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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法视域的世界遗产》以国际公法的人类共同遗产概念和国内公法的国家遗产概念为理论路径,对作为公法遗产的世界遗产做了知识体系的学科定位,并对法律如何保护世界遗产进行了系统的学说构建。著作追求以法为本,追踪世界遗产事务的发展脉络,研究、阐发了公法视域中世界遗产法的主要内容:反映当代主流理念的法律价值取向、严苛的法定标准、繁复的法定程序、立体的遗产类型、典型案例、法律理念和法定规则的变迁、世界遗产教育与保护行动要旨,呈现了世界遗产法的基本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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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红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要从事法哲学和公法遗产的研究和教学,并长期兼做立法工作,担任多个国家机关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代表作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法律的关键词》《论”国家遗产制度”的建立》等著作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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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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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世界遗产是公法上的遗产
节法律概念的辨析与厘定
一、私法上的“遗产”与公法上的“遗产”
二、“世界”与“遗产”不是简单相加
三、制度对概念的推进
四、世界遗产是公法意义上的特有概念
第二节关于世界遗产的国际法
一、公约
二、建议书及其他文件
三、国际宪章
四、宣言
第三节关于世界遗产的国内法
一、国内法中的“前公约概念”
二、国内法中的“后公约概念”
三、立法在概念上的对接
第四节世界遗产法的理论价值
第二章人类共同遗产
节人类共同遗产的范畴
一、南极
二、外层空间
三、公海及其海底资源
四、世界遗产
五、文化多样性的格局
六、数字化遗产
第二节人类共同遗产理念的培育
第三节相关法律群
一、与南极相关的法律群
二、与外层空间相关的法律群
三、与文化多样性相关的法律群
第四节世界遗产作为人类共同遗产
一、法律主体扩展
二、世界遗产的权利层阶
三、保护中的管理问题
第三章国家遗产
节“国家遗产”和“国家遗产制度”
一、“国家遗产”和“国家遗产制度”的概念
二、“国家遗产”的公法性质
三、“国家遗产制度”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国家遗产制度”在一些国家的建立情况
第三节建立“国家遗产制度”的意义
一、全面有效地保护国家的遗产资源
二、有利于物质类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体性保护
三、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节我国建立“国家遗产制度”的基础和路径
一、创制主干法律
二、设置行政组织及权限
三、深化理论研究
四、实施教育方略
第四章世界遗产组织法
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体系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二、世界遗产委员会
三、世界遗产中心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第二节相关国际组织
一、国际遗迹遗址理事会
二、保护和恢复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
三、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四、其他相关组织
第三节缔约国组织法
一、《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
三、缔约国的相关组织及责任
第五章自然遗产
节自然遗产的范畴和标准
一、法定范畴和标准
二、描述地球的历史
三、严苛的“大区域”要求
第二节自然遗产的次级类型
第三节自然遗产的科学价值与审美价值
第四节行进中的自然遗产
一、何谓行进中的自然遗产
二、自然遗产如何处于行进中
三、行进中的自然遗产的关联价值
第六章国家公园
节概说
一、国家公园制度的由来
二、国家公园制度中的组织机构
三、国家公园区域的划定
第二节立法
一、英美法系
二、大陆法系
三、其他的混合型法系
第三节价值理念
一、荒野的权利
二、全民的利益
三、代际责任
四、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则
第四节体系与发展
一、创始国及早期设立国家公园国家的法律
二、跟进时期国家的法律
三、全面发展时期国家的法律
第五节国家公园制度的经验典型
一、经验典型:法国法的技术
二、经验典型:澳大利亚的方法
三、特殊经验:黄石国家公园8年濒危史
第六节国家公园制度如何实施
一、普及理念
二、政府职责
三、自然自身的“管理”
四、国家公园与社区生活的平衡
第七章物质类文化遗产
节文化遗产的范畴和标准
第二节文化遗产的次级类型
一、文化遗产类型的丰富性
二、文化遗产类型的交叠性
三、文化遗产类型的发展性
四、文化遗产类型中的典范
第三节文化景观
一、文化景观类别的出现
二、文化景观概览
三、文化景观范例
第八章非物质文化遗产
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词义性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演化过程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层次
第二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早期形态
第三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型
一、史诗
二、语言
三、戏剧
四、舞蹈和音乐
五、手工技艺
六、节庆习俗
第四节习惯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
一、千年的水法庭
二、不变的大宪章
三、悠久的家族法
第九章世界遗产法定标准分析
节《世界遗产公约》确定的标准
一、初始标准
二、标准的变化与变化后的标准
三、标准的深化
第二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的标准
一、早期的标准
二、进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
三、进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标准
第三节真实性与完整性标准
一、真实性
二、完整性
三、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实例分析
第十章世界遗产的法定程序
节申报程序
第二节确认程序
第三节后续程序
第四节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章世界遗产的基本政策
节全球战略
一、均衡性和典型性
二、战略意义
三、政策实施
第二节共享原则
一、共享的意义
二、共享的空间
三、共享的成就
第三节两个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
二、文化多样性和文化特性
三、两个多样性的关系
四、“全球共同”
五、世界遗产自身的多样性
第十二章法律理论的基本问题
节法律精神
一、以法为纲
二、立体地体现法律理念
三、法律要规定保护的方法
第二节国际法主体
一、人类
二、国家
三、族群
第三节法理价值观
一、选择有限普遍主义
二、设定相关罪名和刑事责任
三、全盘意识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贯穿
一、连贯和互动
二、国际法的约束力
第五节世界遗产国内立法要义
一、立法准则
二、经验模式
三、中国模式
第十三章世界遗产的法律价值观体系
节法律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一、和平文化
二、文化尊重
三、人权保障
四、持续发展
第二节世界遗产诠释价值观的方法
一、集中命题
二、主题融入遗产的细节之中
三、“负命题”的方法
第三节为世界带出新活力
一、世界遗产将普适性的文明理念传递出来
二、世界遗产为法律植入新的命题
三、世界遗产自身的生长和完善
四、世界遗产赋予人类集体的责任
五、世界遗产带动研究和教育事业
第十四章世界遗产典型案例
节两国或多国共享遗产案例
一、罗马帝国防御长城
二、十国共享一项遗产
三、比利牛斯—珀杜山
第二节发达国家的濒危世界遗产案例
一、大沼泽地国家公园
二、德累斯顿易北河谷
第三节可弥补的案例
第四节特别含义的案例
一、阿富汗巴米扬山谷
二、耶路撒冷古城
三、加拉帕戈斯群岛
第五节受气候影响的世界遗产
一、气候变化与世界遗产
二、关于世界遗产和气候变化的战略
第十五章世界遗产名录系列
节《世界遗产名录》
一、《世界遗产名录》总况
二、《世界遗产名录》的内容
三、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
四、《世界遗产名录》殊途同归的呼应
第二节《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一、《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作用
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循环状态
三、濒危名录如何实施“制裁”
四、同时进入《世界遗产名录》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情况
五、濒危名录的政治敏感
六、濒危名录的悲悯情怀
七、濒危世界遗产分类分析
八、更新的《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第三节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系列
第四节世界遗产地图
第五节国家一级世界遗产预备名录
第六节世界遗产大国
一、数量排名
二、何以称世界遗产大国
三、世界遗产大国的责任
第十六章保护世界遗产行动
节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行动
一、世界遗产标识
二、世界遗产青年论坛
三、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二节国外保护世界遗产行动示例
一、“寻求解决办法”的示例
二、“成功修复”的示例
三、保护拉沃葡萄园的典型历程
第三节与公约有关的标志性事件
第四节中国的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
一、我国行政立法简况
二、地方法规和规章建设
三、《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价值评析
第五节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
三、设立国家遗产日
第十七章世界遗产研究和教育
节世界遗产研究的若干问题
一、构建综合性的研究框架
二、世界遗产学的构成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理论研究
第二节世界遗产教育
一、国际世界遗产教育
二、国外的世界遗产教育
三、国内的世界遗产教育
四、更宽广的世界遗产教育
五、世界遗产的远景
附:图表位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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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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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于“遗产”一词的义项太多,凡遇公有性质的遗产与公民个人遗产的区分,在表达上常常莫衷一是。有称“大遗产”者,有不顾所指不明而直接冠以“遗产”的,也有从传统语言逻辑角度反对用“遗产”来概括的。
其实,无论公民个人遗产抑或公有性质的遗产,皆为法定产物。法律确定的属性,亦即公有或私有,决定着它怎样被称谓。故我们倡导以“公法遗产”的专业途径,准确地认知和研究公有性质的遗产。
宏观地看,国际公法上所确定的遗产,包括南极、外层空间、公海及其海底资源、世界遗产、文化多样性的格局、数字化遗产这六个大的范畴。与法律同步前行,相应的法学理论建设也在不断发展当中。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南极法、外空法、海洋法已较早地成为独立的分支学科,各自有自洽的理论和实践系统。世界遗产法、文化多样性法也在学科系统方面显现出独立性,其学科框架、理论价值体系趋于稳定和完善。
相比较而言,世界遗产法所规范的对象高度复杂,要保护好坐落于各个国家领土之内的世界遗产,需要有优质的国内法跟进。因此,世界遗产事务催生了世界遗产法律制度在国内法方面的理论建设和法律实践。由此,我们能够看到世界遗产法跨越国际法、国内法的综合性要求,以及世界遗产法学科理论必须承担的使命。
如此立体的研究对象,需要根据它独一无二的特点,将其内在的法治逻辑和外在的集大成性一并归纳起来。而“公法视域”,正是切入并展开这种研究的理论制高点。因此,本书锚定以国际公法的人类共同遗产概念和国内公法的国家遗产概念为理论路径,对作为公法遗产的世界遗产做知识体系的学科定位,并对法律如何保护世界遗产进行系统的学说构建。著作追求以法为本,追踪世界遗产事务的发展脉络,研究、阐发公法视域中世界遗产及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反映当代主流理念的法律价值取向、严苛的法定标准、繁复的法定程序、立体的遗产类型、典型案例、法律理念和法定规则的变迁、世界遗产教育与保护行动要旨,力图较全面地呈现世界遗产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展示法律执行之后的累累硕果,也梳理和分析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得失。
当然,关于世界遗产的国际法并非凭空产生。回溯地看,一些国家的国内公法在理念、方法及经验上给国际法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资源和营养。比如,日本法中的“无形财”概念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美洲国家的国家公园制度之于自然遗产,基本上属于国内法在国际法上的升华。因而,本书也将这些很有学术趣味的部分进行了追踪研究,确立了“前公约”的概念,并深入探讨了自然遗产的法理基础--国家公园制度。
随着世界遗产事务的历年发展,全球世界遗产的总数量已经逾千。同时,互联网的便利也使各路纷繁的信息唾手可得,其中有真亦有谬,获取时需要甄别。即使是世界遗产中心的官方网站,其稀少的中文部分也存在诸多错误。由于该网站中文翻译工作起步很晚、发展缓慢,完成数量与质量都不尽如人意。举个例子,Angkor,网站中文错译成“吴哥窟”。首先需要了解,在柬埔寨洞里萨湖以北直至与泰国交界处的广大区域,遗留、散落着大量的曾经强大的吴哥王朝的遗迹。世界遗产选择了其中保存较为完整的吴哥城、吴哥王族墓葬群、吴哥窟这三大部分(这三大部分彼此之间的距离还是比较远的,至少步行短时难至)。换言之,这项世界遗产包括吴哥城、吴哥王族墓葬群、吴哥窟三大部分,它们代表性地见证了吴哥王朝繁盛时期的文明存在。所以,这项世界遗产的名称用汉语表述,接近遗产内容的选择就是“吴哥古迹”。
就此归纳两点,一是对世界遗产的理解不能靠日常经验获得,二是世界遗产的汉语名称需要经过专门研究才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研究工作就必须遵循专业规则。目前,为避免误导,还是要以权威的官方英文文本为源,进行多角度分析后,给出符合世界遗产思维的认知判断。这也是学术的责任。
2002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在国内首开了作为法学知识结构组成部分的“世界遗产法”课程,同时也开始了世界遗产法的学科理论的构建。这比国外的一些法学院,如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的世界遗产法专业要早一些。当然,欧洲的一些大学法学院有研究文化遗产法的传统,与当代世界遗产法的研究有一定的衔接性,但可比性较小。
正因如此,各国的世界遗产法研究共处于一个大的平台之上,有同等的发展机遇。十余年间,我们也扩展视野,与法国巴黎一大、芬兰埃博学术大学、德国人类遗产研究所、美国马萨诸塞大学、瑞典达拉纳大学和吕勒奥理工大学等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沟通机制,交流学术,分享理念;同时,还长期参与对南非大圣卢西亚湿地公园、瑞典拉普兰人居住区等世界遗产地的远程监测工作。在国内,论证、起草公法遗产方面的法律,为各级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也对丰富理论大有裨益。
迄今,修过世界遗产法课程的学生已有数千名,而世界遗产法的学科理论也愈来愈丰富。世界遗产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世界遗产的法律原则和法定标准,世界遗产的法定程序及法律规范,世界遗产的立法历程,世界遗产法律群的衔接,世界遗产法执行中的典型案例,等等,诸多内容按照学术的逻辑关系组成一体。这本以公法视域为路径来解析世界遗产的书,正是这样的学术研究一以贯之的结果。
近年来,全面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受到高度的关注。其中,在中国建立国家公园法律体系更是面向未来的发展方向。而这些主题恰恰是世界遗产法的核心要旨,与世界遗产中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的价值理念相契合。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遗产法的知识更是需要广泛的、正确的传播。我希望这本书能够关照到所有关心和热爱世界遗产的受众人群,不仅仅为青年服务,也能以文会友,与法学领域的研究者、各级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者、各级政府主管公法遗产事务的公务员和遗产地管理者进行思想的交流。
鸣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给予的经年支持并资助本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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