方性法规对部门法中执法主体可否作出某些调整规定
四、委托处罚事项的范围
五、委托处罚书
六、委托处罚的法律后果
七、委托处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条件】
一、规范意旨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三、个人能否受委托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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