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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各环保法庭审结的真实案件,环境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围绕案件的争论焦点、审判依据、证据采信、典型意义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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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环保联合会持续组织环保法庭案例选编工作很有意义。编委会挑选较早设立环保法庭的人民法院,包括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案件,统一组织由环境案件审判工作一线的法官认真撰稿。既选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选收环境私益诉讼案件;既有刑事案件,又有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基本上从实例层面反映出近两年来人民法院指导下的环境案件审判工作的新进展和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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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立,国家法官学院三级教授,法学博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环境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
长期从事法治理论和法官培训教学科研工作,数十年来致力于法官职业道德、传统法治文化和环境法史的研究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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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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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环境刑事案件
1.彭某某、郑某某非法采矿案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私挖乱采卵石的行为,应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2.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占用、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的,既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3.蒋某某、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4.鲍某良、陈某荣污染环境案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
5.黄某建盗伐林木案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破坏案件中的适用)
6.重庆A印染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司法鉴定的严格审查)
7.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民营企业经招商引资进行农业开发应依法用地)
8.重庆C商贸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量刑的影响分析)
9.喻某勇等人盗窃、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污染环境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10.田某芳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修复生态且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理)
11.廖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因被告承诺修复生态作和解处理)
12.梁某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
13.钟某招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污染环境罪量刑和恢复性司法实践)
14.贵州省某瓷业有限公司、胡某强、杨某强污染环境案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和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的革新)
第二章 环境行政案件
15.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与某某县林业局不履行林业管理监督法定职责案
(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责令补种”法定职责时,应当出具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补种方案)
16.某县某发电站与某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案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系违法)
17.林某与重庆市某区生态环境局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劝告性的助成指导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强制力,不可诉)
18.陈某某与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变更登记案
(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与原告合法权益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不享有诉权)
19.某食品加工厂与重庆市某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不服行政处罚案
(米粉加工小作坊规模虽小,但也应当适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20.韩某与贵阳市某环境保护局撤销环评许可行政诉讼案
(行政机关对环评报告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21.贵阳某硅业公司申请确认某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白云区某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
(行政机关代履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第三章 环境民事案件
22.曾某某与重庆某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开发建设单位已履行法定义务,购房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23.熊某某与重庆某医院、重庆某传媒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光污染中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为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光的相应指标限值)
24.胡某某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公司、重庆市某区市政设施管理所、重庆市某区城市建设发展公司、重庆市某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污水管道管护机构未尽义务的,应依法承担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
25.李某某与重庆某置业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无法定或约定评价标准,噪声污染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来判定)
26.张某某与重庆某投资发展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无法定或约定评价标准,噪声污染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来判定)
27.杨某芬与贵州某矿肥公司合同无效返还案
(不能通过征地款的方式改变林地用途)
28.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贵州某置业公司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对公众的通行权和沿河观赏、享受美好环境权益的保障)
29.开阳县某水厂与开阳县某农业发展公司水污染责任案
(法官可通过开阳县某水厂关联性证明综合判断环境污染的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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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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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问题,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公平正义,事关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事关改革成败,事关战略全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审判作为调整生态环境社会关系的后权威保障,应当大有可为,必须积极作为。
随着人们环境安全需求的不断增长,通过环境诉讼维权的意识也不断增强。针对近年来日益恶化的环境形势,特别是雾霾频频侵袭各地,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现实状况,人民法院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着眼保障建设美丽中国的远景目标,更加重视环境案件的审理,在全国多地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基础上,先后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范文件,为环境案件的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更加完善的规范依据。
人民群众要求用法律手段保护生存环境,渴求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止和制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及时地保护,这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案件的审理必须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环境案件审判必须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加重视和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使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上面临新考验。为此,必须通过加强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从而不断完善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中华环保联合会持续环保法庭案例很有意义。编委会挑选较早设立环保法庭的人民法院,包括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案件29件,统一组织由环境案件审判工作一线的法官认真撰稿。既选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选收环境私益诉讼案件;既有刑事案件,又有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基本上从实例层面反映出近两年来人民法院指导下的环境案件审判工作的新进展和新面貌。
,处罚和执行方式上有新突破。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摸索环境审判的新方式、新路径、新手段。补植复绿是生态修复方式之一,投放鱼苗是一种生态修复方式的创新,并作为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加以考虑;或者通过提供公益服务来冲抵其应缴纳的罚金,既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又让当事人受到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推出第三方监督机制,使涉案企业置身于公众监督之下涉案企业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由第三方及时掌握并将监督情况及时报告给人民法院以及与涉案企业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既保证法院的裁判能够执行到位,又调动公众参加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利用现有的公募基金代为管理公益资金,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当中的农村污水治理项目,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款项的管理模式进行的有益的尝试。万州模式的环保禁止令的创设,有利于及时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地防止环境损失扩大,提高行政和司法效率,节约相关成本。
第二,受理范围上有新拓展。与往年相比,近年的环境案件涉及的保护对象,不再是单纯的土壤、水质的污染,而扩展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多个方面,如噪声污染、装修污染、非法出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
第三,参与庭审和执行过程中有新力量。原有的一些针对环境案件的创新举措,得到进一步的推广、改进和适用,如执行回访制度仅仅依靠的是法官的行为,现在推出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弥补法官的时间、精力有限的不足;不少专家参与环境案件的审理,有的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有的作为专家证言或咨询意见,大大提高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这些案件的审理在当地广受关注,审理的结果也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生态文明建设是题中应有之义。人民法院把环境案件审判这项工作抓实做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案例可以指导审判,选编能够影响实践,但是,“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归根到底,案件审判质量才是案例选编发挥指导和影响作用的力量源泉。藉此览稿之际,也期盼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环境案件审判工作,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发展考验,经得起岁月沉淀。
读罢掩卷,有感而发的几句话写在前面,愿与作者、学者、司法实践者共勉。雾霾尚在漫延,同志仍须努力。司法机关、环保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还须携起手来向着环境正义,向着生态文明新时代,向着美丽中国建设,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戮力前行。言于此,行当始,是以为序。
江必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于佞荷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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