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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针对长期以来检察体制改革中凸显的问题进行了剖析,认为通过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可强化检察权权威,塑造新型检察监督关系,并借以形成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职能体系。本书从基本概念、正当性基础、制度机制、法治化构想等方面,系统论证了如何在检察领域吸纳公众参与这一核心论题,初步完成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公众参与的理论证成与制度预设,以期对新一轮的检察体制改革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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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孟嘉
1987年生,河南温县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法学博士。现任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检察制度。在《改革》《中州学刊》《社会科学辑刊》《重庆大
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校文摘》转载。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河南省社科联项目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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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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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节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第二节研究现状
第三节研究述评
第四节研究方法
第五节主要创新点
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众参与
节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释义
第二节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历史考察
第三节公众参与从行政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论空间
第四节公众参与法律监督的实践样态——以人民监督员为例
第二章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正当性基础
节公众参与法律监督的合宪性分析
第二节公众参与法律监督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公众参与法律监督的实践基础
第三章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问题
节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设计原则
第二节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机制
第三节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限度
第四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结构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节法律监督权的权能结构分析
第二节公诉权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第三节侦查监督中的公众参与
第四节审判监督中的公众参与
第五节刑事执行监督中的公众参与
第五章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治化构思
节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施路径法治化
第二节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配套措施法治化
第三节通过信访纳入法律监督权视野实现公众监督与救济的法治化
代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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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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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时期健全人民当家做主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当家做主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公众参与司法作为政治参与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并随着时代进步不断扩充自身的理论和实践场域。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对人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有益拓展。在现有的研究中,检察监督领域的公众参与是个历久而弥新的话题,一方面,早期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被奉为公众参与检察的典范,但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人民监督员制度性根基随之动摇;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司法已不限于对审判活动的参与,检察体制改革愈加注重对公众参与功能的运用,如若在检察环节缺少公众参与,我们对很多问题的研究将失去逻辑前提而难以展开。
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三重价值功效:一是检察民主决策,二是检察民主监督,三是通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参与形成对其他公权力的再监督。公众通过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够辐射至整个刑事诉讼环节。本书从基本概念、正当性基础、制度机制、法治化构想等方面,系统论证了如何在检察领域吸纳公众参与这个核心论题。
,本书明确了公众参与视域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及理论空间,即为什么将公众参与的对象界定为法律监督而非所谓的检察或检察权。从整体论意义出发,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职能的功能性概念,公众参与的目标指向在于检察机关全部权能,而非仅指诉讼权能范畴,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所有权能构成之称谓,法律监督权则是指检察机关所有职权之属性,体现检察机关的本质功能,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指公众参与对法律监督的功能参与。另外,通过对法律监督内涵解读,构建出公众参与从行政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理论空间,公众参与检察不仅有保障公众诉讼权利功效,还能带动公民权对包括检察权在内的其他国家公权力监督,具有多重的参与价值。
第二,本书论证了公众参与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基础问题,即公众参与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一,公众参与检察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逻辑转化,有着充分的宪法依据,且在公民基本权利中均有公众参与之体现,表征了人民监督的宪法观;其二,公众参与有着充分的理论正当性,权力合法性理论、激发权能理论和正义理论分别阐述了获得公众认同、公众参与权的基础与公众有效性参与等问题;其三,在实践基础方面,公众参与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提升检察职业能力水平的实践需求,新时期检察体制改革的探索是公众参与的实践智慧,检察个案监督激发出公众参与的实践动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公众参与带来实践机遇。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公众参与检察均有充分且必要的正当性理由。
第三,公众参与检察需要以相应的原则、机制、限度为架构。为了克服公众参与检察的理想主义倾向必须坚持实践原则,作为一项公众参与司法新的尝试必须坚持试错原则。自决原则强调公众必须拥有的自主权,在改革的实施路径上不能急功近利,试错原则主张的变革性与继承性必须为改革所遵循。
公众参与虽然在宪法上有基本权利依据,但是在实践中还需要转化为具体的权利类型,应建立以立法为中心、制度与解释为辅助的基本权利转化机制。决策与监督是公众参与的两大内容,需形成专门的机制。对决策机制而言,可以尝试对检察听证做针对性改造,尤其是简易听证方式,同时以科学的表决机制与回应机制来评价公众参与效果。根据本书对监督做双重理解的预设,监督机制具有双重含义,一是对检察权力的监督,二是通过检察权形成对其他国家权力的监督。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监督机制的主客体关系、发生场合、监督权行使方式等要素分析,系统论述了监督机制的运行模式。激励机制解决的是提升公众参与的内在动力问题,通过对企业管理理论中的“期望理论”“成就激励理论”“强化激励理论”“公平理论”加以运用,可充分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
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公众与检察机关在一定的限度内的互动,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守各自的底线,即公众参与活动的上限。通过对公众参与与司法民主、检察独立之间关系的梳理,本书认为,独立性与有序性共同划定了公众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界限。
第四,公众参与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各项权能结构中的参与方式不尽相同。通过对域外检察实践考察发现,公诉权中的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根源是不起诉裁量权,在拟不起诉案件引入公开审查制度直击公诉权之“要害”;侦查监督权所呈现出制约性羸弱主要归咎于外部力量的介入不足,因而在对侦查监督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对公众进行主体赋权有益于扭转当前侦查监督权能较弱的局面;审判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纠正错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由公众参与和相对独立的刑事复查委员会有助于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与监督方式的封闭性使刑事执行监督难以真正发挥实效,在对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区分基础之上分别建立人民巡视员制度与人身危险性评估制度,具有启发性。
第五,公众参与检察监督的法治化应由实施路径的法治化、配套措施法治化与公众监督与救济的法治化三方面组成。实施路径方面,要依照科学的立法模型进行立法,可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模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改革进行授权,以符合检察规律和满足公众合理期待的正当程序引导程序性设计;配套措施方面,需要建立公众参与的绩效考核标准和以司法理性为引导的公众参与行为规范,实现配套措施的法治化;法律监督与信访之间有着公正性作为共同基础,法律监督能对信访的双重属性予以接洽,检察机关现有平台架构也已初具模型,因此将信访纳入法律监督权视野下是公众监督与救济法治化的有效路径。
公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参与是公众参与研究领域的新课题,它既有公参与司法的共性特征,又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特殊性。由于公众参与检察是一项整体性建构工程,它必须以检察理论为指导、以检察实践为面向、以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为需要,才能在国家权力配置中充分发挥其民主与监督功能。本书试图从整体上厘清公众参与检察监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期对检察活动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构建有所启迪。本书尚有许多未竟之课题,如公众与检察机关之间具体的权力义务关系、公众与其他社会参与主体关系、公众参与检察监督具体立法问题、公众参与的实际推广方式等,均需做进一步的研究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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