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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不仅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同时也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儒家刑事司法模式。儒家思想不仅对中国古代产生了实质影响,而且对东亚各国也影响较大,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儒家思想既未消失也未过时,在当今中国依旧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仍然影响着每个中国人的思想与行动,对于创建和谐中国、建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依然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重视儒家思想在建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中的意义,并不是要机械地仿效中国古代刑事司法模式,也不是要排斥西方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及刑事诉讼文化,而是要为建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寻找一种立场和方法。只有植根于民族思想文化的基础之上,才能真切把握民众的普遍意志,才能摆正道德与法的社会地位及相互关系,才能准确地把控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路向,才能以我为主地进行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终形成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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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尹茂国
1968年出生,吉林抚松人,法学博士,延边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爱荷华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入选第三届“吉林省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法律文化、司法制度等,出版专著《冲突与平衡: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在《法律科学》《当代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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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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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司法模式的理论概述
第一节刑事司法概述
一、司法
二、刑事司法过程的性质
第二节刑事司法模式
一、刑事司法模式的主要构成要素
二、影响刑事司法模式的基本要素
三、刑事司法模式的基本类型
四、刑事司法模式的基本走向
第二章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事司法模式的影响
第一节儒家的人生哲学与社会哲学
一、儒家的人生哲学
二、儒家的社会哲学
第二节中国古代刑事司法模式
一、控诉多元化
二、被告人无诉讼主体地位
三、审判者居于绝对主导地位
四、刑讯逼供合法化
五、无真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
第三节儒家思想对古代刑事司法模式的影响
一、对诉讼观的影响
二、对诉讼构造的影响
三、对诉讼价值的影响
四、对诉讼制度的影响
第三章中国近、现代刑事司法模式
第一节近代刑事司法模式
一、清末时期拟定的刑事司法模式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刑事司法模式
三、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司法模式
四、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刑事司法模式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司法模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刑事诉讼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
第四章儒家思想对建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的影响
第一节对儒家刑事司法模式价值的重新审视
一、以和谐为理想目标
二、倡导“德主刑辅”
三、司法具有教化功能
四、注重对人情伦理的维护
五、基于“仁”的恤刑思想
六、以刑去刑的司法价值观
第二节儒家思想在我国的现实社会基础
一、伦理观念较强
二、人情观念较重
三、礼俗氛围较浓
四、注重教育
五、向上之心强
六、贤人政治观念依然留存
七、天下本位观念较为突出
第三节儒家刑事司法模式在韩国的传承与启示
一、刑事诉讼立法进程
二、混合式刑事诉讼模式
三、儒家刑事司法模式在韩国的传承
四、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节儒家思想对建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的意义
一、对建构立场与路径的影响
二、对刑事司法价值取向的影响
三、对刑事诉讼构造的影响
四、对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影响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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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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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儒家思想对刑事司法模式的影响研究(13XFX004)为基础,通过局部修补整合而成。
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先后经历了1996年、2012年及2018年三次修改,每次修改都或多或少地产生了一些变化,而在诸项变化当中,更多的是彰显了对法律移植的重视。移植就涉及选择问题--是因为别人有所以我们就要有,还是因为我们需要才要有。这毫无疑问是一个立场问题,而立场则主要取决于一个民族的思想文化。思想既是行为的先导,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础,只有在思想的引领下,一个民族才能准确把握自身的需要和发展方向,也只有在思想的引领下,一个国家才能实现以我为主的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何为民族文化?对此,梁漱溟先生认为:“据我们看,所谓一家文化不过是一个民族生活的种种方面。”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第2版),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9页。“生活的根本在意欲而文化不过是生活之样法,那么,文化之所以不同由于意欲之所向不同是很明的。”
同上书,第62页。生活态度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文化,而不同的文化又表征了不同的生活样式,不同的生活样式又会影响今后的选择。在共性文化基础上的普适性制度面前,我们并没有标新立异的必要,而在差异性面前,则涉及以民族思想文化为支撑的自我选择问题。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不仅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同时也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儒家刑事司法模式。儒家思想不仅对中国古代产生了实质影响,而且对东亚各国也影响较大,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近现代以来,儒家思想文化在传承中虽遭遇了波折,但却并未实质退出,仍深深地影响着当下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着中国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国人的生活样法。无论对刑事诉讼立法做出怎样的选择,无论对刑事诉讼模式进行怎样的架构,它都必须要符合普适性的社会发展规律,都必须要与中国人的生活样法保持一致,否则就很难产生持久的生命力。儒家所倡导的天下本位、和谐社会、礼治、德主刑辅、仁政、恤刑、教化为先等思想并未过时,也不应失效,而应与社会发展进程及时代要求结合起来,使其在新的历史时期绽放新的生命力,为建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贡献应有的力量。注重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和价值,并不是要机械地仿古,也不是要盲目地排斥西方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及刑事诉讼文化,而是要明确一种立场和方法,在以我为主的前提下,根据自我需要及社会发展规律,形成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又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刑事司法模式。本书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章为刑事司法模式的理论概述。刑事诉讼的核心是司法,围绕司法而形成的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并基于刑事诉讼基本构造概括刑事司法模式。刑事司法模式的形成并非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与国家类型、权力组织结构及文化存在密切的联系。与回应型国家和能动型国家相适应,司法呈现纠纷解决型司法和政策实施型司法。与科层式权力组织和协作式权力组织两种权力组织结构相适应,形成了两种特点迥异的刑事司法模式。在每种文化作用之下,又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诉讼模式。综观典型刑事司法模式的发展历程,总体呈现国家控审职责相分离、突出审判中立、注重控辩平等对抗、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注重人权保障等演进特点。
第二章为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事司法模式的影响。儒家主张人性本善,秉持理性之人、情感之人、道德之人及自然向上之人的人生哲学,倡导义务本位、家庭本位、伦理本位、道德本位、天下本位的社会哲学。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刑事司法模式总体上呈现控诉多元化、被告人无诉讼主体地位、审判者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刑讯合法化及无真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等特点。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事司法模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无讼、息讼、厌讼的诉讼态度,然后是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刑事治罪模式,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道德教化”“重亲情维护”的价值取向,在儒家“伦理本位”“仁爱”等思想的影响下,“存留养亲”、“恤刑”、“录囚”、“死刑复核、复奏”、“秋审”及“朝审”等诉讼制度均体现了对亲情及伦理的维护,刑事司法呈现注重人情化、人道化及与自然保持协调一致的特点。
第三章为中国近、现代刑事司法模式。继传统的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之后,自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我国被动地开启了近代社会的历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先后经历了清王朝晚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北洋军阀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司法模式总体上呈现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刑事诉讼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事诉讼制度又经历了1949年到1979年无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五个阶段。1949年到1979年时期,并未出台刑事诉讼法典,也未形成较为系统的刑事诉讼制度。1979年《刑事诉讼法》时期,刑事司法模式总体上表现为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依然表现出了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在原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融入了诸多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元素,使这一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呈现混合式诉讼模式的特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主要是突出了与监察法相衔接的调整,增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值班制度、速裁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等,其他方面基本上还是延续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模式。
第四章为儒家思想对建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的影响。尽管儒家思想在历史传承上曾遭遇波折,但儒家思想并未就此消失,依然对中国社会产生着实质的影响,人们的伦理观念还是较强,比较注重人情观念,礼俗氛围依然浓厚,注重教育,有着积极的向上之心,贤人政治观依然留存,天下本位观仍然较为突出。这些不仅是儒家思想对当今社会产生影响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进一步产生影响的社会基础。就儒家思想对建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的影响而言,首先,表现为一种对建构立场与路径的影响。只有在民族文化的支撑下,才能准确把握自身的需要,进而作出正确的选择。无论是法律继承、法律移植还是法制改革,都必须以民族文化为基础,否则,就易于迷失自我,进而走向歧途。其次,是对刑事司法价值的影响。刑事司法的终极价值取向仍在于促进和谐社会的生成,在具体价值取向方面,要突出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以实现为一个民族或国家所珍视的价值追求。再次,是对刑事诉讼构造的影响。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模式,这不仅是刑事诉讼结构科学化、合理化的要求,也是儒家和谐思想在刑事诉讼构造方面的具体体现。最后,是对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影响。基于儒家仁爱思想,明确确立无罪推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并对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原则进行适时调整。刑事诉讼制度要体现对伦理道德的维护,要彰显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价值,刑事司法不是一个简单的定罪量刑活动,而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核心观点主要包括:思想引领制度,制度彰显思想,但二者并非完全契合,不能以先前制度的弊端,来否定儒家思想的应有价值。儒家思想仍然深深影响着当今社会,建设和谐社会依然是当今中国梦的应有之义,要充分重视儒家思想对建设和谐中国的意义和价值。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思想并未过时,法律只是一个社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最低保障线,并非最高要求,应在法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道德的引领作用。刑事司法并非简单的定罪科刑活动,而是社会教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要注重刑事司法价值的多元化取向,维护伦理纲常也应是刑事司法的应有价值取向。由儒家仁爱思想引发了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强制措施泛滥等现象并不是儒家仁爱思想的应有之义。要科学定位刑罚的目的和价值,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是其应有的目的和价值所在。无罪推定、不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既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同时也与儒家的仁爱思想并行不悖。取消近亲属包庇罪,设立近亲属及特殊关系人的免证权,这是对冲突利益平衡后的选择。只有在思想文化的引领下,才能实现以我为主的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
在写作过程中,由于对儒家思想的研究有限,因此,在凝炼儒家人生哲学及社会哲学时,很多论据主要是借鉴了梁漱溟先生的观点,自我理解与分析方面还不够深入和全面。另外,囿于能力、资料及时间有限,在探讨儒家思想对建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的影响方面,分析得也不够全面、细致、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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