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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兼具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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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本书所编选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其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已生效的判决,便于读者参考借鉴。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注释。第二,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第三,本书设置了“相关规定”栏目,将与具体条文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收录,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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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中央级出版机构,是历史悠久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三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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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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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编 总则
章 基本规定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案例1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案例2两性关系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案例3未出生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案例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者追认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案例5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可以指定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例6配偶在担任监护人时具有相对于其他亲属的优先性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案例7监护人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且应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案例8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案例9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司法适用
相关案例索引
张某诉镇江市姚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案例10下落不明起算时间的认定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案例11失踪人重新出现,法院经申请依法撤销原宣告失踪判决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申请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案例12配偶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案例13个体工商户是民事诉讼中的适格诉讼主体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案例1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人
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案例15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16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对诉讼主体资格有影响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案例17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行为代表公司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案例18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公示制度】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案例19法人分立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进行了明确约定的,依约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案例20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案例21关联公司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整体合并清算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案例22分公司可以以其财产先行承担责任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案例23第三人有权选择设立人而非法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和类型】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案例24公司和个人的财产混同,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个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25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案例26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捐助法人无法承担合同义务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案例27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案例28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案例29未造成社会公众对一方评价降低、名誉被损害的后果,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百一十二条【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案例30公共安全与物权权利行使的关系
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百一十七条【征收与征用】
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
案例31合法债务应当清偿
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案例32欠条也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百二十条【侵权之债】
案例33公共场所管理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顾客自身也应尽到注意义务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案例34VR全景摄影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
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案例35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得任意侵害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
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一般规定
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方式】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案例36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百四十八条【欺诈】
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百五十条【胁迫】
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案例37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认定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期间】
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
法律行为的效力】
案例3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案例39恶意串通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案例40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案例41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节 一般规定
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案例42相对人对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应尽谨慎注意义务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损的责任承担】
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案例43当代英烈的人格利益依法应予保护
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案例44涉及经济犯罪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案例4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用】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法定或约定】
附录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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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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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连接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较好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以及法官、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员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该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的特点是:
,专业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案例来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总结编撰并发布的供本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的典型案例。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立法部门对条文的专业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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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实用性。
每本书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了解。丛书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希望本丛书能够成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得力帮手!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条文注释
监护是法定职责,具有强行性特点,核心在于保护被监护人,原本不宜委托。我国从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照顾的必要性出发,有条件地承认监护委托;通过协商确定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谁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实际上就是一种监护委托。本条确认这种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商委托其中一人作为监护人的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协议设立监护人应当有协议文书,将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表述清楚、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当在监护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案例 监护人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且应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
孙某系孙甲之兄弟,常某与孙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常甲,2008年1月8日双方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确定婚生女常甲随孙甲共同生活。2012年6月11日,孙甲与李某登记结婚,2013年10月5日,孙甲去世。2013年10月6日,常某、孙某、李某三人签订一份关于常甲监护问题的协议,约定:“甲方(常某)、乙方(李某)一致同意由丙方(孙某)作为常甲的监护人,由丙方抚养常甲,并保护常甲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后常某反悔,2013年10月,常某持上述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常甲进行询问,常甲表示其希望跟随孙某一家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法定权利,监护人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照顾、看护、教育和抚养等主要义务。关于监护权,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常某与被监护人常甲的舅舅孙某、继父李某签订了关于常甲监护问题的协议。首先,协议各方均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具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其次,该协议为协议各方意愿的真实体现,体现了各方对常甲监护权安排的真实意愿,从而限度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后,法院查明常甲希望跟随孙某一家共同生活,该协议也符合被监护人的意愿。因此,该协议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若无法定的特殊情形,协议各方应遵守协议。故常某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确定常某对常甲具有监护权,并要求常甲随常某共同生活并由常某保护和管理常甲之财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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